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8)02-0051-11 文化记忆是人类记忆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人类生存的许多重要方面,如文化记忆就可以成为国家认同的经验基础。然而在互联网时代,文化记忆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时代给人类文化记忆的形成、传播、储存带来了极大的变革。互联网的开放性、互动性、多媒体性使得人类文化记忆变得更加丰富、多元、无边界,可以在网络互动中产生互补性、矛盾性、融合性的效应,在多种媒体的作用下形成立体性、联觉性、逼真性。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应该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规避互联网的某些负面影响,以全面、真实、生动的新中国建立以来的文化记忆,凝聚起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国家认同感,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文化记忆与集体记忆 什么是文化记忆?记忆,在西方很长一段时间里通常都是生物学和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文化记忆学说的奠基人扬·阿斯曼在《文化记忆:早期高级文化中的文字、回忆和政治身份》中指出:“‘文化记忆’所涉及的是人类记忆的一个外在维度。当提到‘记忆’这个概念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一种纯粹的人体内部的现象,它是基于人体大脑的,属于脑生理学、神经学和心理学的范畴,与历史文化学(historische Kulturwissenschaft)研究毫不相干。但是,这种记忆所储存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如何被组织整理的、这种记忆被保留的时间长短,却远远不是用人体自身能力和调节机制就可以解释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外部相关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个和社会、文化外部框架条件密切相关的问题。这一问题首先是由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chs)特别指出的……”[1]10扬·阿斯曼把记忆的外部维度分为四种:摹仿性记忆(das mimetische Ged
chtnis)、对物的记忆(das Ged
chtnis der Dinge)、语言和交流:交往记忆(das kommunikative Ged
chtnis)、对意义的传承:文化记忆(das kurturelle Ged
chtnis)。关于文化记忆,扬·阿斯曼说:“文化记忆构建了一个空间,上述三个维度或多或少地可以无缝对接到这个空间中。如果摹仿性的行为惯式是以‘仪式’的方式出现的,即是说,这个行为除了有一定的目的性之外,还具有某种意义,那么这个行为就已经超出了摹仿性行为的范畴。仪式属于文化记忆的范畴,是因为它展示的是对一个文化意义的传承和现时化形式。这一点对那些既指向某个目的,同时也指向某个意义的物同样适用——象征物和圣象——对某物的再现,如纪念碑、墓碑、庙宇和神像等。这些物都超越了对物的记忆的范畴,因为它们使得本来隐而不显的时间和认同索引(Zeitund Indentit
tsindex)变得清晰可辨。阿比·瓦尔堡在他的‘社会记忆’理论中将此角度作为中心观点进行了论述。我们前面提到的第三个方面,即语言和社会交往的层面,它与文化记忆在何种程度上发生着关联、文字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便是本书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1]11-12由此可见,文化记忆是指一种由人类的生理和心理之外的仪式、象征物、神像、圣象、文字等社会文化外在原因和媒介所引发的、传承着一定意义的记忆。 因此,文化记忆就不是一种个体的记忆形式,而是一种集体的、社会的记忆形式。尽管文化记忆既离不开每一个具体的个体,也不能够仅仅从生物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角度来进行研究。文化记忆这个概念大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最终定型的,但却是在西方长期研究记忆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扬·阿斯曼说:“‘记忆术’(ars memoriae或memorative)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是个源远流长的概念。它的发明者被认为是生活在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诗人西摩尼德斯(Simonides)。古罗马人将记忆术归为修辞学的五个组成部分之一,之后它又传承到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不过,这种记忆术与回忆文化(Erinnerungskultur)或者文化记忆截然不同。“记忆术的对象是个人,它给予个人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来对其记忆加以训练。记忆术的主旨在于培养个人的能力。回忆文化则着重于履行一种社会责任。它的对象是群体(Gruppe),其关键问题是:‘什么是我们不可遗忘的?’每个群体都会面对这个问题,但其明晰程度和重要程度多少有些差异。如果这个问题在某个群体里处于核心地位,并决定该群体的认同及其对自身的认识,那么我们便可称此群体为‘记忆的共同体’(Ged
chtnisgemeinschaft)(P.诺拉)。回忆文化中的记忆指的是‘把人群凝聚成整体的记忆’。与作为西方古典时期之发明的记忆术(尽管它并非西方独有的现象)不同的是,回忆文化是一个普遍现象,我们很难找到一个不具有任何(哪怕是再弱化的)形式的回忆文化的社会群体。”[1]21-22因此,文化记忆或者回忆文化,属于一种集体记忆。集体记忆这个概念是一个社会和文化的概念。法国社会学家爱米尔·涂尔干(
Durkheim,1858-1917,一译迪尔凯姆)较早研究了与集体记忆相关的“集体意识”,他认为共同回忆创造了一种凝聚感,形成“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能为共同体找到一种方式描述他们自己的事实。在1920年代,法国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赫在涂尔干有关“集体意识”观点的基础上,首次提出集体记忆(法语:mémoire collective,英语:Collective Memory)概念,以区别于个人记忆,将其定义为“一个特定社会群体之成员共享往事的过程和结果,保证集体记忆传承的条件是社会交往及群体意识需要提取该记忆的延续性”,并完善了集体记忆的理论。哈布瓦赫在《论集体记忆》中,认为存在一个所谓的“集体记忆”或“记忆的社会框架”。个体的记忆经常置身于社会的文化框架来理解,能否唤起什么记忆,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记忆,哪些记忆被彰显和延续,哪些记忆是不正确的记忆且逐渐消泯,何种新记忆得以产生,等等,这些都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文化的框架。保罗·康纳顿(Paul Connerton)在《社会如何记忆》中指出,一个群体通过各种仪式塑造的共同记忆,并不仅是每一个群体成员的私人记忆相加的产物,更是属于这个群体自身的[2]。文化记忆以文化体系作为记忆的主体,是超越个人的。扬·阿斯曼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文化记忆的概念,以区别于日常生活。扬·阿斯曼说:“文化记忆是一个集体概念,它指所有通过一个社会的互动框架指导行为和经验的知识,都是在反复进行的社会实践中一代代地获得的知识。”[3]一个人获得的社会和文化特殊属性,不是生物遗传,而是社会化和习俗熏染的结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理论界开始对集体记忆予以关注,不同学者分别在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中运用社会记忆理论研究和解释发生在历史时空中或当下情境中的事件。其中,功能主义(保罗·康纳顿,2000等)和建构主义(扬·阿斯曼,2007等)是集体记忆研究的两个主要视角。概括而言,前人对集体记忆的研究,可以总结为四方面:(1)记忆是一种集体社会行为,人们从社会中得到记忆,也在社会中拾回、重组这些记忆。(2)每一种社会群体皆有其对应的集体记忆,借此,该群体得以凝聚及延续。(3)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来说,记忆常常是选择性的、扭曲的或是错误的,因为每个社会都有一些特别的心理倾向,或心灵的社会历史结构。(4)集体记忆依赖媒介、图像或各种集体活动来保存、强化或重温(王明珂,1997等)。(5)集体记忆理论应用研究方法方面主要通过口述史来实现(纳日碧力戈,2003等)。文化记忆就是一种以文化形式承载和传承的集体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