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个人电脑和互联网的普及,20世纪孕育的信息技术潜力终于在21世纪爆发了。今天的网络革命如同昔日的印刷革命,不仅引发了技术和媒介革命,也波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整体性变革。在这场互联网革命中,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是青年亚文化①和互联网的互动,其中值得关注但很少有人探讨的是青年亚文化生产方式和互联网生产方式的互动。 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亚文化的讨论主要围绕“亚文化如何抵抗主流文化,主流文化又如何收编亚文化”这一经典问题展开。但本文认为,由于网络革命,亚文化与主流文化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在“抵抗”和“收编”的传统框架下理解。一方面,青年亚文化在与互联网的结合中,或多或少在自身的结构中嵌入了网络的特性,并以这种文化结构上的“差异”——而非风格上的象征性抵抗——与主流文化抗衡。另一方面,青年亚文化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与互联网结合,又借网络的时代趋势走向历史前台,因此其主流化过程很大程度上是历史趋势所致,并非单纯被主流文化“收编”。 因此,本文引入技术和媒介革命的维度,重新改写上述经典问题为以下四个问题:一、互联网究竟有哪些根本属性满足了青年亚文化的需要,让二者能以这样的深度和广度结合?二、青年亚文化如何被网络的结构和特性影响,又如何迥异于同前互联网时代更亲近的主流文化?三、相较可见的风格或内容上的有意识叛逆,青年亚文化那不易察觉且被网络革命“加持”的结构性差异,是否能构成对主流文化的“抵抗”?四、最终,这种更具建设性和时代性的“抵抗”,又是否能转化为某种与网络时代更匹配的文化形式,影响、更新甚至重塑主流文化?本文将以上述问题为线索,从生产方式的角度,展开互联网和青年亚文化互动之探讨。 一、黑客和开源:新生产机制的发展 如果说技术革命是当下社会变革的关键推动力之一,那么最懂技术也最清楚新技术发展需要的群体无疑是程序员。在程序员中,有一个群体比较特殊,他们自称黑客(Hacker),因为技术高超且将技术发展的优先权置于其他需要之前,因而形成了独特的文化。②1973-1975年,他们通过网络合作,在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APARnet)上完成了第一版“黑客行话字典《黑话文档》”③,成为界定黑客文化的经典之作,而更重要的是其“网络合作”的生产过程,不仅更具普适性,也承载着黑客伦理的精华,并在后来发展为互联网精神的内核。 黑客文化中的“网络合作”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作为技术需要的合作开发 1960年代,MIT人工智能实验室决定建立一个分时系统(Time-Sharing),可以让很多人同时操作一台机器,却感觉只有自己独享。实验室的黑客们更改了这一官方“分时”设定,编写了一个名为“不兼容分时”即ITS(Incompatible Time-Sharing)系统,可以让大家访问彼此正在编写的程序。虽然ITS牺牲了部分安全性,却推动了科研合作,这种合作编代码的模式很快被推广开来。1970年代,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在比阿帕网晚些时候出现的Usenet上建立了最早的代码共享机制BSD(Berkeley Software Distribution),在BSD证书下,任何代码都可以自由获取、使用、改写,唯一要求就是保留代码文件中的版权标志。作为回馈,程序员们也会主动向BSD提交查错和优化报告。 必须承认,BSD的开发模式更多建立在技术本身的特性上。试想,如果代码的使用、复制、储存和传输像物质一样具有排他性或高损耗性,诸如BSD的发布机制是无论如何也无法成立的。另一方面,这一模式也是技术开发的需要,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与AT&T贝尔实验室合作开发UNIX为例。作为操作系统级动辄百万行代码的复杂软件,查找Bug极为费时费力,并且UNIX需要在不同机型上使用,移植经常带来系统兼容问题,需要额外调整代码。所以,开放源代码,一方面,可以让BSD的整个圈子一起查找Bug,优化软件;另一方面,也可以为UNIX的“用户”提供修改代码以适应不同机型的可能。此外,大家把开发成果都发布出来,也避免了各自为政、重复开发。 (二)作为伦理立场的自由分享 1980年代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被拆分,之后不受垄断法限制,进军信息产业。当时软件产业已成趋势,众多优秀程序员离开实验室服务市场,以UNIX为代表的一批曾经开放的代码自然成了“商业机密”,像可乐配方那样受严格保护。面对该趋势,MIT AI实验室的黑客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辞掉工作,于1985年建立了著名的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一方面致力于开发被其称为GNU(GNU is Not Unix的缩写)的类UNIX系统,许诺GNU不仅能实现UNIX的全部功能,其代码还将继续保持开放;另一方面建立被其称作Copyleft的自由软件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普通公共证书”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除了像BSD那样授予使用、改写、利用代码开发其他软件的权利,还增加了一条被称作“病毒条款”的要求:任何利用GPL代码开发的程序也必须是GPL的(GPLed),哪怕其中包含私有代码。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