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8)03-0040-07 德里达的“解构”多被视为一种消极的摧毁行为,但他本人多次申辩:“解构不是否定的,而是肯定的。就是对‘不可能’的肯定。如果一定要确定通过解构人们构建了什么,我要重复我说过的:那就是世界的新面貌,人、民族、国家之间关系的新的面貌,以及通过解构寻求的新的规则和法则。”[1]这个“不可能”就是“他者”,即现有思想框架、价值观念中所不能纳入的“新的面貌”“新的法则”。法律通常被认为体现了正义,但德里达要强调的是通过对法律的解构而走向正义。就此而言,通过解构而寻求的“他者”就是与正义相联的。 后现代主义者解构惯用的一种方式是从话语和文本入手,因为在他们看来,某种特定的思想体系及其内在逻辑总是与语言相关的,而前者可以说正是构成了政治结构与社会制度得以维系的基础。[2]德里达的解构也是从话语和文本出发的。 德里达直接阐释法律的著述,主要体现于他分别在1989年和1990年所作的两个报告。第一个报告名为“正义的权利/从法律到正义”(Of the Right to Justice/From Law to Justice),是其在美国卡多佐法学院召开的主题为“解构与正义的可能性”论坛上的报告。第二个报告名为“本雅明的初名”(First Name of Benjamin),是他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召开的“纳粹与最后决断”论坛上的发言。1992年由劳特利奇出版的《解构与正义的可能》文集中收录了这两个报告,且将这两个报告合并,并定名为《法律的力量——权威的神秘基础》。2002年由劳特利奇出版的《宗教的行动》文集亦收录了这两个报告。 一、法律的神秘基础:解构的可能 德里达在他的第一个报告中,从语言角度开始了他的解构。他声称,语言与习语就是他打算在这个报告中讨论的中心内容。其中有两个与主题相关的英语中的习语表达引起了他的兴趣,一是执行法律(to enforce the law),二是传达授予(to address)。他对于法律的解构,正是围绕着这两个习语表达展开的。 法律的可执行性,表明了法律与力量是分不开的,力量绝不是可有可无地附加在法律之上的,甚至可以说力量就是隐含在作为正义的法律和作为法律的正义之中的。在英语与法语中,如何区分合法的力量(the legitimate force)与不义的暴力(the unjust violence)?如果转向一个德语的词语,情况可能又复杂起来了。在德语中,Gewalt具有“合法权力”与“原始暴力”两重意思。那么,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区分?在一些人看来,正当权威正是通过原始暴力建立起来,而这一原始暴力本身却不能被赋予任何正当性,因而可以说原始暴力在最初的时候既不是合法的也不是非法的。德里达不同意进行这样简单的处理,认为“力量”一词具有语义上的复杂性、多重性,不可按非此即彼的本质主义的方式来界定,因而需要我们对它的使用保持警觉。但是,力量对于法律和正义的分析又是不可缺少的。 他转入了对帕斯卡尔《沉思录》中正义与力量关系的探讨。德里达转引了帕斯卡尔如下的论述:“正义而没有强力就无能为力,强力而没有正义就成为暴戾专横……因而必须把正义与强力结合在一起。”[3]德里达说,帕斯卡尔提出的结论就是:“我们既然不能使正义的成为强力的,于是我们就已经使强力的成为正义的了。”[4]这种观点不仅被解读为是相对主义的,而且被认为是受到蒙田的影响。帕斯卡尔声称,正义的本质并不在于立法者的权威,也不在于君主的方便或是现行的习俗,因为习俗仅是被人所接受才形成了全部的公道,这就是它那“权威的神秘基础”。德里达认为,这实际上也来自于蒙田对于法律权威的“神秘基础”的讨论。但是帕斯卡尔与蒙田一样,并不是在宣称强权造就权力。帕斯卡尔实际上是相信“自然法”所体现的神圣正义而批判时代对于自然法的败坏,因此,对于他来说,就不可能是相对主义和悲观主义的。在德里达看来,如果撇开帕斯卡尔思想中的神学因素,“我们完全可以找到现代批判哲学以及法律意识形态批判的基础,找到一种法律上层结构解晶化的基础,而那种法律上层结构既掩盖又反映了占统治的社会力量的政治经济利益。这种批判精神是可能的又是有用的”[5]。帕斯卡尔思想中的批判精神受到德里达的高度重视,因为这种批判精神正是德里达解构思想的体现。活跃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批判法律研究”无疑是受到德里达解构思想的启发,而他们也恰恰是要揭示法律背后的意识形态、政治力量和经济利益,力图戳穿法律的中立、客观、自足的现代神话。故此,德里达又反过来对于“批判法律研究”给予了高度评价,声称他们的工作对应于解构主义最激进的计划:“为了与自身一致,这种计划就不能封闭在纯粹思辨、纯粹理论和纯粹学术的话语,而是热衷于某些更重大的事物,志在改变事物,以一种行之有效和身负其责却又是间接的方式,不仅干预职业活动,而且干预城邦生活,以及干预整个世界。”[6] 但是,德里达的激进可能远远超出了“批判法律研究”。德里达将对力量问题的思考带向了更远的地方,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批判必须正视一种内在结构,那就是法律所维系着的与力量、权力和暴力之间最为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法律的力量永远是一种解释的力量。这种解释的力量,是在正义与法律突显的时刻、在法律的奠基与辩护的时刻所蕴含的“施行式的力量”(performative force)。在奥斯汀那里,“施行式”是一个与“记述式”(constative)相对的概念。记述式的语句是用以记述的,是对事实的描述,是有真假的;施行式的语句是对行动的吁求,是用以做事的,是无真假的,但因其包含着请求、命令、宣称,无疑包含着一种力量。因此,法律奠基的时刻从来不是印刻在历史的同质之网中的,因为它随着一个决断而撕裂开来,它根本不能通过先在的法律给予合法化。创设法律的活动就包含着力量的突显,这种力量并非外在的暴力,而是一种“解释的力量”。这种力量本身无所谓正义与不正义,因为任何一种既存的法律与正义都不能保障这种力量、反对这种力量、废除这种力量。话语在法律的创设中遇到了它的界限,这就是“神秘的东西”。为什么是一种“神秘”?因为“这里有一种沉默涌塞在建立行为的暴力结构之中”[7]。法律的创设只能依赖解释而不能进行推论,在这种创设中并不存在一种合法的话语来充当元语言,因而这种“解释”自身无疑就是一种语言的“暴力”。这种“不可言说性”正是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神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