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5-0141-12 1937年全国抗战开始后,中国军队抵抗之英勇顽强与在战场上的接连失利相并存,因此,中国各方的政治力量都认识到,这场战争只能是持久战,如何坚持并打赢这场持久战,才是中国真正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其中的关键在于能否动员民众,支持战争。如何做到有效地民众动员,牵涉到地方治理的诸般问题,而这恰恰是当时执政的国民党的软肋。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战争开始后,无论是前方还是后方,战区还是敌后,都面临着种种新的情况。国民党本就缺乏基层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组织网络,其地方治理缺乏可靠而有力的支撑,如何在战时实现对地方的有效治理,为持久抗战提供基础性支持,确为国民党面临的难题之一。为此,国民党做出了若干地方政治改革举措,其主旨在于强化地方行政管理,适度扩大政治参与,以强化行政管理为抗战提供地方支撑,以扩大政治参与调动地方士绅和民众支持抗战的积极性。本文即以此为论述主旨,求教于学界同仁。① 一、“新县制”的推行 从秦代设郡县制以来,县就是中国地方区划的基本单位,历两千年而无大变,可见其适应性和稳固性。县级单位具有承上启下之功能,上承省之命令,下连区乡行政,上传下达,上下连通,在中国地方发展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枢纽作用。全国抗战前,国民党的统治大体伸展到县级单位,但并不十分深入与稳固,地方行政机构是“省庞大而县弱小,县以下则尤空虚,致有宝塔倒树之讥”。“抗战以来,如征兵、征粮、征工、募债、劝储等重要政令,及各项地方自治事业之推行,几莫不以乡镇公所为基层执行之中心。原有单弱组织,实不足以负荷如斯重任。”②当战争最初的疾风暴雨转向长期持久之际,如何动员地方人力物力资源支持抗战,为国民党的抗战建国打造地方性基础和持久动员力,同时改变地方散漫分治的局面,扩展中央对地方的管控,削弱并瓦解地方豪强势力基础,不使地方豪绅势力与地方军事势力相结合,滋生新的地方军阀力量,从而影响中央决策的实行,成为国民党不能不考虑的重要方面。 1938年3月,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抗战建国纲领》明确提出,以县为单位,“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条件,以巩固抗战中之政治的、社会的基础”。[1]大会还通过《改进战时县政机构、促进行政效率、以增抗战力量案》,着眼于地方机构适应战时需要,实行行政军事化,从而为地方县政的改革提供了自上而下推动的前提条件。[2] 1938年4月8日,蒋介石在国民党五届四中全会作《改进党务与调整党政关系》报告,提出“必须注重于县以下的党务和政治的推进”,必须使政府与党部完全打成一片,运用党团的力量从各方面去推动,使自治和自卫的能力同时养成。他还为此拟出县以下党政机构关系草图,说明其中改革和创制的要点,“中心主旨,是要将党政工作和人民自治事业打成一片,并充实乡镇一级的工作力量,以便于运用和推进”。[3]行政院随后通过《抗战建国纲领实施方案》,提出修正县组织法,充实县政府组织,设立各级民意机关,扩大乡镇区域及其组织,实行融党于政等措施,为地方政治改革预为布置。[4] 根据蒋介石的指示,经过国民党中央的研讨和规划,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其主要内容为:1.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年满20岁的县公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2.县长职权为受省政府监督办理全县自治事项,受省政府指挥执行中央及省委办事项;县政会议议决提出于县参议会之案及其他有关县政重大事项。3.县设参议会,由乡(镇)民代表会选举参议员,并得酌加依法成立之职业团体代表;县参议会自选议长,暂不选举县长。4.县财政由县政府统收统支,县预算决算交县参议会议决,再呈省政府核定;所有国家及省事务经费由国库省库支给;县政府应建设需要,经县参议会决议及省政府核准,得依法募集公债。5.区署为县政府辅助机关,代表县政府督导办理乡镇行政及自治事务。6.乡(镇)设公所,乡(镇)长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并兼任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及壮丁队长;乡(镇)自行举办事项应经乡(镇)务会议议决;乡(镇)财政收支由乡(镇)公所编制预算,呈县政府审核,编入县预算。7.保长副保长由保民大会选举,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并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及壮丁队长。8.甲长由户长会议选举,必要时得举行甲居民会议。[5]此“纲要”成为“新县制”实施的基本构架。 与《县各级组织纲要》相对应,其后在1941年8月9日公布的《乡镇组织暂行条例》是“新县制”改革在基层地方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条例”规定(与《县各级组织纲要》重复者从略):1.县公民应赴乡镇公所举行宣誓,誓词为:誓以至诚,奉行三民主义,拥护国民政府,服从最高统帅,履行公民应尽之义务,分担抗战建国之大业。2.乡镇民代表会,由本乡镇保民大会各选举代表2人组织,职权为议决乡镇概算、审核决算,议决乡镇公有财产及公营事业之经营与处分,议决乡镇长交议及本乡镇公民建议事项,选举或罢免乡镇长及本乡镇之县参议员,听取乡镇公所工作报告并提出询问事项等;乡镇民代表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主席由代表互选;乡镇民代表会每3个月开会1次,公开举行,须有过半数者出席,出席者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乡镇民代表和乡镇长可向会议提案,本乡镇公民10人以上连署也可向会议建议;乡镇长向乡镇民会议报告经办事项并答复代表询问;会议议决事项与现行法令抵触者无效;会议决议案送乡镇长执行时,如延不执行或执行不当,得请其说明理由;如仍不满意时,得请县政府核办;乡镇长对决议案认为不当,得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得请县政府核办;县政府对决议认为有违三民主义或国策情事者,得请省政府核准后解散重选。3.乡镇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为:自行举办事项、中心工作实施事项、县政府委办事项、乡镇民代表会议决案、提交乡镇民会议案、出席人员提案、10人以上连署建议;每月开会1次。4.保民大会,每户1人出席,职权为议决本保规约、人工征募事项、保长交议或5人以上连署提议事项、选举罢免保长副保长、选举罢免乡镇民代表会代表、听取保办公处报告并提出询问事项等;每月开会1次。5.保务会议,每月开会1次,讨论决定事项大体同于乡镇务会议。6.甲设户长会议,由各户长组织,职权为选举罢免甲长、政令执行、户口稽查、清洁卫生、兴革事项,每月开会1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