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自1980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来,以立法形式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为国家教育法治化和现代化建设、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近4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际国内教育系统变革,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迫切需要适时修订和完善《学位条例》,在立法层面回应这些年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1994年、2000年、2012年,有关部门曾三次启动《学位条例》的修订工作,并于2004年实质性修改过《学位条例》的一个条款(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组成)。2016年,有关部门再次修订《学位条例》。笔者就《学位条例》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初步讨论。 学位的类型与层级问题 学位是教育文凭体系中用以表明个体学识与能力水平的学术符号或者等级称谓,是高等教育机构或者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的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的合法性手段和有效途径,也是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身份信号或资格证明。 从国内外的实践情况来看,学位的类型有多种划分方式。除了大家相对熟悉的、根据培养目标和方式所区分的学术学位(科学学位)、专业学位(职业学位)之外,还存在诸如应用型学位、类专业学位、实践学位等多种类型的学位。从类别看,按照学位的授权管理模式可分为国家学位、学校学位;按学位的授予主体及培养方式可分为单一学位、双学位(dual degree)、双联学位(double degree)、联合学位(joint degree)等;按学位项目的基本要求和培养模式可分为课程学位、论文学位、实践学位、微学位等;按学分标准、修业年限及学术成就还可将学位分为普通学位、荣誉学位(honors degree)。还有一些国家和培养单位设置了针对特定对象的、不经前置学历考察的终身名誉学位(honorary degree,一般设置在博士阶段)。 从学位的层级分布来看,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体系,但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四级学位。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副学士—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亚美尼亚等国家实行的学士—硕士—副博士—博士学位制。以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例,2000年香港地区为了扩大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顺应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对中高层人才的需求,决定改变英制教育体系、引入副学士学位课程计划。2004年台湾地区修改《专科学校法》,引入副学士学位制度,授予二年制专科学校(二专)和五年制专科学校(五专)毕业生副学士学位。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各国学位体系中对待硕士学位有着不同的定位。一些学科专业领域的硕士学位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过渡性学位,而是一种终极性学位。这种相对独立的学位类型意味着在特定的学科专业领域中,硕士而非博士就是其最高学位。举例而言,在欧美国家中艺术创作、表演类专业人士的最高学位就是艺术硕士(MFA),艺术理论研究领域专业人士的最高学位才是艺术学博士或属于哲学博士。针对这些实践导向、应用导向、职业导向的一级独立学位,培养单位常常会注重实践教学、技能训练而非学术研究,甚至不要求学位论文。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这类终极性、独立性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时,其硕士阶段的学分、课程和学历往往不被认可或者只被部分认可。从就业市场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可能更加青睐某些大学的某类专业硕士而非学术博士,因为这类学位获得者的知识、能力和素养更具特色和价值。 此外,近年来广泛存在的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及提前攻博等贯通式培养方式,也事实上打破了学士—硕士—博士这种逐步递进的层级关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87年国家还出台过《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二学士学位生在层次上属于本科后教育,其在校期间的补助标准及其他待遇按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尽管2014年国务院取消了教育部对第二学士学位的审批,学校开设第二学士学位只需要报教育部备案,而且不少学校也因报考人数和含金量等缘故取消了部分专业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但从2015年备案情况来看,尚有100多所高校开设了第二学士学位招生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仍有一定的求学需求和社会认可度。 因此,在修订《学位条例》时,需要充分考虑学位的本质属性,以及类型与层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给可能出现的新学位、新类别留有发展空间,同时还要考虑各种学位类型在管理制度衔接、育人与用人衔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这些学位层级或类型遭遇合法性危机和社会认知偏差。 学位授予单位的主体资格与权限问题 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授予学位的主体大多数情况下是高等教育机构,但也不尽然。目前,我国共有575所普通高校、203所科研机构、15所党校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共有342所普通高校、89所科研机构、1所党校招收博士研究生。除此之外,还有一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在境内招收培养研究生、授予境外学位或者联授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