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8)05-0093-011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国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不再是传统视野下的国家“关门模式”,这就为中国企业参与经济政策的制定开放了机会与空间①。而一国经济政策法规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企业参与经济政策制定与执行日益盛行。正因如此,当代中国政府与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关系历来是学者们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在中国,大型企业——无论是国有、外资还是地方,一般比中小企业具有更多机会参与政策制定、接近政府部门官员也几乎没有障碍②。中小企业大部分为民营企业,他们常常因规模小、区域经营、政治资源有限等缺乏独立政策参与的能力。 然而,既有研究中国行业政策参与的文献,大多将行业政策参与研究集中于国有企业或大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等在国家层面的政策参与,并认为大企业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都能对政策形成较大影响力③,却忽视了代表中小民营企业利益的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研究。部分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研究缺陷,如中国民营企业家个体具有多元化的政治合作策略,包括正式渠道的政治参与、个体政策参与和非正式网络的集体行动,只是这些政策参与往往是碎片化而未能形成一股组织化力量。在实践中,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之下④,出于对“私序”⑤的要求,民营企业组建的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使得开展组织化政策参与的利益表达成为可能。部分民营企业常常通过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以行业的名义与政府进行谈判⑥。但是既有研究并没有考察过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更没有回答到底何种条件或因素影响着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参与特征。 本文试图从政策参与目标、策略与影响力等方面来揭示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所具有的不同政策参与特征,并认为民营企业利益代表性与会员竞争性环境影响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参与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影响了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参与目标的结构比例上显得更加均衡多元,且在政策参与策略上多采取制度化渠道。 基于对民营经济发达地区146家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统计分析表明:在政策参与对象上,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不仅聚焦于政府部门,还积极影响其他部门,如人大、政协和工商联等;在政策参与策略上,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更多地采用了正式渠道方式,如听证会、人大与政协提案等。 上述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的政策参与行为特征从以下两方面得以解释:一方面,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之间私下关系弱、政治资源有限性迫使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穷尽各种正式渠道和多元政策参与目标对象开展政策参与;另一方面,与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不同,省市县级不同层次及跨区域同类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会员竞争提升了地方行业协会商会尝试各种正式渠道和多元化政策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接下来的部分,本文首先评述了中国企业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文献,以此明晰中国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研究现状的不足。接着,给出了调研中国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研究设计,包括调研时间、地点、样本构成和问卷设计。通过与国家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行为的比较,本文进一步转向对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地方行业协会商会政策参与的对象、策略、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的讨论,并解释了地方行业协会商会为何呈现出上述政策参与的特征。最后,提供了结论以及可供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二、文献回顾:中国企业政策参与的个体化与组织化 (一)中国不同类型企业的个体化政策参与 尽管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但是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行业政策参与现象在中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⑦。许多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是开展利益性政策参与并影响中国政策制定的重要主体,这不仅是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占据了中国重要经济部门和垄断地位,如石油、钢铁、电力和通信等,更重要的是国有企业的CEO们与中央领导层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进而有力地影响着中国政策制定过程⑧。 部分学者还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政策参与做了研究,这些研究多聚焦于跨国公司是如何通过各种政策参与方式影响中国政策、法律和法规,最终获取企业的自身利益⑨。相较于国有企业的天然政治资源优势,跨国企业比较典型的是通过直接诉求形成正式文件来直接影响关系它们利益的税务等法规并动用本国政府高官或公司高层资源,以高层对话形式发出企业声音等⑩。其他学者还关注到中国民营企业的政策参与行为,他们认为民营企业由于不像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具有有效的政治资源可以依赖,因此民营企业获取利益的政策参与会更加艰难,他们或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参与政策,或以“关系”为基础,又称“公关”,其中一种方式是通过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方式实现组织化的政策参与(11)。 然而,甘思德(2005)认为无论是何种产权的企业,大企业往往比小企业对国家政策的影响更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这些大企业不仅拥有雄厚的资本支撑政策参与活动,而且具有更加多元的政策参与渠道(12)。这个观点被研究中国民营企业的学者所认同。他们认为,中共有效调适政权创设多种渠道吸纳民营企业家,为民营企业家提供了利益诉求的通道,如党员、人大和政协(13)。然而真正能够进入这些通道实现有效政策参与的往往是部分能够为当地经济发展和财税收入作出重大贡献的支柱型企业或龙头企业(14)。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往往处于政策边缘而难以通过个体化政策参与得到利益满足,所以他们除了运用有限的“关系”资源外,常常通过组织化政策参与方式实现自我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