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2 在1901年第一版《逻辑研究》和1913年第二版《逻辑研究》(包括1913年的《观念I》)中,胡塞尔表达了对待“纯粹自我”(reines Ich)的不同态度。随着众多研究者的努力,在如今的现象学研究中胡塞尔这一态度改变差不多已经成为一个常识。①然而对于这一态度改变的实质却并没有完全一致的意见。 本文的基本主张是:胡塞尔在1901年所拒斥的“纯粹自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特征:1)作为意识流的统一性原则;2)作为意识体验的关系点或“必然的关系中心”。对于前一个特征,胡塞尔始终予以拒斥,因为这一“统一性”是由意识流的内时间意识结构本身保证的。而对于后一个特征,我们可以称之为“意识的同一化原则”,是胡塞尔在1913年以后借“纯粹自我”概念所要表达的。也就是说,在笔者看来,胡塞尔在1901年所拒斥的纯粹自我与1913年所迎回的纯粹自我并不是同一个。本文第一部分将回顾胡塞尔对待纯粹自我态度改变的思想史实,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考究的意识的“统一”与“同一”问题,并最终论证这里给出的基本意见。 在第一版《逻辑研究》中,胡塞尔认为,通常的现代心理学意义上的“经验自我”概念“总是一个个体的事物性的对象”(Husserl,1984,A 331)。换言之,这个经验自我可以成为对象化意识行为的对象而被把握到,而且它本身作为一个“事物性的对象”构成了一个“基底”,承载着它的所有的现象属性,继而成为这些现象属性的“统一”。但是,在现象学的研究中,这种“经验自我”的概念需要加以进一步的还原,“还原为意识统一,即还原为实在的体验复合”(Ebd.),也就是说,“经验自我”在经过现象学还原以后就成为一种“现象学的自我”,它在根本上就是胡塞尔在第五《逻辑研究》中所讨论的第一个意识概念:即“整个实项(reell)的现象学组成”、“在体验流统一中的各种心理体验的交织”(Ebd.,A 325/
346)。胡塞尔随后还进一步补充说:“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不是一个在杂多体验的上空飘浮着的怪物,相反,很简单,它与这些体验自身的联结统一是同一的。某些联结形式便建基于这些内容的本性以及制约着这些内容的规律之中。[……]它除此之外不再需要一个特有的、负载着所有内容并将这些内容再次加以统一的自我原则。”(Ebd.,A 331f./
353f.) 在1913年第二版《逻辑研究》的这段文字结束处,胡塞尔加了一个注释——后面我们会看到,这是一个易生误解的注释。在那里,胡塞尔强调他不再对“‘纯粹’自我”持反对态度,并且提示读者参阅其同样发表于1913年的《纯粹现象学与现象学哲学的观念》。(Ebd.,
354) 乍看上去,人们会认为,在1901年的时候胡塞尔通过现象学还原将“经验自我”还原为“现象学自我”,同时强调那种作为意识流或体验流之统一的“现象学自我”本身不具有一种“统一性的原则功能”,而在1913年他则收回了十多年前对于“纯粹自我”的反对意见,因而,这时候的“纯粹自我”似乎应该是当年那个“经验自我”在现象学还原以后的对应物,它成为一种“统一性的原则功能”。在随后的第8节对于新康德主义和纳托尔普的批评文字似乎也可以确证这一点。在那里,胡塞尔先引用新康德主义将“纯粹自我”理解为“纯粹统觉的自我”,理解为“统一的关系点”,随后又对之进行了拒绝,并宣称他无法将这个自我视作“必然的关系中心”。(Ebd.,A 342/
361)继而在1913年,胡塞尔又增加了一个注释改变自己的态度:“在此期间,我已经学着去发现,这个自我就是必然的关系中心,或者说,我学会了,不应当因为担心自我形而上学(Ichmetaphysik)的各种蜕变而对被给予之物的纯粹把握产生动摇”。(Ebd.,
361)② 然而,通过对1913年《观念I》中对于“纯粹自我”相关描述的细究,我们会发现,胡塞尔在1913年所迎回的这个“纯粹自我”并非是他在1901年所拒斥的那一个。 首先,1913年的“纯粹自我”并非1901年的“现象学自我”。在《观念I》的第57节“关于排除纯粹自我的问题”和第80节“体验与纯粹自我的关系”中,胡塞尔给出了说明:“在体验本身和体验行为的纯粹自我之间永远有区别”(Husserl,1976,S.161),纯粹自我并非那个等同于第一个意识概念的、作为意识流或体验流之统一的“现象学自我”。纯粹自我当然也不是这个体验流中的实项组成部分,这种组成部分“随着它为其一个部分的体验一道出现和消失。自我似乎是连续的、甚至必然地存在着”,它是某种同一之物,是一种“在内在之中的超越”。(Ebd.,S.10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