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0;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8)04-0036-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文化事业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动力,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面对新情况、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始终保持宽阔的视野、博大的胸襟和包容的气魄,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道路。深入总结文化体制改革近40年来的成就与经验,对于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文化体制改革的历程 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中共十九大,中国文化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探索、全面展开和全面深化三个阶段。 (一)探索阶段(1978~2002年) 中国文化体制改革是以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为起点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绝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统包统管,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也存在诸多弊端:如艺术表演团体缺乏自主权;平均主义严重,缺乏竞争机制;机构臃肿,缺乏流动机制和淘汰机制;结构布局不平衡、不合理;政府对艺术表演团体缺乏宏观指导、规划、协调、服务和监督等。[1]推进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1978年,文化部决定恢复中国京剧院、中国青年艺术剧院、中国儿童剧院、中央实验话剧院、中央歌舞团等所属艺术表演团体建制和名称。[2]1979年,一些艺术表演团体尝试改革经营机制,如福建省在大部分地、县剧团实行“四定一奖”①责任制,上海等地艺术院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80年2~3月,全国文化局长会议讨论了艺术表演团体调整、改革体制及改进领导管理问题,明确提出要“坚决地有步骤地改革文化事业体制,改革经营管理制度”。[3]之后,一些艺术剧团开始探索进行“承包责任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随之展开。 探索所有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陆续出台了诸多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文件,指导艺术表演团体改善结构布局;推进试行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实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改革劳动人事制度和劳动报酬制度;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政府部门在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下放或放宽管理权限等。[4]1996年10月,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文化体制改革的目的、发展格局、市场管理等做出总体部署。[5]199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文艺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艺术表演团体、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目标,并在文化管理、文艺立法、经济政策、市场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等方面做出部署。[5](pp.257~259) 初步形成多元化文化市场主体 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带动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改革。20世纪90年代,一些国有大型文化事业单位面向市场进行转型,出现了一批出版集团、报业集团和影视集团。2001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集团化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在宏观管理体制、微观运行机制、政策法律体系、市场环境、开放格局等方面探索创新,[6]推动了新闻出版广电领域的集团化建设。截至2002年上半年,中国组建了26家报业集团、8家广播电视集团、6家出版集团和4家发行集团。[7] 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文化市场应运而生,为了对其进行有效管理,1988年,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8]中共十四大以后,中国逐步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和文化法制建设,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9]。199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强调对市场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图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的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健全规章制度,建设文化市场管理稽查队伍。[10]为了贯彻这一精神,11月30日至12月2日,文化部召开了全国文化市场监督检查会议,要求完善文化市场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促进文化市场执法水平的提高,维护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11]此后,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的管理,国务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条例,如1997年8月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9年3月发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1年8月发布《印刷业管理条例》;同年12月发布《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12]2002年9月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13]这些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完善文化市场管理体系。 制定和完善文化事业相关经济政策 1991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6](p.268)199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通过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等途径,拓宽了文化事业资金投入的渠道。[4](pp.57~59)10月,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提出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针原则,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5](pp.146~147),这为后来制定文化事业相关经济政策奠定了基础。200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对多项经济政策做出调整,强调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