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047(2018)04-0035-14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情感从几乎无人问津慢慢变成哲学研究之热门课题。当前的情感研究可以分为两大阵营,即感受理论和认知理论。由于情感与感受——尤其是身体感受——密切相关,感受理论试图以感受来规定情感之本质;由于情感之意向性,认知理论则尝试将情感还原为一种认知状态(例如判断)。最近不少研究者寻求提出一种折中理论,这种理论既能容纳感受之核心位置又能说明情感之意向性。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有着英美哲学背景的学者借鉴了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对情感的讨论。英国学者拉特克利夫(Matthew Ratcliffe)就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位,他近年提出的“实存感受”(existential feelings)概念颇受关注。本文旨在阐明这一概念以及其与海德格尔思想之关系。 一、“感受”一词的多种用法 拉特克利夫现任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哲学系理论哲学之讲席教授。他近年已经出版了两部关于情感与现象学的专著:《存在之感受:现象学、精神病学与实在感》和《抑郁经验:现象学研究》。①结合现象学、神经科学和精神病理学对情感的讨论,拉特克利夫的研究聚焦于实存感受。“实存感受”这个名称是他本人所创,但从“实存的”这个形容词已能推测,此概念脱胎于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对情感的论述。拉特克利夫的理论与海德格尔之关系,我们将在下文详细讨论,在此先解释他所谓的“感受”之意义。 很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已经指出,“感受”一词有多种用法,包括意向的和非意向的用法。例如,根据肯尼(Anthony Kenny)之分析,“感受”可用来意指感觉(sensations)、情绪(emotions)、感知(perceptions)②,后两者是意向的,而感觉或即身体感觉(bodily sensations)则不是意向的。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认为,应该区分两种“感受”:“具丰富意向内容之感受”和“不具丰富意向性或认知内容之感受”。在前一种用法中,“感受”一词只不过是“感知”和“判断”的代名词,后一种感受则无异于“身体上的状态”,“它们既可能伴随某种情绪,也可能不伴随”。③努斯鲍姆自己的用法主要限于后者,她认为非意向的感受才是“感受”一词的本义。心理学家本择夫(Aaron Ben Ze'ev)指出,“感受”一词之意义包括:“对触觉性质之知觉、身体感觉、情绪、心情、笼统知觉(awareness in general),等等”,而他本人的用法则限于指“那些知觉模态,它们表达我们自己的状态,而不朝向特定的对象”,亦即“不是意向的”。④在此意义上,本择夫把感受列为情绪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之一。⑤ 在当前对情绪的哲学研究中,有所谓“感受理论”与“认知主义”(cognitivism)之争。⑥感受理论认为,情绪是一种感受,而且是单纯感受(mere feelings)。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一般被视为这派看法的代表人物。在其发表于1884年的经典论文《情绪是什么?》中,詹姆斯说:“我的论旨是,身体上的变化直接跟从对引起刺激的事实之感知,而我们对其时发生的这一变化之感受就是情绪。”⑦詹姆斯不仅认为情绪是感受,而且认为情绪不过是对身体上的变化之感受而已。 认知主义可追溯至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⑧,当今的代表人物包括所罗门(Robert Solomon)和努斯鲍姆⑨。他们都认为情绪是具有认知内容的,是一种判断,即“评价判断”(evaluative judgment)⑩,并且都把感受排除在对情绪的界定之外,认为感受不属于情绪之本质规定,不是其构成部分。他们并不否认情绪与感受经常一同出现,但主张感受最多只是“伴随”情绪,既不是其充分条件,也不是其必要条件。(11)不是充分条件,因为两种情绪之不同,不能单凭感受之不同来判别。(12)不是必要条件,因为某些情绪甚至可以不具备特殊的感受。(13)因此,所罗门说:“感受是情绪之装饰品而不是其本质。”(14) 认知主义者之所以认为感受与情绪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感受是非意向的,而情绪本质上是意向的,是“关于某种东西的”(15)。因此,情绪本质上是朝向世界的,而感受则不然。所罗门就指出:“说情绪是意向的,即是说它们跟我们的世界之对象本质上具有逻辑的联系。”(16)上面提到,众多学者都指出,“感受”一词之日常使用既有意向的意义,也有非意向的意义,但即使不属于认知主义而承认感受是情绪的构成部分的学者,往往亦同样认为感受是非意向的。(17)例如,在本择夫的理论中,感受就“没有有意义的认知内容。它表达我们自己的状态,但自身不朝向此状态或任何其他对象”(18)。 拉特克利夫的“实存感受”概念要在上述背景下来理解。不同于上述的常见看法,“感受”不是指非意向的、不朝向世界或任何对象的意识内容。拉特克利夫认为那种常见的看法是对感受之错误解释。他主张感受是意向的或者“意向性结构之部分”(19),并且认为感受就是身体感受。 二、拉特克利夫的“身体感受”概念 拉特克利夫主张感受是意向的。这不仅仅是指感受“表达我们自己的状态”(本择夫的看法),也不局限于指感受朝向我们自己的状态,以我们自己的状态或身体为意向对象,而是指感受既可以朝向我们自己的状态或身体,亦可以朝向我们身体以外的事物。在这一点上,拉特克利夫的看法与另一些反对认知主义的学者的看法相近。高丁(Peter Goldie)的论述可以有助我们的理解。他反对他所谓的“附加理论”(add-in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情绪是无感受的(feelingless)信念和欲望,再附加非意向的感受(20),而感受本身并不告诉我们关于世界的任何事情。(21)与此相对,他认为情绪之意向性和感受是“纠缠在一起、互相交织的”(22)。拉特克利夫同意高丁这一看法(23),他认为情绪感受本身就是意向的,其意向性不能化约为认知态度——例如信念或判断之意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