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改革”即“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发展模式,自2014年以来开始在六盘水市农村逐片推广实施,并尝试向城市扩散,已取得较好成效。“三变”改革的核心手段是创新农村经营模式,将现代商业社会的股权运作引入农村,“农民变股东”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融入传统农业带来的身份转变。2017年2月5日,“三变”改革正式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并引发各方关注。基于地缘优势,笔者得以近距离了解“三变”和关注“三变”,并于2017年4~9月多次到“三变”改革实践地区调研。调研地涵盖六盘水市三县一区,即盘县、六枝特区(属六盘水市辖区域,简称“六枝”)、水城县及钟山区,其中主要的调查点是盘县的妥乐乡、淤泥乡,六枝的月亮河、岩脚,水城县的米箩乡和当地的相关企业等。调研中主要围绕“三变”改革的股权架构、法治环境等法律问题展开调查。 一、“三变”改革及其股权架构概述 (一)“三变”改革概述 六盘水市(以下简称“六盘水”)位于贵州西部乌蒙山腹地,地处川滇黔桂四省(区)结合部,是长江、珠江中上游重要分水岭。全市总人口328万,其中农业人口占78%,农村资源、资金、农民分散,涉农产业的集约规模化受到限制,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农业成为“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对此,六盘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农”重大战略思想,从破解农村资源、资金、农民“三分散”入手,探索出“三变”改革这一新路径,即把各种资源要素整合起来、资金集中起来、农民组织起来,通过激活农村自然资源、存量资产、人力资本,让村集体、农民、经营主体“三位一体”“联产联业”“联股联心”,促进农业产业增效、农民生活增收、农村生态增值[1]。这一模式在推广中被凝练为“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即“三变”。“贵州‘三变’改革为破解农村资源、资金、农民分散难题走出了一条有别于东部、不同于西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新路,以科学的举措响应和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战略,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找到了突破口。”[2] (二)“三变”改革的股权架构 “三变”的股权化模式是一种新型农村股份合作方式,主要做法是将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作价入股,将财政投入到农村的生产发展类、扶持类可变资金,在不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的股金,将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住房财产权以及资金、实物、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通过股份化方式与农业经营主体连接起来,村集体或农民因投入而持有股份,依持股比例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这其中的“股权”架构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或固定的模式,实践中往往由政府引导集体、农民与经营主体协商约定。改革中的入股形式多样,最主要的有两类:一种是依据协议入股具体经营项目,与经营主体是松散的合作方式,其投入、管理、收益及风险均只局限于具体项目的运营;另一种是直接成为经营主体的股东并进行直接或间接登记,其投入、管理、收益及风险要与经营主体的总体经营业绩挂钩,并受到经营主体不同类型的限制。 二、“三变”改革股权架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入股资产价值评估随意,不利于实现入股公平 “三变”改革无物不股,入股资产多种多样,包括土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草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风光、名树名胜、村舍馆堂、技术、劳务、各项财政帮扶资金等,在入股经营转变为股份时,除了货币出资外,都需要明确其价值。现阶段对于非货币类资产价值的评估,各地做法不一,总的来说,是由参股主体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在协商中往往会考虑到参照同行政区划内(一般是县、区级)同类财产征收补偿标准、合作项目类型、资本回收期等因素。这种估值方式灵活,人的因素有很大影响力,也正因如此,使得价值评估随意性大、稳定性差。在“三变”改革中,资产评估没有过多积累经验或现成制度,资产权利人即集体、农民自身缺乏资产价值评估的知识,但基于利益考量,希望获得更大价值的认可,而对于合股经营的另一方而言,从其利益出发,则希望尽量低估,以减轻其经营成本,从而实现更多股权的掌控。如前所述,在双方合作关系达成的过程中,政府起到积极的引领搭桥作用,甚至在初期主要是靠政府推动,基于政绩的压力推动,也可能会为了促成合作而使得入股资产低估或高估,但从合作的长远性而言,偏离资产市场价值的不公平入股对于合作有害无益,高估可能有损经营主体的积极性,致使成本负担太重,因而影响收益的实现,低估有损入股主体的积极性,致使集体、农户因股受损,违背改革初衷。 (二)管理、监督权限缺位,不利于实现农民股东权能 “三变”改革推行至今,从一开始的不被接受到渐渐被推广,越来越多的集体与农民加入其中,其主要推动力是其收益比传统自营农业高且省力,在谈判协商中,往往只要保底分红的收益及预期收益高于其自行经营取得的收益,就能达成入股的合作契约,这的确是股权化改革的需求基础,但收益的持续还需其他制度的保障,股东的权能也不仅止于收益一项。作为入股股东,除了可以分得收益,也有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负担,经营事业的良性运行是保障收益规避风险的良方,因此股东在经营管理和监督事项上的权限架构就极为重要。当下进行的“三变”改革中,入股集体、农民在此项权能的设置与实践中显然是缺位的,对于具体运营的项目或入股经营主体的管理决策,依靠能人或是依靠龙头企业自身运作,集体或农民仅是按约定领取保底收益并期待年限到后分红,真正参与其中者较少。股东的股份权能受限,片面交由利益相对方管理掌控有失衡风险,收益时不清楚具体数目,亏损时又无法前置防控,一旦合作方不诚信或者出现重大失误,就会影响整个合作事业的进行,股东权益自然受损。而对于经营项目或入股经营主体的监督,同样也是步履维艰,在入股集体、农民将财产交予合作方后,财产的使用、经营的管理、收益的公布均主要由经营主体方掌握,特别是在入股具体经营项目中,入股集体、农民很少在协议中约定此项权利,而个人进行监督,一是掌握不了真实全面的信息,二是监督成本过高,因而使得监督在权衡中搁置。协议中可以约定其业绩达不到一定条件时股权退出,但这种防控条款仅是预防损失扩大的事后补救措施,而且很有可能经营主体为了持续获得注资、补助而恶意作假掩盖亏损,从而导致损失发生时已补救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