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中,人被定义为“理性的动物”(animal rationale)。海德格尔认为,这虽然不“错”,却遮蔽了“人表现为会言谈的存在者”这个现象的根基。①罗素则讥讽说,我走遍许多国家,不辞辛苦,为这个论断寻找证据,不仅徒劳无功,却只见到不断陷入疯狂的世界。②这或许是因为罗素没有注意到被归于亚里士多德的另一个论断,即人是政治的(或城邦的)动物。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③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人是规范性的动物”似乎能够容纳“人是理性的(会言谈的)动物”与“人是政治的(社会的)动物”这两个观点,将理性(言说、推理、计算)与社会性(生产、交往、政治)结合在一起,从与规范、规则、标准相关联的活动和行为出发,可以回答“人是什么”和“人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种以活动和行动为思考对象的规范性区别于以往对人的本质的静态描述。规范性活动(包括语言活动和非语言活动)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也是解开哲学本性之谜的锁钥。 一、规范性的重要性 “在我们的生活中,规范性无处不在。我们不只是拥有信念,我们和他人还应当坚持某些信念;我们不只是拥有欲求,我们和他人还应当按照这些而不是那些欲求而行动。我们假定,某个人之所信、之所为,可以被判定为合理的或不合理的,对的或错的,好的或坏的,即符合标准或规范……我们无时无刻不依赖于各种规范,而规范的来源和根据却众说纷纭,令我们茫然不知所措。”④这是英国学者奥尼尔在《规范性的来源》导言中开宗明义的一段话。规范性(normativity)是极其重要但又极其模糊的概念,因为我们通常使用规范性概念做出的区分,不是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的区分,而是一方面是好坏、对错、善恶……另一方面是现实的、可能的、通常的……举凡伦理学、美学、认识论、价值论、语义学、法理学等等,均涉及规范性的本质,体现出人之为人的规范性维度。 不过,尽管规范性问题由来已久,但在哲学中将其作为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则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具体而言是被休谟引发,由康德点燃,最终在20世纪后半叶才在哲学内部顽强生长起来,成为跨领域的规范性研究。从当代分析哲学界来看,规范性研究的热潮源于克里普克关于维特根斯坦与遵守规则悖论的讨论(1985年),但塞拉斯关于“理由空间”的研究实际上已经抓住了规范性的核心概念,20世纪90年代以来麦克道尔和布兰顿的影响力,使规范性问题成为重要的哲学生长点,在北欧、英国、美国等地出现了规范性问题的研究重镇。可以说,当代的规范性研究源于语言哲学,但规范性问题并不局限于语言哲学。从意义与内容的规范性到认知规范性,从意向规范性到行动规范性,规范性这一概念或问题已经深入到语言哲学之外的心灵哲学、行动哲学、科学哲学、认知科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之中。关于规范性的本质、规范性的来源、规范性的效力、规范性的先验论证、规范性与自然主义和因果主义之间的争论等是规范性研究的主要问题。 在规范性问题研究中,元伦理学、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是最为突出的三个领域。在元伦理学领域,对道德语句的核心语汇“应当”的深入研究,对休谟问题即“是”与“应当”裂隙的反复讨论,关于道德领域自然主义与反自然主义的拉锯战,无不使规范性问题的争论日益激烈。在法哲学领域,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律理论与制度法学之间的争论,法律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的交锋,使不同类型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问题日益凸显:描述性事实作为决定法律内容的实践,是不是法律内容的唯一决定者?抑或法律内容也依赖于规范性或评价性事实即价值事实?⑤在社会哲学领域,约翰·塞尔提出的制度事实与原初事实之区别,以及与之相关的地位功能和集体意向性理论,使规范性事实、合理性等问题成为争论的中心,甚至引发了行为科学和认知心理学对逻辑主义与规范主义的关注。⑥ 在笔者看来,规范性问题固然涉及方方面面,但规范性哲学的重要性不止于此,因为以规范性为中心的视角转换和理论定向会使哲学研究的重心乃至基础发生转向。这就是说,人之所以是理性的动物,同时也是政治的、社会的动物,正是源于人类生活和概念活动的规范性特征,因为人能够运用概念并用于经验,创制规则并遵守规则,做出判断并做出承诺,展开推理并承担责任,一言以蔽之,因为人是规范性的动物。布兰顿概括道:“我们是受理由约束的,是服从于更好的理由所具有的特殊力量的人。这种力量就是一种规范性力量,一种理性的‘应当’。理性之为理性,就在于受这些规范所约束或辖制,就在于服从于理由的权威。”⑦简言之,人不是未经教化、脱离规范且沉湎于个别性的动物,而是能够运用公共理性、通过规范性而获得自由的行动者。 这种规范性导向不再继续坚持事实与价值、描述性与规范性、实然与应然的截然二分,一切理智活动、理性思维都是行动,都要在不同程度上遵循逻辑的、概念的、语言的规范性。描述性语句实际上预设规范性语句,正如斯坦利·卡维尔所言:如果语言不提供给我们规范性的描述方式,也就不可能有去描述这样一回事。⑧同样,正如康德把物自身作为显象的感觉和意义的界限一样,规范性事实不把自身还原为因果性事实,但承认未被阐释的原初事实(brute facts)的界限。我们不仅受到因果性力量的制约、物理事实的约束,更活动在规范性的领域,而规范性就是自由之所在。因此,被视为偶然的经验性知识并不与必然的知识截然二分,自然因果性并不与自由因果性界限分明,规范性转向会让我们调整思考问题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