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自2010年底的中东政治动荡,造成包括土耳其在内的中东诸多国家的制度性危机,引发人们对中东诸国政治发展道路的路径选择及其挑战的深度思考。政治发展道路指的是达成政治发展目标的途径,即通过选择某种类型的政治体制以实现政治民主与政治稳定的过程。政治发展道路关乎国家发展方向、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其内涵丰富,而政权模式、政治文化和政党政治作为政治体制的载体无疑是其核心内容。事实上,进入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对国际政治秩序的塑造和对现代民族国家政治发展的干预使得诸多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深受西方影响,西方政治发展理论①也成为审视和研究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理论参照。纵观从晚期奥斯曼帝国改革迄今的200余年发展史,土耳其经历了从器物层面借鉴西方现代军事与科学技术,到制度层面模仿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和坚持意识形态领域的世俗化趋向,再到探索整合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的政治发展道路新模式的转变,是后发现代化国家探讨政治发展道路的典型个案,这引起国内外学者对土耳其模式和现代化路径的深入思考。② 值得注意的是,同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却通过不断探索与自我完善,最终形成一条符合中国独特文化传统、独特历史命运、独特国情的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既不是“传统的”,也不是“外来的”,更不是“西化的”,而是中国“独创的”,它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打破了过去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政治发展道路上对西方的“路径依赖”。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做法丰富了国际政治发展模式,彰显世界各国政治发展道路的多样式。 基于此,本文尝试在批判借鉴西方政治发展理论的基础上,从政权模式、政治文化和政党政治3个维度探析土耳其的政治制度变迁趋势、政治发展道路的路径选择和土耳其模式面临的挑战与出路等问题。在结语部分,本文拟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道路自信”,进一步揭示土耳其现代化进程的成败得失和政治发展道路的曲折反复,以期对正处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迷思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历史启示。 政权模式:从议会制到总统制 奥斯曼帝国向土耳其共和国的过渡伴随着政治制度的转变。“政治制度主要指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以及有关国家政治活动的制度。”③从晚期奥斯曼帝国开始,土耳其人通过制定和颁布《宪法》界定公民权利,确定国家政权组织管理形式,以及规定国家政治活动范围。《宪法》更新对民主化进程和政治发展道路影响深远,土耳其历史上的4部宪法——1876年《宪法》、1924年《宪法》、1961年《宪法》、1982年《宪法》和数目众多的《宪法》修正案,反映了土耳其从君主立宪制到议会共和制再到总统制的变迁,也促使土耳其从集权到分权、到再集权化的转变。 第一,宪法制定和颁布是制度转型的基础,促进了土耳其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晚期奥斯曼帝国的衰落引起开明人士的救亡图存运动,但器物层面的西方式现代化改革并不能真正挽救帝国衰亡,以青年奥斯曼党、青年土耳其党为代表的帝国精英通过在制度层面植入宪政体系逐步实现从传统封建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1876年《宪法》的颁布和立宪君主制政体的建立是制度层面转型的重要表现。青年奥斯曼党制定并颁布的1876年《宪法》以比利时宪法和普鲁士宪法为蓝本,规定成立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上议院议员由苏丹任命,终身任职;下议院议员选举产生,任期4年;全体议员宣誓效忠苏丹。内阁对苏丹负责,内阁成员由苏丹任免;苏丹拥有解散议会、任免内阁大臣、批准议会制定的法律、统率军队、对外宣战与缔结和约等权力。这“至少在理论上标志着奥斯曼帝国从独裁君主制转变为立宪君主制,苏丹不再享有绝对权力,民众分享政府的权力得到确认,尽管这样的权力可能受到种种限制”。④1876年《宪法》还包含自由、平等、选举、司法独立和权力制约等现代政治要素,有助于塑造奥斯曼帝国臣民的现代意识。青年奥斯曼党推动奥斯曼帝国的议会选举,建立立宪君主制,但苏丹哈米德二世旨在借助宪政运动来巩固自身权力,所以一旦达到目的便宣布议会休会,1876年《宪法》下的宪政制度名存实亡。青年土耳其革命终结哈米德二世的专制统治,系统修订1876年《宪法》,规定苏丹必须效忠沙里亚法、宪法和国家,取消苏丹任免内阁大臣的权力,限制其签订条约的权力,取消其驱逐对国家安全有危险的人的特权。⑤继续实施两院制,上议院1/3议员由苏丹指定,且终身任职,另2/3议员和下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内阁对议会而非对苏丹负责,议会行使充分的立法权而无须苏丹批准。修订后的1876年《宪法》旨在建立一个能够维护领土完整的立宪政府,青年土耳其党扶植新苏丹穆罕默德五世成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建立议会、内阁和政府,引入现代官僚机构和民众参与的政治机制,西方意义的代议制政府初具规模。 一战后,奥斯曼帝国面临被肢解的危险,以凯末尔为首的民族主义者肩负反抗外来侵略和捍卫民族主权的双重使命,建国理念逐渐明晰。1921年,大国民议会通过具有临时宪法功能的《基本组织法》,确定土耳其的政权形式:大国民议会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议员由国民选举产生,总统由议员选举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长兼任政府总理,确立议会共和制的雏形。1924年4月20日,大国民议会在国家政治建构和世俗化改革的基础上颁布《宪法》,宣布土耳其为共和国;延续《基本组织法》的议员和总统选举方式,议员不得兼任政府和军队职务,总统任命总理和统帅军队,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政府对议会负责且无权解散议会;司法独立;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政治权利和信仰自由等。1924年《宪法》确立了议会制的制度框架,但凯末尔凭借奇理斯玛权威、借助共和人民党控制政府和议会,逐步建立威权政治体制。虽然凯末尔政权的同质化民族政治建构带来一系列民族宗教问题,但是实现了土耳其从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