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18)03-0229-07 一、蒙古王公制度在民国时期的延续 清朝自建立伊始,为巩固对蒙古族聚居区的统治,即根据满洲八旗制度设立盟旗制度,对各蒙古族封建领主按其效忠程度和地位高低授以不同爵位并世袭罔替,自此形成了延续至民国时期的蒙古王公制度[1]。蒙古王公作为清政府分封的上层封建贵族,其既得利益与清王朝的命运休戚相关。故当清末南方各省革命运动风潮涌动之时,活跃在北京政治舞台上的蒙古王公们成立了蒙古王公联合会以反对建立共和政体,试图挽救风雨飘摇中的大清政权。其中“反对最力者,除喀尔喀亲王那彦图以外”,以新疆旧土尔扈特郡王“帕勒塔为尤甚”,而驻京王公“颇视土尔扈特王帕勒塔之意见为从违”[2]。帕勒塔表示,蒙古与中国之联系建立在蒙古“与清廷有血统之关系”之上,“一旦撤销清廷,是蒙古与中国已断绝关系”[3]。后28位驻京外藩蒙古王公致电时任清政府内阁总理大臣袁世凯称:“代表等世居朔漠,久濯王灵,于大皇帝无二心,于强邻无异志。……南中士论,多挟共和之说……倘从共和之说,代表等恐蹈库伦之续。”[3]292在表达对清廷忠诚的同时,以共和可能导致蒙古独立为由,要挟袁世凯反对共和。更有甚者,蒙古子爵培钰等人还组织义勇勤王敢死队,意图通过武力捍卫大清皇帝及政权。当清政府理藩大臣与新到京的蒙古王公讨论君主立宪与共和政体问题时,各蒙古王公均表示:“我等世受国恩,自知敬君爱国,不明共和为何物。若君主有时退位,我等当另立门户,不能寄他人篱下,受其挟制。” 但当共和风潮开始以不可阻挡之势席卷中国之时,蒙古王公意识到他们所仰赖的政治大厦即将倾倒,自身的力量也不足以力挽狂澜,旋即致电南京临时政府代表伍廷芳称:“如必欲成民主,蒙部实不愿与诸君共和,必有最后之办法以将待之。”[4]一方面表达反对共和的态度,另一方面也为和谈埋下伏笔。当蒙古王公们发现自己已无法阻挡历史进步的车轮时,又公开表示:“以中国体而论,本宜于君主,而不宜于民主。惟今日全国人心既皆坚持共和,且各亲贵亦多赞成此事,我辈又何所用其反对,今唯全听御前会议如何解决。如决定共和,我蒙古自无不加入大共和国家”[2]15之理。表现出蒙古王公为了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不得已而支持共和,从而缓和与共和派的矛盾,但同时也表现出主张蒙古独立的意见在蒙古王公中并不占主流。后伍廷芳复电称赞蒙古王公支持共和一事,并称若实行共和,五族互利共赢“自能融合无间”[2]25,同时为最终和平解决蒙古王公问题留下余地。后蒙古王公联合会又致电伍廷芳,表示放弃武力反对共和,但旋即要求临时政府以正式公文形式接受《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并“照会各国,或电达驻荷华使,知照海牙万国和平会存案”[5]。后伍廷芳回电称,若五大民族共建共和,满、蒙、回、藏各族之待遇条件,不因清帝逊位而改变,其所列条件也已得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6]103。至此,南方革命政府基本接受蒙古王公保留其特殊地位的要求,同时蒙古王公对革命政府的态度,也从前期对“驱除鞑虏”口号的猜忌和恐惧,转变为后期对“五族共和”倡议的赞同和支持。新疆旧土尔扈特郡王帕勒塔更是在蒙古王公内反复言说:“谓今日大势所趋,实非宣布共和不足以弭乱而组织共和政体,实非联五大民族合而为一不足以免亡国之祸。”[6]随后其他蒙古王公也逐步赞成共和。 1912年2月12日,清帝颁诏退位,命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合满、蒙、汉、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7]。新疆蒙古王公纷纷向当选大总统发去贺电,如旧土尔扈特汗、王、贝勒、贝子暨十三旗王公台吉通电万众一心,归附民国[8]。又如“伊犁所属土尔扈特、霍硕特五盟汗布彦孟库、亲王鄂罗勒莫扎普、福晋杨津、贝勒诺尔布散丕勒、桑济扎普等,率领副盟长、各阿拉巴图,恭祝正式大总统万岁!共和万岁!”[13]528对各地蒙古王公的积极态度,北洋政府给予充分肯定。8月19日,袁世凯发布临时大总统令,颁布经参议院决议的《蒙古待遇条例》,以法律形式对蒙古王公自清代沿袭的特殊地位予以保护[13]99。至此,蒙古王公正式获得中华民国政府的承认,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民国政治舞台。1912年9月20日,袁世凯再次发布临时大总统令称:“民国建设,联合五族,组织新政,全赖各民族同力同心维持大局,方能富强日进,巩固国基。现在边事未靖,凡效忠民国,实赞共和之蒙古各扎萨克王公等均属有功大局,允宜各照原有封爵加进一位。汗、亲王等无爵可进者,封其子或孙一人,以昭荣典。其著有异常功绩或首翊共和或力支边局以及劝谕各旗拒逆助顺者,并应另加优奖,用励殊庸。”[13]134这使蒙古王公获得比清朝更优厚的待遇。对积极游说各蒙古王公支持共和有功的旧土尔扈特扎萨克和硕毕锡呼勒图郡王帕勒塔也给予优厚待遇,于民国元年封袭亲王,任命为阿尔泰办事长官,著加陆军上将衔并给予二等嘉禾章[13]269。 二、新疆蒙古王公为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民国时期,新疆蒙古王公积极参与国家、地方政权建设,为新疆社会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一)参与政权建设 1.参加宪法制定 1913年,第一届民国国会在北京成立并组建宪法起草委员会拟制定宪法。就制宪而言,作为一个从零开始的国家工程,通常由主导政治秩序的团体或力量来决定,但其成败与否往往取决于社会各方及各族群之间的共识能否达成一个最大的公约数[9]。故在制宪之初各省均积极推荐宪法起草委员,新疆蒙古王公则因相距遥远而未能亲身参与,但也通过其他途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已升任亲王并就任阿尔泰办事长官的帕勒塔致电大总统与国务院:“现闻各省都督发起宪法起草委员,以为国会讨论之预备。兹事至为扼要,全国民意均应采取。窃以蒙古地方广袤数万里,语言风俗迥异内地,宪法起草,亦应有人发表意见,以求完美。帕勒塔忝膺西北重任,谨援各省长官之例,推举二人。那彦图资深望重,深悉内外各省、蒙情;贡桑诺尔布曾游历东洋,精研法政之学。拟即推举为宪法起草委员,敢祈就近饬知,以便与会。毋任翘企盼复之至!帕勒塔谨呈。”[13]369可以看出,在推荐宪法起草委员时,帕勒塔已经充分考虑到中国地域之广大,蒙汉人文之差别,为使宪法内容不失偏颇,特推荐蒙古王公中最通达蒙汉之情,最精研法政之学的两位精英作为蒙古族代表参与立宪,也体现出其理念的先进性,希望在宪法中体现最广大民意和边疆民情的需要,以及其想真正成为国家重大政治工程建设者的愿望。其意见也得到了政府的首肯,后国务院向其致电称:“阿尔泰帕亲王,奉大总统令,敬电悉。该亲王所陈各节不为无见,应如所请添派那彦图、贡桑诺尔布为研究宪法委员。”[13]370最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33次会议讨论,三读通过。虽然,民国初年的宪政制度革新最终因缺少一个与新政权相匹配的可行的政体而最终导致失败[10]。但对新疆蒙古族而言,却是第一次在民国时代真正参与关系国家命运之大事的开始,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