[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18)05-070-09 一、引言:民俗学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困惑 自2004年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以行政主导、广泛的社会动员和明确的制度建构目标为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①。我国民俗学界由此深度卷入了非遗保护运动,并产生了一批非遗保护专家、新的学科增长点和新的学术话语。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民俗学学者对非遗保护运动的研究逐渐深入,民俗学学科内部也产生了较强的反思性话语,形成了可能促成学术争论的不同观点。总体来看,基于历史维度的价值层面的高度肯定与基于现实维度的实践层面的批评反思构成了内在的紧张关系:在非遗保护的基本理念得到高度评价的同时,不少学者就非遗保护运动中的主体格局、民俗学的学科定位以及民俗学研究的方法论等方面提出了反思和批评,由此形成了非遗研究当中内在的张力。这种张力不仅仅来自理念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也反映了非遗保护运动以及民俗学知识生产中的某些困惑乃至困境。 首先,以高丙中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给予了高度肯定。高丙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演变为广泛参与的社会运动,并通过传播新的文化理念,制定了新的法律和新的公共文化政策,高度肯定了原来被历次革命所否定的众多文化事项的价值,以文化共生的生态观念和相互承认的文化机制,终止乃至颠覆了近代以来的文化革命的观念与逻辑,为民族国家的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公共文化的框架②,标志着中国社会从自我否定导向的“文化自省”迈向自我肯定导向的“文化自觉”③。张举文等学者则认为,非遗保护运动的兴起证明了中国传统文化具备一种源自和而不同的文化理念的自愈机制,体现了中国社会重建国家认同的努力:“在将近两个世纪的暴力革命、基于二元对立的意识形态的历史(现代的/西方先进的/文明的;传统的/中国落后的/迷信的)过后,在非遗保护运动外力的作用下,中国文化正在经历一个截然不同的非暴力变革,这场变革与其内在逻辑保持了一致。”④周星则将遗产化视作民间信仰获得合法性的路径,认为通过文化遗产化,民间信仰得以实现去污名化和脱敏感化。⑤以上观点都从不同侧面强调了非遗保护在重新肯定和激发民间社会的文化活力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不少学者尤其是青年学者对于非遗保护运动的具体实践过程提出了反思和批评。笔者将之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非遗保护运动中的主体性问题,以谁来定义遗产、遗产属于谁等问题为代表;二是民俗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即民俗学学者在介入非遗保护运动的过程中,究竟该发挥何种作用?如何评估和反思学术介入的后果?三是关于非遗保护与非遗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即如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语境中对非遗展开整体性的研究。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牵扯。归根结底,要回答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都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与权力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自反性的知识生产在过去、当下与未来之间建立更为自洽的现实联系。 (一)非遗保护运动中的主体性问题 中国的非遗保护运动具有很强的由政府主导的特性,在遗产的定义、归属和政策决策过程中,政府很容易成为强势主体,而民间社会的主体性往往遭到忽视。刘正爱尖锐地提出了以下问题:如何界定需要保护的“传统文化”?由谁来界定?是我们(学者抑或政府)还是实践者?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她还区分出遗产化过程中两种不同的本质主义:第一种包含了政治性与不平等权力关系,指学者和相关权力部门不顾及当地人的感受,将自身的价值强加于对方,将文化差异绝对化;第二种是当地人主动作出的选择,利用学者和政府的话语,根据他们的期待操作出“原汁原味”的文化,具有一定的策略性⑥。她倡导尊重遗产主体,反对将文化事项从语境中剥离出来。⑦ 王杰文则指出,以物化的方式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从根本上带有漠视文化遗产之主体的弊端。文化传统的主体仍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政府、学者和文化公司都把民众当作启蒙的对象,因此,地方民众没有被赋予基本的主动性。“解放而非凝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存在的语境,无论是在理论的层面还是在实践的层面上,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保护;而这一语境也最好由产生与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来设定。”⑧刘朝晖则提出了非遗的认定和保护过程中遗产主体与遗产保护主体分离的悖论,主张通过参与式保护,使得“自上而下”的实践模式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情感相结合,创造出非遗的整体性保护模式。⑨ 在以上论述中,学者们都对民俗学学者在非遗保护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了批评和反思,这也反映出民俗学在参与非遗保护过程中的学科定位问题:民俗学学者应当持有何种研究立场?民俗学学者如何参与非遗保护? (二)民俗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即民俗学学者在介入非遗保护运动的过程中,究竟该发挥何种作用?如何评估和反思学术介入的后果? 非遗保护被认为开创了民俗学的新时代,有学者称之为“民俗学的非遗时代”,还有学者提出了公共民俗学或实践民俗学的概念。这些理念的提出都基于一个基本事实,即民俗学学者担当起民间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专家角色,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到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中,并由此在国家的公共文化领域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然而,一些有识之士也深刻意识到,民俗学学者与非遗保护运动之间的亲密性应当成为被反思的对象,对民俗学专业知识的运用能否真正促进非遗在民间的长久生命力成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周星在他的文章中讨论了公共民俗学在中国的可能性与危险性。他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研究,将促使民俗学成长为具有公共性的学问,但也要警惕学术有可能被行政权力同化的危险性。他认为应当检讨整个非遗申报过程中基层社区和当地居民(文化的主体和传承者)缺席、不在场和没有发言权的问题,对过度开发、过度商品化和博物馆化等倾向,以及以保护之名导致出现破坏的可能性,也应予以警惕。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