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8)06-0003-17 一、高等教育治理的两种模式:准市场化治理和类市场化治理 1.两种治理模式及其特征 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高等教育产品既具有市场性又具有计划性。在理论上,高等教育产品供给要求遵循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通过市场和政府相结合的方式来提供高等教育。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以及市场和政府相结合的供给方式,对高等教育治理模式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计划与市场之间,按照市场化程度的高低,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可以有四种组合——市场化模式,准市场化模式,类市场化模式,计划性模式。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陷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危机中,为了尽快摆脱危机,英国、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率先摒弃了“大政府、小市场”的凯恩斯主义而选择了“大市场与小而能政府”的新自由主义,一场以市场为基础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就此展开。新自由主义并没有完全抛弃和否定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它要求保留的是一个“小而能”的政府——规模小、能力强、效率高的政府。全球化所带来的世界一体化意识,使得起源于欧美国家的具有“新范式”意义的治理模式不断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现象”。[1]与此同时,这种发端于经济和社会治理领域的新治理模式开始向高等教育领域蔓延,西方国家由此形成了一轮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的热潮。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兴起,表明西方国家高等教育治理模式较之以前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形成了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全新的、弹性的治理模式,我们将之称为“准市场化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具有政府放权、避免对大学直接干预、建立竞争机制等显著特征。 由于高等教育的第三部门特性,当今世界上即使是高度市场化的国家,其高等教育治理也基本没有出现完全的市场化治理模式。也就是说,虽然高等教育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出现了高等教育市场化运动,但市场化治理仍然是有限度的,而且也不能完全忽视政府的作用。因而,高等教育治理呈现出准市场化治理特征,形成了准市场化治理模式。与此同时,在全球性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由于新自由主义治理理念渗入高等教育治理领域,目前我们也很难找到高等教育的计划性治理模式了。虽然我国高等教育曾长期实行高度计划管理和政府统一控制模式,但在1992年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开始介入高等教育治理领域,过去那种完全的计划性治理模式已不复存在。因此,在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中,主要有准市场化治理和类市场化治理两种治理模式。 所谓高等教育准市场化治理模式,是说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政府计划管理机制发挥着辅助性作用。这种治理模式在性质上是市场化治理,但在内容上既包括市场竞争机制,也包括政府计划调节机制。只不过政府的计划调节作用被局限在有限范围内,并作为市场竞争机制的一种辅助和补充,为提高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和效率服务。也就是说,准市场化治理是“大市场,小而能政府”模式下的一种治理模式,其本质是市场化治理,是基于市场竞争机制的治理,在形式上表现为“市场为体,计划为用”。准市场化治理的核心理念是市场化治理思想,主张将私营部门的管理理论、方法、工具和技术引入高等教育领域,来提高高等教育治理成效。其基本要点包括分权化管理与分散化决策、明确的标准和绩效评估、注重产出控制,以及强调高等教育管理的职业化等。准市场化治理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竞争机制完善化、决策过程民主化、政策工具多样化和关键驱力法治化等显著特征。 所谓高等教育类市场化治理模式,是说在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政府计划管理机制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市场竞争机制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这种治理模式在性质上属于政府计划性治理,在内容上虽然也包括市场竞争机制,但其作用极其有限,并且受到政府计划性的支配和管控。即在哪些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都是由政府管控的,是一种被支配的市场竞争机制,或者说市场竞争机制只是政府计划性治理的一种手段而已。也就是说,类市场化治理是“大政府、小市场”模式下的一种治理模式,其本质是政府计划治理,是基于政府计划和管控的治理,在形式上表现为“计划为体,市场为用”。类市场化治理的核心理念是政府计划治理,主张以政府集权管理为主导,发挥政府在治理中的绝对主体作用,同时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为政府管理服务,实现政府管理目标。其基本要点包括政府集权管理与有限分权、明确的政府管理目标、注重管理过程控制,以及规定和限制市场竞争的领域等。类市场化治理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单一、竞争机制缺乏、经验决策、治理工具不健全和关键驱力行政化等显著特征。 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就是典型的类市场化治理模式。我国高等教育曾长期实行政府计划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年以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积极推进了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如中央政府向地方分权,政府向高校放权,注重效率或效益,重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等。但是,市场竞争只是政府更好地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的手段或工具,还没有成为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中的独立主体。这就是说,政府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思维还没有向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思维转变。这种只是管理手段改变而基本价值和哲学理念没有发生根本转变的治理模式,就是典型的“类市场化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