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8)05-0066-11 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法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这一特色在国家赔偿法的历次修改中都未变动。在国家赔偿制度实践中,一方面,国家赔偿请求人群体更期待赔偿义务机关能够出面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有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的赔礼道歉诉求呈现逐年增长趋势,多数赔偿请求人期望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赔礼道歉[1]。另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往往怠于履行赔礼道歉,会经常拒绝履行或进行搪塞,最终使道歉责任的履行不了了之。① 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主体中,人民法院居于较为特殊的地位,作为裁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中进行公开赔礼道歉面临着制度上的难题。2015年8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报纸上发布致歉公告,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进行赔礼道歉,“全国首例法院登报公开道歉”事件引起人们对国家赔偿法中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以及如何进行赔礼道歉的争论和反思。②这一事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在无过错情形下,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赔礼道歉?如果不应该道歉,那么为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会登报公开道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应该成为一种常态或“标配”,还是会引起严重的后果?目前,学界对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问题的专门研究较少,现有研究大多从国家赔偿制度的角度分析赔礼道歉在实践中遇到的一般性难题,缺乏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和作为裁判机关而承担不同角色的角度反思国家赔偿中人民法院在赔礼道歉上面临的难题。③本文首先从规范意义上分析我国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条款,揭示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法中的主体地位以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事由和方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在国家赔偿实践中人民法院与赔偿请求人对赔礼道歉条款的不同期待和选择,从中揭示出人民法院在无过错情况下进行赔礼道歉所面临的尴尬境遇。同时,通过对安徽高院登报致歉实践的反思,分析人民法院选择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积极地进行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不仅仅违背了赔礼道歉责任的特质,还会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地位和角色造成严重损害。最后,本文试图在维护法院作为裁判机关角色的基础上重构赔礼道歉条款。 二、国家赔偿法中的法院与赔礼道歉 我国1995年颁布生效的《国家赔偿法》经过2010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地位并无太多变化,但是赔礼道歉条款的性质、适用范围以及在整个国家赔偿法中的位置都有所变化。因此,笔者对国家赔偿法中人民法院的地位和赔礼道歉责任的分析基于2012年《国家赔偿法》的现行规定。 (一)国家赔偿中的法院地位 在整个国家赔偿活动中,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五大主体,其中包括侵权主体、赔偿(责任)主体、赔偿义务主体、争议裁决主体以及赔偿金支付主体。第一,就侵权主体而言,有且仅有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国家赔偿中的侵权主体。④第二,就赔偿(责任)主体而言,国家赔偿法中并未直接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学界普遍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这是因为国家赔偿法中的侵权事由均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对受害人造成的侵害,国家需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2]。第三,就赔偿义务主体而言,其社会地位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国家”这个概念过于抽象。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从权力架构上设立若干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各种公权力,并对权力行使的结果负责,这也是国家作为责任主体的原理所在。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实际上是指代替国家履行赔偿义务的具体公权力机关。⑤同时,由于先行处理原则的存在,⑥赔偿义务主体可以就赔偿请求人所提出的国家赔偿事由先行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四,就争议裁决主体而言,其中的争议事项指向于赔偿义务主体先行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⑦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是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⑧因此,当法院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时,国家赔偿的争议裁决主体就是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第五,就赔偿金支付主体而言,1994年《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按照1995年《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来操作,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在2010年以及2012年修正后,现行《国家赔偿法》第37条明确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最后由作为赔偿金支付主体的政府有关财政部门进行支付。 因此,从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的国家赔偿模式属于“谁侵权谁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分散模式。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国家赔偿模式主要包括“集中模式”和“分散模式”两类[3]。其中,集中模式是指设立专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办理国家赔偿事务,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机关分离,前者代表国家集中履行赔偿责任。诸如,瑞士在财政部下设立专门机构,统一受理赔偿请求;英国是在内政部下设立独立的刑事赔偿委员会;韩国是在法务部下设国家赔偿审议会。分散模式是指由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我国在内的美国、日本等国家均采用分散模式。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活动中具有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地位,两者间的关系也符合我国分散式赔偿模式下各自负责的基本原则。首先,侵权主体地位的存在解释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社会地位,正是由于人民法院实施了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才导致其具有赔偿义务机关主体地位。其次,赔偿义务机关地位的存在,决定了为什么由该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履行国家赔偿中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