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突破,与此同时分配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其中分配理论的创新为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而分配制度的变革又为创新的分配理论提供了经验验证。本文拟首先阐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的创立和发展,然后回顾我国从按劳分配向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转变,最后进一步强调坚持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对于保护私人财产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 一、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与现实的矛盾 我国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一直都把按劳分配界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唯一的分配原则,改革开放初期,从1977年到1983年的五次全国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也主要是围绕着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展开的[1]。 然而,随着中共十三大(1987)[2]确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中共十四大(1992)[3]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关按劳分配的讨论也开始不仅涉及按劳分配如何与市场经济对接、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为商品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力市场、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①,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是否作为唯一的分配原则也受到质疑[4]。 (一)按劳分配原则的特定内涵及实现条件 根据我们的研究,在各国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单纯以劳动作为唯一分配尺度从来都没有实现过。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年设想的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有特定内涵,这就是社会总产品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后,以劳动为唯一尺度在社会全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5-6](P96)。而这一原则的实现至少要以下述条件为前提。 首先,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由于生产资料的质量不同,即使是同质、同量的劳动与不同质量的等量生产资料相结合,也会产生不同的收益。因此,要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必须以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从而使各个自由人联合体由于使用较优等的生产资料获得的级差收益全部归社会,在完成各项必要扣除之后,社会再把剩余产品按照每个成员提供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劳动量进行分配。 其次,劳动者的劳动必须具有直接的社会性。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用途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7]。 再次,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必须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按劳分配是以简单劳动作为计量单位的,复杂劳动要按照一定的倍数折算为简单劳动,这种折算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6](P58)。然而,不仅马克思本人没有建立这种折算可供完成的理论模型,而且迄今为止也尚未没找到能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任何折算方法。退一步说,即使建立起有关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相互折算的理论模型,具体折算的方式和实现的机制也必须是简单明了具有可操作性的。 最后,一个经济体的生产资料禀赋必须足以保证该经济体全体成员能够各尽所能。相对于该经济体的劳动禀赋来说,生产资料的禀赋至少要保证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或者相对于有限的生产资料来说,劳动的供给量至少保证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在生产资料数量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劳动的投入在超过一定点以后,多劳反而少得或不得,甚至得到的报酬为负。所以说,要完全实现按劳分配,生产资料的数量至少要足以保证劳动的边际收益大于零[8](P85)。 (二)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并不具备按劳分配借以实现的条件 首先,即使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也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采用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因此,按劳分配也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作为唯一的分配原则加以实现。 其次,即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生产资料数量也是有限的,质量是不等的,从而不足以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各尽所能,实现充分的就业,因而也就不能完全按劳分配。 再次,由于计划经济本身存在着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并不具有直接社会性,对于大量无效劳动是不可能按劳分配的。 最后,由于劳动资源由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劳动者不能在不同地区、行业和工作岗位之间流动和转换,因而也就不存在马克思所谓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的社会过程,按劳分配也就失去了客观依据[8](P84-98)。 (三)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与混合所有制结构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矛盾 首先,我国已由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脱离了现实经济条件而强制贯彻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就不仅会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正当性,而且会否定由于使用生产资料的差别而获得差别收入的合理性,甚至会扼杀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其结果,必然是大家共享平均主义“大锅饭”。计划经济体制下对集体财产的平调、全民所有制企业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统负盈亏的管理制度所产生的弊端就是贯彻这种分配原则必然的结果。在这种分配制度下,连个体经济成分与合作经济组织都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掉了,私人经济就更没有生存的空间了。 其次,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单一的按劳分配原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是矛盾的。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投入等量联合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也并不一定相等,要全面贯彻按劳分配,保证不同企业的工人至少能在总体上等量劳动换取等量报酬,然而这也就否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既不利于混合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