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全面启动。2017年,浙江省和上海市首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地。按照中央的部署,2017年秋季,北京、天津、山东和海南四个省市继续进行改革试点,为考试制度的全面改革探索道路,积累经验,到2020年全面建成新的高考制度。 “新”高考制度和“旧”高考制度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充分发挥高校在大学招生录取中的主体性作用,从被动录取转向主动招生,使高校的招生录取标准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中发挥正向引导功能。如果高校招生机构不能或无法转化职能,仍然完全根据分数录取学生,将有可能进一步恶化目前的“应试训练”和“分分计较”格局,非但不能根治改革之前的痼疾,反而可能由于等级赋分、多重计算方式的转换比较以及等值等诸多复杂问题的介入而引发更多的问题。反之,如果高校招生机构能够根据新高考制度的要求转化职能,把“两依据,一参考”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则有可能从根本上实现中央提出的“立德树人”目标,目前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诸多趋利避害型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一、“让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的含义 主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哲学概念,本文不对其展开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讨论,仅就大学招生录取中的主体予以最一般意义上的界定。所谓主体,是针对客体或对象而言,指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自主设计行为目标、自由选择行为方式、独立承担行为后果并获得利益的能动的人格化力量。主体具有非对象性、非代理性、自主性、能动性和承担结果等特征。①非对象性的含义是它是某种活动的施加方,与接收方(客体或对象)相对,“是我不是你”;非代理性的含义是它不是代理方——代理方接受某个机构或个人的委托开展某种活动,其利益和主客体无关——“是我不是他”;自主性的含义是它能够按照自己意愿行动的动机、能力或特性,“按自己意愿行动”包括:自由表达意志,独立做出决定,自行推进行动进程,等等;能动性又称主观能动性,是指它通过思维与实践的结合,主动、自觉、有目的地作用于外部世界:承担后果的含义是对主动选择的行为负责,承受其结果。 当我们说“让高校成为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时,我们是在表达什么含义呢?一般说来,围绕大学招生录取有四个利益相关者:考生、中学、高校和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教育考试院代表政府组织统一考试,高校按照一定规则录取中学的考生。在这四者当中,谁是大学招生录取的主体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考生不是主体。大学招生录取是一个行动,这个行动的对象是学生。学生是客体而不是主体。尽管在志愿填报过程中,考生也在主动选择高校,但是,考生不能自己制定录取标准和规则,它只能遵守并服从高校的录取标准和规则;对于录取结果,考生也只能被动接受,无法主动选择——除非你在被录取之后不去高校报到——因而无法体现出主体所具有的能动地位。 其次,既然考生不是主体,中学就更不可能是主体了。理论上,学生高中毕业后就和中学脱离了关系。从学生结束学考,参加高考的那一刻开始,就进入到大学招生录取的程序中。中学和这一程序无关。当然,在现实中,由于中学,特别是教师,对于学生的选择具有巨大影响,中学所起到的作用实际上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主体。 接下来看教育考试院。作为政府的代表,在大学招生录取中,教育考试院的职能其实是模糊不清的。比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育考试的科研和开发;深化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教育考试与招生工作方案;促进与境外考试机构的合作交流,开拓多层次、多规格的考试项目。”(上海市考试院,2003)在这个表述里明确规定了,“组织实施招生工作方案”是教育考试院的主要职能。但是,“……主要承担全省高校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管理、普通高中综合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及社会考试服务,承担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命题等工作。”(江苏省教育考试院,2005)在上述表述中,就只有组织管理考试的职能而没有招生的职能了。 同样都是省级教育考试院,为什么职能上会有不同?省市教育考试院究竟能不能或者应不应该具有组织管理招生的职能呢?这个问题十分复杂。 如果把高考招生录取制度看成是科举制的现代延续——许多人的确是这样认为的——从科举基因来看,教育考试院并非不可以组织管理招生工作。在科举时代,教育和选官合二为一,因而考试和录取也是合二为一的。作为主持“抡才大典”的主考官,学政、总裁等朝廷命官既代表政府组织院试、会试等各级考试,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录取工作,考完即录。废除科举制后,考试院作为五院之一,实际上承袭了科举时代的考录职能,既是一个选拔官员的制度,同时也是一个实施选拔工作的具体机构,考试和录取也是统一的。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别是,如果从教育的角度出发,教育考试院可能就不一定适合组织管理招生工作。因为,考试是考试,招生是招生,录取是录取,考试和招生录取应当分开,实现“招考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