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8)04-0055-10 正义观是一个恒久话题。本文打算回归古希腊思想语境,追踪正义一词(希腊文是
或
)的原始界定。我们知道,学界在处理
一词时有两种理解方向。柏拉图的《理想国》虽然从分析真理概念的角度论述这个词,但却是结合城邦治理的思路;因而英文一般用justice(中文多译为“正义”“公正”)来翻译它。保罗的《罗马书》也主要地在讨论这个词,但强调从终极意义对它加以界定,并把问题的解决落实到理解问题上,因而涉及更多的个体性,英文翻译大多用righteousness(中文多译为“义”)。中文学者在阅读相关著作时多参考英文。显然,justice和righteousness给读者留下的印象是不同的。由于译文的不一致,人们往往觉得它们是在谈论两件完全不同的事,对于《理想国》和《罗马书》在文本上都在处理同一个词这一点处于视角盲点状态。① 严格来说,
一词呈现了一个基本的生存问题,即:一个人该如何为人处事才是适宜的?无论译为“正义”还是“义”,都涉及“义”。就汉语而言,“义者,宜也”。从人的生存角度看,一个孤独生存的人不会提出适宜判断问题;对他来说,无论如何做事,他都可以认为是合适的。在封闭而统一的价值评价体系中,这个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在这个社群中,人们共享了一套完整的社会共同规范,并以此来调节、纠正自己的言行。当然,共同规范在不同社群或不同时期中并不完全一致,因而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终极性的判断标准问题。适宜判断涉及当事者个人判断,旁人的判断,共同体的判断,以及终极性的判断。这些判断的不一致性导致了适宜判断问题的复杂性。 古希腊哲学希望通过良心一词来解决正义问题,而希伯来文化则希望在遵守律法中成就正义。这两种正义观思路都是建构性的。保罗在写作《罗马书》时身处这两种不同文化语境之中,对它们在认识和实践中所陷入的困境有深刻体会,并希望从恩典真理论的角度回应它们的困境。本文将深入追踪并分析希腊思想家和希伯来文化在
问题上所陷入的困境,展示保罗对这个困境的理解和回应,以此演示保罗对该词的界定思路。在保罗看来,人在现有思想观念和理解结构中无法理解神的义(真理),因而必须在信心中领受神的义(真理),更新改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理解结构,然后才能从神的义(真理)出发进行判断选择,过一种义人的生活。也就是说,正义问题不是一个判断问题,而是在信心中的心意更新改变的问题,即:理解结构之解构的问题。保罗称此为“因信称义”。我们往往限于建构性的正义观讨论,而未能充分注意这个解构性的正义观。这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一、良心与真理 保罗在《罗马书》(2:14-15)写了这一段文字:“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这里的“外邦人”指的是希腊人,或者说,是在希腊思想家影响下的希腊人。这些人的“是非之心”(
,也译为“良心”)是他们进行是非判断时的根据。在保罗看来,希腊人是在良心这个是非判断根据中为人处事并落实他们的正义观的。我们知道,保罗不是希腊哲学意义上的思想家。但是,保罗在希腊地区宣教时不可避免地会和希腊哲学家相遇,比如,在第二次宣教路上来到雅典,并和那里的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亚学派的人有过交往;②而在第三次宣教时在以弗所的推拉奴学房与一批修辞学—哲学的学生们有近三年的相处和思想辩论。③我认为,保罗对希腊哲学是有相当深入的了解的。保罗把希腊人的终极是非判断根据归于他们的良心时,表明他对他们在是非判断问题上的思路和困境有深入体会。 我们看到,保罗对良心一词的界定是相当清楚的,即:人心中固有的绝对的是非判断权。这种用法在保罗的书信中出现多次,但是,在保罗同时以及此前的文献中并不常见。④有意思的是,鉴于良心一词在西方思想史上有重大影响力,学界中有不少人希望在古希腊哲学中找到它的根源。⑤过去几十年下来,人们的研究越来越证明这一点,即:这是一件不可完成的工作。⑥概念上,作为是非判断权的良心要求某种绝对性。如果一个人的是非判断权是可以剥夺的,那么,他的是非判断权就不是终极的,因而不是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