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3 [文章编号]1002-3054(2018)05-0004-1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180501 羞辱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或日常生活景观,似乎司空见惯,不足为奇。但一个羞辱泛滥的社会,肯定不是一个好的社会;一种充满羞辱的生活,也绝不是值得过的好生活。只有好的社会,才能保证有尊严的好生活。那么,什么是好的社会呢?以色列著名政治哲学家马加利特在其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著作《体面社会》中给出了自己的思考:“一个体面社会就是一个其社会组织不羞辱人民的社会。”[1](P1)他从多方面论证了将“不羞辱”作为“体面社会”原则的内在逻辑。在当代这样一个关注幸福感与社会弱势群体的时代语境下,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到马加利特的制度“不羞辱”的伦理转向,似乎是时代社会状况与精神状况的发展必然。那么,又该如何定义羞辱?马加利特认为,“羞辱是任何一种使人有充足的理由感到自己的自尊受到伤害的行为或条件”。[1](P7)他所强调的是感到被羞辱的“理由”,而不是心理学意义上的羞辱。亦即,“一个有理由感觉羞辱的人不一定真的就觉得羞辱。另一方面,一个人觉得自己受到羞辱,但又未必就必然有正当理由”。[2]马加利特将“不羞辱”作为“体面社会”的原则,强调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尽量从制度上减少对其成员的羞辱与歧视,确实是一种理论创新与振聋发聩的呐喊,深沉而又理性地展现了一个有良知的知识分子对社会公正与人类情感的悲悯情怀。 当然,从广义来讲,羞辱不仅仅与制度设计相关,还与人的精神健康相关。不过在马加利特看来,后者是“文明社会”的问题,并非他所讨论的主要问题。他认为,“文明社会的概念是一种个人概念,它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体面社会的理念则是一种集体概念,它涉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设置”。[1](P1-2)但笔者所探讨的“羞辱”既包括马加利特关于“羞辱”的定义,同时又指涉来自他人的使人真切地感受到人格与自尊受到伤害的言辞、态度或行为,是被羞辱者能切实体验到的心理经验,而不仅仅是有“理由”感到被羞辱。笔者无意给羞辱下一个综合性定义,更关注的是羞辱对社会所具有的潜在破坏力。事实上在一个社会中,无论是制度对人的羞辱还是人对人的羞辱,都有可能造成社会的隔阂、对立与撕裂。制度对人的羞辱会导致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缺失,加速社会的两极分化,酿成各种社会危机,不利于正义、和谐与稳定社会的建设;人对人的羞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疏离、冷漠,甚至会造成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地域人群乃至不同族群之间的对立与仇视。因此,建设一个好社会既要力求“制度不羞辱人”,同时也要倡导“人不羞辱人”。前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建设路径,它指向的目标是体面社会,关注的是制度、文化等宏观因素;后者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建设路径,它指向的目标是文明社会,强调的是人的精神健康。唯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建设融合“体面社会”与“文明社会”之特质的好社会。由此,要探讨如何建设一个不羞辱人的好社会,不仅要从宏观层面全面探寻羞辱产生的制度根源和文化根源,还要从微观层面深刻分析羞辱产生的心理根源。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讨论如何做到“不羞辱”,以及“不羞辱”对于建设一个好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羞辱的制度根源 由于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在相当一个历史时期里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3]因此不良或不完善的制度都会对人造成不同程度伤害,这种伤害是广泛的、深远的、长期的。要做到不让制度“羞辱人”,就必须省思羞辱的制度性根源。从历史来看,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惩戒制度是羞辱产生的主要根源;从现实来看,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现代社会羞辱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 (一)等级制度:羞辱的“惯性化”根源 所谓惯性化,是指羞辱者对被羞辱者羞辱的习惯化,而被羞辱者对羞辱者的羞辱也习以为常,同时社会上的他人也为羞辱的合理化进行辩护。“长期的羞辱确实会使许多人不把羞辱再当作严重伤害,他们中的有的人甚至还不惜以进一步的羞辱去换取物质利益”。[2]换言之,当羞辱成为普遍的社会景观或日常仪式时,大家就会觉得理所当然,或者说此时羞辱已成为一种可怕的“集体潜意识”。而这种羞辱的“惯性化”根源主要在于传统的等级制度。 在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主要表现为君主专制和宗法制度,其本质是父系家长制权威。在这种严格等级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无论是君与臣、官与民、主与仆之间,还是父与子、夫与妻、师与徒之间,一切羞辱的制造与再生产都理所当然。本质上,等级制剥夺了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与尊严上的对等关系。等级制既是羞辱产生的温床,同时也为羞辱者提供了制度的庇护。而被羞辱者则处于弱势的地位,慑于上位者的强大权威与制度性力量,他们的反抗大多显得微不足道,久而久之也就习惯成自然。在中国古代,有的皇帝不仅给大臣起绰号肆意戏谑,甚至稍有不满意,就令力士杖击群臣;而地方官员为了惩罚罪民,羞辱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门;下人在主人面前,言必称“奴才”;一纸休书,堪称对女子最大的羞辱。当羞辱成为一种共识后,奴才便自甘奴才,人的人格、尊严已无立足之地,或者他/她只能从其他更为弱势的被羞辱者身上去寻找。 总之,等级制制造了羞辱者对被羞辱者的垂直性挤压关系,贬损乃至泯灭了下位者的人格与尊严,破坏了羞辱的抵抗性力量,成为羞辱“惯性化”的制度根源。 (二)惩戒制度:羞辱的“合法化”根源 一个社会对罪犯或不良公民的惩戒制度中羞辱性成分的多少,也影响着整个社会对羞辱的态度。惩戒制度对罪犯或不良公民羞辱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地确立了羞辱在人们心目中的正当性地位。羞辱性刑罚“可能是中外法制史上出现最早、存在时间最长的一类特殊刑罚”,[4]主要存在于古代及近代。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指出了古典时代惩罚权力的特点,即“表象的、戏剧性的、能指的、公开的、集体的模式”,它“通过公开处决中制造过度痛苦和公开羞辱的仪式游戏作用于肉体”,[5](P147、111)其本质是君主权力的彰显和对人身体的控制。在中国古代,羞辱性刑罚名目众多,如始于夏、盛于商周、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此外还有髡刑、耐刑、示众、弃市等。其中尤以墨刑(又称黥刑)对人的精神伤害最大,囚犯脸上的刺字是其一生也无法洗去的耻辱,使其很难再融入主流社会。宋人胡致堂曾评论说:“以字文面,则弃人矣。”[6](P1325)让一个人成为“弃人”可谓是对其最大的羞辱。马加利特也指出,“羞辱的核心概念是把人排除出人类共同体。把人当作次等人对待是这种排除的典型表现”。[1](P85)尽管羞辱性刑罚对违法犯罪能起到一定震慑和惩戒作用,但由于对人格与尊严的漠视与践踏,在现当代被许多国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