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遗产界定:历史悠久与当下实践 2003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32届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3《公约》”)。至2017年9月5日,加入的国家已达175个。2017年12月9日在韩国济州岛闭幕的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二届常会,共有117个国家的470个项目列入了“2003《公约》”的三类名录/名册,其中我国共有38个项目列入。作为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国,我国入选的项目皆有悠久的历史。对我们来说,能称得上遗产的,时间是否悠久显然很关键,这正如《现代汉语词典》对“遗产”的定义:“泛指人类历史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或物质财富。”①但是在“2003《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界定中,时间是否悠久其实并未做要求。“2003《公约》”第2条给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定义: 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② 在这里,非遗的时间性仅仅通过“世代相传”来限定,整句的重点其实在“不断地再创造”,也即其当下的功能和意义而言。③如果说在“2003《公约》”的文本中,这种弱化历史而强化当下的时间观还只是一句话的凝练表述,那么在公约2006年生效之后的评审中,它就得到了明确的阐释和实践。 事实上,至少从2009年的第四届常会的评审报告开始,在如何理解非遗的定义这一关键问题,也即对公约第2条的阐释和评审上,项目在当下的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与项目的历史维度的关系、比重就是一个屡次论及的问题。评审机构多次对各缔约国明确指出,在申请表的填写中,对项目的历史信息无需过多赘言,需要重点阐述的是非遗项目的当下功能和意义。如在2012年和2013年咨询机构提出的评审中出现的横向问题(transversal issues)和2014年的申报表填写备忘中,淡化历史和突出现状都是反复强调的问题。④九届(2014)和十届(2015)常会的评审报告均提及缔约国对于“项目的描述不应该着重于历史性的方面,而应该着重于其当下对于相关社区的社会功能与实际意义。”⑤十届的评审报告还明确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当代实践和历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毕竟总是一种活的实践……虽然可以围绕社区与其历史的互动而展开。”⑥ 显然,“2003《公约》”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向一种当下的实践,虽然它有历史的维度,但这种历史维度在时间的跨度上可以是非常短暂的。如2015年列入的代表作项目“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传统绘画技巧Filete
”,是20世纪初意大利移民面对新的社会文化环境,在城市空间中形成的民俗实践。而2016年列入的孟加拉国“庆祝Pahela Baishakh(新年)的Mangal Shobhajatra节习俗”,作为传统新年庆祝的一部分,则是从1989年才开始的,也就是说只有不到30年的历史!以此而言,“2003《公约》”定义中虽然有“世代相传”的限定,但是其所指涉的时间其实并没有具体的纵深程度的要求。与其说这里是表述时间性,不如说是强调传承的方式。在这样的界定中,真正强调的是,这些遗产在当下的状况是处于“不断地再创造”之中。显而易见,非遗界定与考量的关键并非强调某个文化实践是否具有悠久的历史,并非其在时间上的绵延程度,而是其在当下存在的意义及其再创造的实践。 如果我们比较“2003《公约》”体现出的这种时间观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一个有关文化遗产的公约,也即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1972《公约》”),以及“2003《公约》”通过之前与非遗有关的几个文件,即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下简称《建议案》)⑦、1998年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以下简称《代表作条例》,我们会看到,在文化遗产从物质文化扩展到非物质文化的三十多年的历程中,教科文组织在对“文化遗产”相关的几个概念的界定和阐释中,体现出时间性的微妙变化:遗产从具绵延性的历史产生的文化产品(product)变成了与历史以某种方式关联的当下实践(practice)。这样的转变何以可能?其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何在?本文以“2003《公约》”形成过程中教科文组织的几个关键文件为对象,通过探讨文件形成的社会历史和政治文化背景,辨析民俗传统在遗产化过程中对其时间性界定的演变,探求其背后的知识生产及知识/话语相关的权力过程。教科文组织的“1972《公约》”是这样界定文化遗产的: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