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8)04-0100-07 政治哲学讨论平等问题时有多种视角和诉求,平等概念本身也需要进行理论的澄清。平等的实质是人与人关系上的同等对待,没有刻意的区别对待和人为的歧视,在人格、权利和道义上每个人都是同等的。尽管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处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之中,但作为一种普遍价值,平等具有规范的意义,是人们心中的理想。分配正义需要解决人们之间实际上存在的差别与规范的平等要求之间的关系,在论述作为主要平等诉求的机会平等时,也需要考虑运气等自然的偶然因素与个人的自觉选择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里仔细解析机会平等和运气平等的诉求,论述差别原则得以成立的理论依据。 一、机会平等与法律权利上的应得 平等主义通常是指要求将人们平等对待的主张,但平等对待既可以是基本权利和起点的平等对待,也可以是经济收入的结果的平等。对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也有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起点平等指人们在接受教育、就业、担任公职、获得晋升方面的机会同等,不存在人为的歧视,不能因为人的性别、出身、家庭条件等因素而在机会上把人们区别对待。这本身是一个合理的平等要求,它承认人们在实际社会经济地位状况方面存在差别,只是要求在获得的机会上同等对待。由于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智力、能力、勤勉程度、运气方面都是不同等的,不可能人人都一样,因而任何以结果平等来干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新的社会不平等。为了避免这种混淆和新的不平等,自由派政治哲学家通常坚守程序正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的原则。 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论述正义原则时强调了机会平等的重要性。他的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原则说的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这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它要求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这种对于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的强调也是广义的机会平等,即政治和法律上同等的基本权利。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建设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就是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故又称为不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第二个原则即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它承认人们在分配的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人们在运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同样必须遵从职务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从政的同等机会。 对机会平等的伦理证成,就是人们出于什么样的理由(不论以何种形式)来促进机会的平等,从体制上消除主观随意的不平等,对福祉作最大限度的平等化的问题。对此回答的一个理由是:人们有权得到平等的对待(无论以何种形式),也就是人格平等的基本条件。平等自由的原则的出发点是义务论或权利论的,即人们的平等自由权是首要、天经地义、不可剥夺的。哲学上的证成也许可以诉诸康德。每个人都是“目的”,平等对待是我们应得的:“这样去行动,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总是当成一种目的,而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3]人是目的,不能只是手段,所以才需要平等地对待,给予同等的发展机会。 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第二部分的机会平等的论述强调,不可把机会的平等原则混同于“前途向人才开放”的概念,要求地位开放的理由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效率的理由,而是因为“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能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的抱怨还是有道理,这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他们因此被剥夺了一种重要形式的人类善”[4]。机会平等的理由主要是公平性,即人人从公平的机会中获得公正对待的感觉以及自我实现感,从而有机会实现重要的人类益品。 从道德上说,机会平等的论述需要面对应得的问题,即每个人是否应该得到他所拥有或希望拥有的东西。当我们说,差别原则要求最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让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机会,这里就要回答是否应得的问题。人们在才能、天赋、工作能力等等方面是存在差别的,这些差别导致了人们后天的社会经济上的差别。但是仔细追究一下,这些差别是不是每个人所应得的?罗尔斯认为从道德的观点来看,人们才能、能力和工作潜力的分布就像性别、家庭财产和社会阶级的分布一样是随机的。某人因为比另一人更有才能而得到更多的收入,就跟某人因为出自某个宗教的背景而有权拥有更多的财产的情形是一样的,这种权利本身并没有多少根据。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同意:即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共同财产,可以共享这种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其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个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5]因此,只有把才能和天赋等当作社会的财富时,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让最不利者取得最大利益的原则才可以推导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