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改案》第44条将《宪法》第70条第1款中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调整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首次提出,《方案》指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①《方案》与宪法修改,虽然对“法律委员会”仅增添了“宪法”二字,但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新时代要求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方案》不仅说明了要作如此调整的原因,同时也界定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功能定位。2018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专门通过了《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方案》所赋予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新职责。依照《方案》与《决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今后作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将担负起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新的工作职责。为此,笔者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功能定位与使命作进一步阐释,以求教于方家。 一、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之修宪目的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一指出:“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为此提出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目标;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党的十九大鲜明地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新时代下的新要求。 可以说,完善和健全宪法实施监督和程序,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已成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而宪法具体实施机构的缺失则成为我国宪法监督实施的“阿喀琉斯之踵”,无论是宪法监督还是宪法解释,最重要、最关键的是确立一个具体负责实施宪法的专门机构。宪法修改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则既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也符合我国宪法规范与宪法设计。 第一,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重构是党中央深化人大机构改革、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的需要。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深化人大机构改革”,“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③《方案》也提出“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职能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与落实,“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执政党充分认识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④ 因此,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根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与基础性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下,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就成为新时代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共识。 然而,如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就需要一个具体负责落实的机构。其实这个问题在制定1982年宪法的过程中,就一直是一个大家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当时就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张设立一个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相等的宪法委员会,它只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种意见是主张设立一个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种意见主张应设立跟全国人大平行的,类似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⑤ 韩大元教授曾提出在《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制度设计中,可以考虑两种方案:一种是设立具有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另一种是将现有的法律委员会调整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⑥多数学者赞成设立宪法委员会。⑦ 2018年3月的宪法修改与《方案》采取了折中法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赋予其“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从而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实施宪法和监督宪法的专门机构,最终解决了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是否设立以及如何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