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4 *论文获益于安德烈亚斯·凯莫林(Andreas Kemmerling)教授、施璇博士等学者以及匿名审稿人的建设性意见,在此表示感谢。 一、导论:澄清笛卡尔的真理理论的必要性 笛卡尔的成熟哲学体系首先系统地表达在《第一哲学沉思集》(简称《沉思集》)中,在其中他发展了一个认识论来建立整个哲学体系,这个认识论引导了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认识论转向。这个认识论的经典表达就是《第三沉思》第二段所提及的“真理规则”:“任何我[即沉思者]非常清楚分明感知的对象都是真的。”(《沉思集》,CSM 2:24,AT 7:35)①对“真”(true)这个笛卡尔认识论的枢纽性概念的解释极大地影响了对笛卡尔认识论体系效力的理解和评价,特别是影响对笛卡尔认识论是否能避免“笛卡尔循环问题”的判断。虽然“真”这个概念被笛卡尔视为一个透明的、简单的和不可定义的初始概念,②但是对其内涵的限定和探索依然是极有必要和可能的。国际学界目前对笛卡尔的真理理论的解释还没有形成决定性的共识和系统性的见解。本文不准备处理和分析笛卡尔文献中“真”概念的所有用法和含义,而是集中考察笛卡尔认识论中的真理理论(确切地说是关于真理规则中“真”概念的理论),以提供一个系统性的解释,确定“真”这个概念与其它相关概念(“确定性”“知识”“绝对假”“清楚分明的感知”等)之间的关系,澄清相关误解。 关于笛卡尔真理理论,目前学界主要有两个解释方向:一部分学者主张符合论的解释,即“真”概念是指清楚分明感知的信念与对象的符合(correspondence);另一种是融贯论的解释,即这个“真”概念是指清楚分明感知的信念之间的彼此融贯(coherence)。学者们在笛卡尔文献中确实发现了部分明确有力的文本依据来支持第一种解释,但是缺乏从笛卡尔总体哲学框架出发对他的真理理论的系统定位和基于相关文本的完整理解,同时还忽略了另外一部分关键文本所呈现出的笛卡尔真理理论的复杂面向。针对第二种解释,学者主要批评它缺乏文本依据,但是没有在学理上清楚指出该解释的合理和不合理的方面,没有澄清融贯性在笛卡尔认识论中的真正角色。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在第二部分提出应该区分笛卡尔的两种“真”概念;第三部分分析笛卡尔的文本,捍卫和补充符合论解释并澄清相关误解;第四部分批评融贯论解释,并指出其部分合理要素;第五部分将提出一个笔者所主张的新解释。 二、区分两种“真”概念:判断的形式性真/假和观念的质料性真/假 在笛卡尔的哲学体系中,世界上只有两种实体:思维物(心灵)和广延物(物质/身体)。人是这两者的联合体。人的心灵的样态就是思维活动,而思维活动所表象(represent)的内容就是观念(ideas),因此一切心灵活动的内容就是观念。现代早期哲学家(如笛卡尔、洛克)或多或少都持有一种观念向心灵表象外在世界的表象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的形而上学框架。在笛卡尔看来,心灵不能直接感知心灵外的事物,只有通过表象心外之物的观念间接地认识它们。心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观念,比如观念“2”“快乐”“石头”等。而“清楚分明感知”这种笛卡尔真理规则的认识方法所形成的对象就是简单或复杂的命题(比如“2+3=5”),或称为命题式观念③(cf.Zhang,p.146)。对这种命题式观念的赞成就形成了信念(beliefs),或称为“信念式观念”(doxastic ideas)。因此,关于笛卡尔的真理规则,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清楚分明感知的信念式观念在何种意义上为“真”。 在《第三沉思》中,笛卡尔探讨哪些观念是真/假的承担者。他主张,严格意义上的“假”仅存在于判断之中:“现就观念而言,如果只考虑他们本身而我[即沉思者]不将它们牵涉到任何别的事物上,严格来说它们不能是假的,因为不管我想象它是一只山羊还是一个怪物,我想象前者或后者都同样是真的。……所以唯一剩下的思想,那个我必须提防犯错的地方,就是判断。而在判断这里发现的主要和最平常的错误在于,我判断内在于我的观念与外在于我的事物相似(similes)、或相符合(conformes)。当然,如果我恰好将观念本身简单地视为我思想的模态而不将它们牵涉到任何别的事物上的话,它们几乎不能给我任何犯错的质料(material)。”(《沉思集》,CSM 2:26,AT 7:37)严格意义上的“假”存在于心灵判断某观念“相似、或相符合”于某个心外的对象的时候,而观念本身却可能给予心灵“犯错的质料”。在《第三沉思》和《第四组答辩》中,笛卡尔将给人的心灵以犯错的“题材”或“犯错的质料”的观念称为“质料性假的”(materially false)观念。(参见《沉思集》,CSM 2:26,AT 7:37;《第四组答辩》,CSM 2:162,163,AT 7:231,232;《与布尔曼谈话录》,CB:11,AT 5:152)他引入“观念的质料性真/假”(material truth/falsity of ideas)这个概念来描述观念的表象状态。这个概念常被笛卡尔真理理论的解释者所忽视。正如笛卡尔所言:“因为,就如我[即沉思者]先前所述那样,虽然严格意义上的假,或者说形式性假(formal falsity)可能仅仅在判断中发生,但是当观念表象非事物为事物时,存在另外一种发生在观念中的假,即质料性假(material falsity)。”(《沉思集》,CSM 2:30,AT 7:43)笛卡尔区分了在判断中的形式性真/假(formal truth/falsity in judgments)和观念的质料性真/假。前者是严格意义上的真/假,涉及判断一个观念是否相似于或符合于它所表象的对象;而后者是特殊意义上的真/假,涉及一个观念是否给我们的心灵以某种犯错的质料或材料。表象某个非实在事物作为实在事物的观念是质料性假的观念(笛卡尔的例子是“冷”的观念,参见《沉思集》,CSM 2:29-30,AT 7:43),表象某个实在事物为实在事物的观念是质料性真的观念(笛卡尔举的例子是“上帝”的观念,参见《沉思集》,CSM 2:32,AT 7:46;其他例子比如数学中“2”的观念)。因此,观念的质料性真/假事实上刻画了观念的忠实或非忠实的表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