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558(2018)02-0024-09 一、鲍曼言语共同体(speech community)的概念 如果学界普遍承认,以鲍曼为代表的表演理论是美国民俗学乃至世界民俗学在20世纪后半叶最重要的实践认识成果;那么在本文中,笔者就以鲍曼为例,阐述民俗学家们是如何通过使用社区(community)和言语共同体(speech community)的语境概念,继承并发扬了索绪尔1911年提出的群体言语(language)的命题主张。当然,民俗学家们进而也就因此而陷入了后现代主观相对论的理论和逻辑陷阱,如果民俗学家们执意把社区和言语共同体仅仅用作实践的主观性、相对性语境条件,而不是同时也当作实践的主观问客观性建构对象。 20世纪以来的民俗学深受索绪尔语言学的影响,鲍曼曾经指出:“在符号学的发展中,特别是索绪尔以来的传统中,民俗[作为符号,在符号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鲍曼完全接受了索绪尔对“语言”和“言语”的划分,多次使用“言语共同体”的概念。可以认为,“言语共同体”的概念在逻辑上直接继承了索绪尔的群体言语的概念,因为后者间接地蕴含的共同体言语的意义,也就是前者直接地包含的意义。因此,如果鲍曼视表演为社区内部通过“面对面”[2]的言语交流而实践的口头艺术,那么在鲍曼的术语库中,“言语共同体”就是对作为科学人类学客观性语境概念的“社区”,从现象学民俗学主观性语境的角度所作的限定性转换,因而在经过“格式塔”式视角转换后的现象学意义上,二者是可以相互调换的。 也就是说,对鲍曼而言,实际上社区和言语共同体是表演“被理解为表演”的同一个语境条件——正如在索绪尔那里,群体言语和共同体言语应该是理解语言和言语的同一个语境条件一样——由于表演总是“社区中的表演”[3],表演只能“在该社区中被理解为表演”[4]或者“被理解为该社区中的表演”[5],即“这些[表演的]方式需要通过民族志研究在每一种文化和社区中去发现”(在鲍曼这里,民族、文化、社区、共同体,都是“性相近,习相远”的概念)[6],于是,鲍曼就把这种用民族志方法发现“社区中的表演”的表演理论研究方法称为“表演民族志”(ethnography of performance)[7]、“言说民族志”(ethnography of speaking)[8]或“交流民族志”(ethnography of communication)[9],因为表演只不过是在特定社区或言语共同体内部,通过艺术性的言说(speaking)或话语(discourse)来实践且实现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或交往。 将言语共同体或社区作为实践研究(对于鲍曼来说,表演研究也就是实践研究)的语境条件,当然并非起始于民俗学,而是起源于人类学。晚年的费孝通经常回忆起他的老师马林诺夫斯基开创的社区研究传统: 最初,人类学的研究是以封闭的简单社会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比较也是在简单社会之间进行的,这也是马老师那个时代的中心研究工作。同时,他也是这一学科科学的民族志方法的奠基人,在早期,他也主张人类学应该在封闭的社区中进行调查和研究,进而揭示社区的文化功能[10]。他的这一贡献与其说是学术上的,不如说是人文价值上的,因为长期以来,西方学术界流行的是以西方为中心的社会进化论思潮,把殖民地上的人民看成是和白人性质上不同、“未开化”的“野蛮人”。马老师却号召人类学者到那些一直被认为是非我族类、不够为“人”的原始社会里去参与、观察和体验那里人的生活。马老师使这些“化外之民”恢复了做人的地位和尊严[11]。在他的论著里,我看到一种对非西方人文世界的历史和现实作用的尊重[12]。 通过费孝通“眼中的老师”(My teacher in my eyes)[13],即费孝通对马林诺夫斯基的二度阐释,我们也就能够理解那些继承和发扬了马林诺夫斯基田野人类学学术传统和人文价值观的晚近人类学和民俗学家们所坚持的“社区”理念的“人文价值”贡献。换句话说,若不是为了恢复和维护所有人即每个人“做人的地位和尊严”的人文价值观理想(人类实践的最终目的),我们就无法解释晚近人类学和民俗学家们何以近乎偏执地——但也令人敬重地——“苦心谋求”把“社区”理念植入“非遗保护公约”。 “社区”则是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最具反思性张力的一个术语,尊重社区和社区参与更是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措施”的基本前提……尽管《公约》本身并没有对“社区[communities]”进行明确界定,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赋权给相关社区和群体,正是许多民俗学者和人类学家在这份国际法律文书的订立过程中苦心谋求的“保护之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丢掉”社区就等于丢掉了《公约》立足的基石[14]。 如果说从马林诺夫斯基开始的田野人类学社区研究的理论目的(这里暂搁置其人文价值观的实践目的)还是通过科学方法经验性地证明客观性、普遍性的社会规律或文化法则——例如神话的文化宪章(charter)功能,那么,晚近人类学、民俗学社区研究的实践目的则是通过现象学方法直观地阐明主观性、相对性和多样性的社区规则或文化准则。就后者而言,如果不仅“作为一种言说,表演要受制于一系列[主观性、相对性、多样性]的社区基本规则”[15],而且“一个社区的社会生活赖此[社区基本规则的主观性、相对性和多样性]而得以实现”[16],那么通过民族志方法,我们不仅可以认识社区表演的主观性、相对性和多样性“话语系统是如何社会性地被建构的”[17],同时也可以认识到“社会是如何通过[表演的主观性、相对性和多样性]话语来建构的”[18]。在这个意义上,无论社区还是言语共同体,都不再是康德先验论意义上作为“感性直观先验形式”的主观间客观性接受性(同时也是反思性即通过先验演绎而把握的)语境条件(科学人类学的“语境”概念),而是胡塞尔现象学意义上作为“观念直观形式”的主观性建构性想象、赋义对象(现象学人类学、民俗学的“语境”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