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什叶派对伊朗内政外交的深刻影响是伊朗历史发展独特性的重要体现。自中世纪什叶派逐步被确立为伊朗的国教以来,什叶派伊斯兰教便对伊朗的民族特性、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①对于伊朗而言,“什叶派信仰的重要性在于增强了伊朗历史的特殊性,伊朗与在伊斯兰教中并不占主导地位的什叶派结合在一起强化了伊朗的独特意识”,伊朗的民族意识与什叶派的宗教意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使得“在20世纪以前没有人怀疑对伊朗的国家忠诚(loyalty to the state of Iran)和对什叶派的教派忠诚(loyalty to the Shi' ite sect)是两种不同的忠诚”②。 在近代,伊朗反封建、反殖民的民族主义一直与伊斯兰教什叶派自成一体,其中蕴含着鲜明的宗教色彩。③但是,自1925年巴列维王朝(1925-1979年)建立后,伊朗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开启政教分离的激进现代化进程;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伊朗对内推行全盘效仿西方的“白色革命”,对外推行追随西方的外交战略,导致什叶派宗教势力强烈反对巴列维王朝的内外政策,并导致1979年伊斯兰革命的爆发,建立了现代伊斯兰神权政体——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此后,伊斯兰教什叶派再次回归伊朗政治的核心地位,“不要东方,不要西方,只要伊斯兰”的政治理念与执政纲领不仅体现为伊朗国内政治的伊斯兰化,同样体现为伊朗外交的伊斯兰化。在霍梅尼去世后,“输出革命”在伊朗外交中的地位呈总体下降的态势,但它作为伊朗内政外交的重要合法性来源和外交资源,依然对伊朗外交有重要的制约作用,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的两难选择也成为霍梅尼留给伊朗外交的最大历史遗产。伊朗伊斯兰革命以来,学界围绕霍梅尼思想和伊朗外交的研究均产生了一大批学术成果,但尚未从意识形态和国家利益相互关系视角对霍梅尼外交思想及其历史遗产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是本文再度选择霍梅尼外交思想与实践进行研究的目的所在。 霍梅尼的国际体系观与外交思想 伊朗伊斯兰革命是巴列维王朝内政与外交失败的产物。纵观巴列维王朝时期伊朗的内政与外交,由于战略选择失误和诸多主客观因素的交互作用,伊朗陷入了专制统治下激进现代化导致的发展困境。④伊朗伊斯兰革命爆发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巴列维王朝的世俗化改革所导致的教俗矛盾加剧,同时也与巴列维王朝严重依附西方和美国的外交失败有密切的联系。⑤因此,霍梅尼发动伊斯兰革命的目标不仅包括对内彻底改造伊朗的政治与社会制度,同时也包括通过对外“输出革命”对现行国际体系进行革命性改造。 学界对伊朗伊斯兰革命性质的认识大体上可归结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伊朗伊斯兰革命及其选择的发展道路是伊斯兰主义对世俗主义的胜利,其发展模式也被归结为以复古主义为主要特征的伊斯兰模式,这种认识尤其以伊斯兰革命后理论界和舆论界的观点为主。第二种观点认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发展模式兼具传统主义与现代主义的双重特征,其内容也远非宗教复古主义所能概括,这种结论主要根据对伊斯兰革命后较长时期内伊朗社会变迁进行观察和分析所得出。笔者基本上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伊斯兰革命及其选择的社会发展模式,作为对巴列维王朝白色革命的否定,有着丰富的现代内涵和现代社会基础,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复古。⑥尽管伊斯兰革命并非纯粹的宗教革命,伊斯兰主义在伊朗内政外交中主导地位的确立也经历了残酷的政治斗争才逐步得以实现,但它确实构成了伊朗内政外交的基石。 总的来看,通过“输出革命”建立伊斯兰世界秩序构成霍梅尼国际体系观和外交思想的核心。在上述思想指导下,霍梅尼将伊斯兰主义的外交理念和“输出革命”的外交思想贯穿于他担任伊朗最高宗教领袖十年间的该国外交实践,由此构成了伊朗外交的根本特征。霍梅尼不仅在国内层面提出一整套建立“伊斯兰政府”的方案,而且在国际关系与对外政策领域也提出了系统的建立伊斯兰世界秩序的构想。 (一)霍梅尼的国际体系思想 众所周知,近代国际体系的形成肇始于欧洲30年战争后确立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国家权力的世俗化亦即国家权力从中世纪的“君权神授”向“主权存民”的转变,构成了国际体系的内在规定,拥有独立主权的世俗民族国家由此构成国际体系的基本单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成了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国家,而不是帝国、王朝或宗教信仰,被确认为欧洲秩序的奠基石。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的概念,肯定了各签署国不受外来干涉选择本国制度和宗教信仰的权利。”⑦ 但是,霍梅尼的国际体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中世纪伊斯兰教的普世思想,并反对由民族国家构成的现行国际体系。他曾经指出:“用边界将世界划分为不同国家的做法是有缺陷的人的思想产品”,“世界是全人类的祖国。所有人都应该得到救赎,而唯一的实现途径在于实施真主的神圣律法”⑧。具体而言,霍梅尼的国际体系思想继承了伊斯兰教将世界划分为“伊斯兰地区”(Dar al-Islam)和“战争地区”(Dar al-harb)的历史传统。在伊斯兰教的历史上,“伊斯兰地区”是指归属于伊斯兰教支配,并完全适用伊斯兰法的地域。“战争地区”是指伊斯兰统治地区以外的地区,是尚未归属伊斯兰教的地区,是一个由“各自独立、相互敌视竞争的异教徒诸集团”组成的世界,不实行伊斯兰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⑨在伊斯兰的传统中,“‘战争地区’的居民被视为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因为他们不具备在平等和对等的基础上与伊斯兰教互动的权利,原因是他们没有接受伊斯兰教的伦理和法律标准。”⑩“伊斯兰地区”与“战争地区”的关系在本质上处于交战状态,把“战争地区”变成“伊斯兰地区”是穆斯林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