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8)03-0103-09 一、德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三种“理想类型”及其治理逻辑 如何通过大学“组织法”①的变革,形塑旨在保障学术自由的有效组织环境,增强“组织法”的学术相应性,构成德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术自由“组织保障”学说关注的焦点议题。通过联邦宪法法院卓有成效的宪法解释,学术自由的“组织保障”理论逐渐兴起和发展,对德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产生了重大影响。基于此,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大学“组织法”变革的数次重大判决以及联邦《高等学校总纲法》、各州《高等学校法》相关法律条款在“组织法”议题上的演变历程,构成德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观察窗口”,也往往被学者们视为德国高等教育治理中“法律主义”②盛行的重要表现。 在联邦宪法法院“观点更新”以及联邦与州层面法律修订的背后,实际上交织着公立大学内部各权利(权力)组群之间的复杂博弈,也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国家规制层面(包括立法与司法)对“大学任务”尤其是“学术”任务的认知差异。总体而言,自20世纪60时代末以来,德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总体上经历了“教授大学”“组群大学”以及“管理大学”三种“理想类型”的嬗变,分别对应“寡头统治”、“民主回应”与“绩效竞争”三种大学治理逻辑。 1.“教授大学”模式:德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传统中的寡头统治逻辑 在17世纪中叶德国“教授大学”模式产生之前,中世纪大学是以“有学问者和求学者的协作式社团而出现的。尽管存在着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的学生大学和以法国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教师大学等不同的大学组织形式,但从一般意义来看,大学组织中的教师、学生原则上是拥有平等权利的成员,全体会议拥有相当大的决策能力”[1]。而在17世纪中叶,“当招聘终身的、占据某个教席的教授成为国家常规制度时,大学发展成了所谓的‘教授大学’(Ordinarienuniversit
t)”。“教授大学”彻底“改变了大学原初意义上的协作式‘学者行会’结构”[1]。这种由正教授“寡头统治”的内部治理结构一直持续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例如,1810年创建的柏林大学,就推崇这种“教授治校”的权力结构。在此权力结构中,教授在大学内部事务中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在柏林大学,“各学院正教授负责讨论决定本院内部事务,院长从他们中间自行选出;全体正教授组成校评议会,共同就全校性事务作出决策”[2]。然而,受纳粹主义的冲击,这一传统被中断,大学受到纳粹势力的全面掌控。二战后,在“非纳粹化”(entnazifizierung)与全盘复兴魏玛(Weimar)的改革过程中,教授治校的经典模式得以恢复。在此背景下,1960年由德国学术咨询会发布的报告中,明确强调:“大学的办学原则为成员之间平等的‘学者社团’、研究与教学结合、专业教育与普通人文教育统一。”[3] 此外,承袭德国学术自由法律史的厚重积淀,《基本法》第5条第3款明确将教师的研究与教学自由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该条款明确规定:“艺术与学术、研究与教学都属自由。教学自由不得免除对宪法之忠诚。”同时,德国大学教授被赋予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且因其有关学术研究自由权利之行使,而不必与一般公务员那样须受公务员义务之限制”[4]。宪法与法律对德国大学教授的权利保障以及“讲座制”等专业惯例的普遍存在,巩固并持续形塑着德国“教授大学”的治理模式,大学在很大程度上由“正教授”控制,遵循与恪守着“寡头统治”的实践逻辑[5]。在“教授大学”模式的宰制下,“教席教授作为大学自我管理的全权代表、研究所的负责人和考官,主持‘大’课,占据几乎整个学科的垄断权,并以大学的主人自居”[6]。“直至20世纪60年代末,德国大学组织与19世纪的大学组织相比相差无几。教授——组织体制的第一级——是大学这一建筑的砌块。在传统上,大学中教授是他的研究领域中的唯一一名讲座持有者,同时,也是研究所的唯一的负责人。在他的领域中,教学与研究由他负责。”[7] 2.“组群大学”模式:德国公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民主回应逻辑 随着德国大学学术运作体系的日趋复杂,这种源于中世纪传统并受法律肯认的“教授大学模式”逐渐遭到批判和质疑。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运动(尤其1966年至1968年)对德国传统的教授治校或“教授大学”模式产生冲击,学生组织及其同盟者迫使大学认真考虑各种社会问题,传统上德国大学倍加珍视的“教授寡头统治”格局开始瓦解。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学生运动中,参与者除了一般学生外,还包括助教乃至教授。这次学生运动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大学的“组织法”层面,旨在提高教授外其他权利组群在大学治理中的地位。具体而言,此次学生运动的诉求包括:(1)学生们最后取得参与院务会议与校务会议的权力,助教及大学中间阶层也取得一定的参与权;(2)过去的行政与决策体制,亦即以一年为期轮流出任的“限期首长制”及以此建立的教学研究与经营管理分立的体制,难以适应需求,独任校长制获得青睐;(3)应予以改革的部分还包括正教授的任命与个别教授所负责领域差异性是否合理的检讨等。另一个重点,是学生参与的组织。为回应此次学生运动的大学改革诉求,各州纷纷制定或修订各自的大学法,践行所谓“分群参与式大学”或“组群大学”(Gruppenuniversit
t)的大学治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