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维是融会中西文化的先驱者之一。他的文学理论中已注入了许多具有新质的因素,呈现出与传统文论迥然不同的面貌。给予他影响最深的西方哲学家、美学家是德国的叔本华和尼采,但他对二氏的学说并不是全盘接受,而是有所选择的,他着意于寻求与中国固有文化的契合点,所汲取的新思想不与传统基础相悖逆,使相异的质素融合无间。本文试就王国维的作家论作一探析。 在中国古代文论中作家论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刘勰著《文心雕龙》就设《才略》和《程器》二篇,专论作家的才性和品德,其后历代文论家都很关注人品与文品、作家修养、才学识的关系诸问题的探讨。但王国维的作家论已不囿于前人的陈说,而溶入了西方的观点。 王国维有一篇著名的论文:《叔本华与尼采》,文中论及三个中心概念:天才、超人、赤子。我们不妨就此三者考察王国维的作家论。 先说天才。传统文论对于作家天赋的才能是十分重视的。《文心雕龙·事类》篇称:“才为盟主,学为辅佐。”可见刘勰认为“才”比“学”更重要。颜之推说:“学问有利钝,文章有巧拙。钝学累功,不妨精熟;拙文研思,终归蚩鄙。但成学士,自足为人;必乏天才,勿强操笔。”[①]做学问下苦功夫便可有成,写文章却非天才莫办,因此他规劝儿孙们不要勉强去当文人。古人还有“天才、地才、人才”之别,“天才”最难得,大诗人中大约只有李白被公认为“天才”。[②]又有“雄才”、“仙才”之分,“仙才”以“缥缈闲旷”胜,“非人之所能为也”。[③]“仙才”也是以李白为首席代表。在画论中则有“气韵非师”之说,谓谢赫论画有六法,后五法皆可学致,唯独气韵“必在生知,固不可以巧密得,复不可以岁月到,默契神会,不知然而然也”。[④]这是说作画要达到气韵生动,必须有“生而知之”的天才。中国古代论文艺创作之推崇天才,可以说一点不比西方差。 王国维之评论诗词常以有无天才来衡量高下。如说:“美成(周邦彦)词多作态,故不是大家气象。若同叔(晏殊)、永叔(欧阳修),虽不作态,而‘一笑百媚生’矣。此天才与人力之别也。”[⑤]“梅溪(史达祖)、梦窗(吴文英)、玉田(张炎)、草窗(周密)、西麓(陈允平)诸家,词虽不同,然同失之肤浅。虽时代使然,亦其才分有限也。”[⑥]他对于本人的作品也是以“天致”自诩的: 若夫余之哲学上及文学上之撰述,其见识文采亦诚有过人者,此则汪氏中所谓“斯有天致,非由人力,虽情苻囊哲,未足多矜”者,固不暇为世告焉。[⑦] 又有署名樊志厚的《人间词叙》极称其词作之出于天致: 及读君自所为词,则诚往复幽咽,动摇人心,快而沈,直而能曲;不屑屑于言词之末,而名句间出,殆往往度越前人。至其言近而指远,意决而辞婉,自永叔以后,殆未有工如君者也。君始为词时亦不自意其至此,而卒至此者,天也,非人之所能为也。[⑧] 王国维之倡天才论是基于确信人类智力的悬殊差别。他说:“吾人之主义谓之贵族主义者,非政治上之贵族主义,而知力上之贵族主义也。夫人类知力之不齐,此彰明较著之事实,无可讳也。”[⑨]智力之最杰出者便是天才,天才“或数十年而一出,或数百年而一出”,所以可贵。但文艺创作之需要天才则是由审美创造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他在《叔本华之哲学及其教育学说》一文中说: 独天才者,由其知力之伟大,而全离意志之关系,故其观物也,视他人为深,而其创作之也,与自然为一。故美者,实可谓天才之特殊物也。 文艺创作依仗天才,古人固已反复申论,但王氏所介绍的叔本华的理论则深入到了艺术思维的层面。叔本华认为科学的课题是考察现象,艺术的任务是考察理念。他指出,对理念的认识,不经过抽象思维,不依赖理性的知解力,而是凭直观的把握: ……把人的全副精神能力献给直观,浸沉于直观,并使全部意识为宁静地观审恰在眼前的自然现象所充满,不管这对象是风景,是树木,是岩石,是建筑物或其他什么。人在这时,……自失于对象之中了,这即是说人们忘记了他的个体,忘记了他的意志;他已仅仅只是作为纯粹的主体,作为客体的镜子而存在;好像仅仅只有对象的存在而没有觉知这对象的人了,所以人们也不能再把直观者〔其人〕和直观〔本身〕分开来了,而是两者已经合一了;…… [⑩]在这种观审方式中,“一个认识着的个体已升为‘认识’的纯粹主体,而被考察的客体也正因此而升为理念了”。于是主体和客体已合二而一:“和客体在这里仅仅只是主体的表象一样,主体,当它完全浸沉于被直观的对象时,也就成为这对象的自身了”。(11)叔本华把“纯粹直观”称为“天才的考察方式”,是“在艺术上唯一有效而有益的考察方式”。(12)只有“完全浸沉于对象的纯粹观审才能掌握理念,而天才的本质就在于进行这种观审的卓越能力”。(13)从观审的角度来论证天才是艺术创作的必要条件,确乎是传统文论所未阐明的。王国维把这一原理用之于词论,说: “君王枉把平陈业,换得雷塘数亩田。”政治家之言也。“长陵亦是闲丘陇,异日谁知与仲多?”诗人之言也。政治家之眼,域于一人一事。诗人之眼,则通古今而观之。词人观物,须用诗人之眼,不可用政治家之眼。……(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