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组织的制度建设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下我国高校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把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作为关键内容之一。我们认为,这一建设过程是高校学术组织制度的再造过程。所谓“制度再造”,指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制度变化,而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一种制度变革。近70年来,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不断经历再造过程,并且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这个过程至今仍未结束。这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作为实践的现实反映,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已成为高等教育研究的重要议题。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的历史语境和现实语境,需要更深入地研究;建设的内外环境和动力机制,需要更理性地解析;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需要更科学地揭示。本文试图通过文本分析和实践调查,对这些方面做些探索。 一、学术权力组织制度再造的历史语境 高等学校本质上是学术组织,教师作为学术工作者是学术组织的主体。通过一定的组织形态和相应的制度安排,使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发挥主体作用,行使学术权力,是世界各国现代大学的通例。这种组织制度因各国政治制度、大学体制和传统不同而各有差异。我国高校在引进西方大学制度时,亦各有权宜。民国时期,有的大学设教授会,有的大学设评议会,性质大体相近,都属于学术权力的组织化存在,形成了制度。 1949年以后,在新的国家政治体制和高等教育体制之下,我国高校的学术权力组织发生了许多变化。1950年8月14日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有关“教学计划、研究计划及工作报告”等学术事务由校务委员会审查;“大学及专门学院得成立各种学术团体以促进科学、文化的提高与普及”。[1]46之后,亦有大学提出成立学术委员会,哈尔滨工业大学甚至提交了《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办法》,但高等教育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回复“应俟高等教育部详细研究,呈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施行”。[1]326哈尔滨工业大学之所以用了“学术委员会”的称呼,是否有意与民国时期大学的“教授会”“评议会”相区别,或是所指意义有所不同,我们现在无从得知。但这一用语后来确实被采用,并相沿成习。到1956年,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草案)》,确定了校(院)系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存在,其功能则是推荐或审查、评选科学研究成果。[1]646至此,学术权力组织制度的原点基本被构建,即:确立了学术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的存在,并确认其权力范围为科学研究领域,其职能主要是推荐、审查和评选科研成果。 如果说高校内部领导体制在20世纪50年代尚处于探索的过程中,存在着不确定性,那么到60年代初,这一体制便基本成型。1961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正式提出实施“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1060,而对于学术权力,则置于行政权力的统摄之下。1963年,教育部在《关于发送直属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中,对高校学术委员会予以更为清晰的定位:“高等学校的党委一般应该通过行政系统去领导科学研究工作,但是不要以党或行政的名义去对学术问题作结论,不要去干涉各教研室或教师的具体的研究业务。……为了加强学术工作的领导,可以在校务委员会下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在领导学术工作方面的助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教师组成,可以对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划、计划和重大仪器设备的添置进行审议,评审重大研究成果,并研究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领导提出建议。这种做法,现在经验还很少,可以先在少数学校试行。”[1]1170很显然,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范围仍然限定在科学研究之内。《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暂行简则(草案)》进一步确定了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领导关系。“学术委员会在科学研究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科学研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科学研究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向校长和校务委员会提出建议;评审校内重要学术成果;指导学校学术书刊的编审工作。”[1]1173这构成了学术权力组织制度的正式规制。这一规制的内涵与外延,后来又有所拓展。1963年,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提升工作问题的通知》中提出,“高校已建立学术委员会的,教师职务的业务评审可由学术委员会兼管。”[1]1215在已有的规制中,虽然学术委员会处于行政的从属地位,只有审议、评审权,但是制度化的存在得到承认,却不能不说是学术权力组织制度构造的重要进展。 “文革”期间,高校体系整个被解构,所有的规制也因之而荡然无存,学术权力组织制度于是归零。“文革”结束后,1977年恢复高等学校招生,学术委员会立刻被教育行政部门赋予职能。教育部在《关于1977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之附件《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中就规定,研究生能否毕业,要“经过有关的学术委员会审查”。[1]1582在拨乱反正中,60年代的规制重新得到确认。这可以说是学术权力组织制度的“复活”。1978年,教育部长刘西尧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高等学校应建立学术委员会”[1]1614。在讨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时,达成了以下共识:“由于高等学校领导体制的改变,过去作为学校行政工作集体领导组织的校务委员会,已经不存在了。这次修订草案中规定:高等学校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成立这种组织,不仅有利于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而且便于高等学校,特别是少数著名的重点大学,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同时,学术委员会也可以作为学校的一种咨询机构,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和发扬民主,更好地发挥一些专业人员的积极作用。”[1]640《草案》对学术委员会职能的定位,比60年代的规制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校长或副校长领导和主持下,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审查、鉴定科学研究的成果,评议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提升教授、副教授工作的审议,主持校内学术讨论会,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1]1646进入80年代,高校领导体制一度有所变化。“主要是要实行党政分工,克服以党代政的现象;加强行政系统的领导,恢复校务委员会的制度;充分发挥教授和专家的作用,建立和健全学术委员会;明确学校内部党、政、工、团及学生会的职责分工。”[1]1876人们对学术委员会价值的认识,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应持慎重态度,不要草率做出决定。学术性质的问题应由学术委员会去处理。”[1]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