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否决权是指在特定国际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大国,基于国际组织决策机制而获得的对重要决策可一票否决的权利。作为否决权,它允许少数成员的个体意志对抗多数成员的集体意志;作为大国权利,它是少数国家拥有的特权,不具有普遍性。在既有国际组织体系中,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和亚投行等国际组织都设置了大国否决权。大国否决权的规范价值是指国际社会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对大国否决权做出的价值评价。在通常情况下,社会规范的统一性决定了社会成员对特定事物规范价值评价的统一性,但国际社会的分散性使得各主体奉行的价值观念存在差异。相应地,各主体在对同一事物做价值评价时,其依据的评价标准也常常存在差异。其后果之一是各方观点无法基于统一的价值基础开展对话,也就无法就制度改革达成一致方案。① 国际社会对国际组织大国否决权的规范价值始终存在不同看法。在1945年的旧金山会议上,各国代表团曾经强烈反对《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做法,认为这“等于把整个世界交给一个大国集团称霸”。②此后关于联合国机构改革的历次讨论也始终非常关注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存废问题。③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所拥有的否决权也常常被视为霸权主义的象征,欧盟和发展中国家曾多次要求美国放弃该项权利。④2015年,在亚投行筹建过程中,国际社会也曾就中国应否获得一票否决权展开讨论。⑤而在该过程中,大国否决权的拥有者,以及对国际组织的有效性存在强烈期待的一些国家和代表,则对大国否决权的规范价值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和认同。⑥ 争议的存在并未改变大国否决权存续并发挥作用这一事实,但它在观念层面给权利拥有者制造了压力。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否决特定议案时,常常要承受相对方和国际社会的责难⑦;美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一揽子方案久拖不决期间,遭到欧盟和发展中国家的批评。⑧中国在筹建亚投行的过程中,为打消国际社会的疑虑,多次就否决权的适用范围做出解释和承诺。⑨大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说明拥有和行使否决权的理由,表明国际社会对大国否决权规范价值的质疑实实在在地发挥着影响力。⑩这在妨碍大国否决权正常发挥积极功能的同时,也使得国际社会无法客观认识并应对大国否决权的负面影响。 因而,研究大国否决权规范价值的评价标准,有利于正确理解大国否决权的功能,科学改进国际组织决策机制。对中国而言,深入探讨该话题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当前,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拥有世界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这使得大国否决权制度和中国国家利益的关联性比其他国家要更加复杂。一方面,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亚投行的发起国,中国在这两个组织中是大国否决权的拥有者;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中的后起之秀,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组织中又是美国大国否决权的制衡对象。在国际法治程度加深、制度话语权已成为各国捍卫自身利益重要武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国要确保自己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利不被掣肘,同时又要避免自己成为他国滥用权利的受害者,就必须放弃单一的价值立场,把握大国否决权的本质,在不同场合中给出不同的应对方案。 为此,本文基于有关大国否决权的历史文献和国内外学界的研究成果,梳理了大国否决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当代表现形态,回顾了学界关于大国否决权规范价值的基本观点并分析了其价值评价标准的不合理之处,进而提出了评价大国否决权规范价值的适宜标准,以为我国在多边场合捍卫自身利益提供理论支持。 一、大国否决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 否决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执政官否决权和保民官否决权,并在共和政体宪政机制和国际组织决策机制这两个范畴得到了继承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重要国际组织赋予了特定大国对部分决策的否决权。作为多数决策机制的补充。否决权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犯。大国否决权则在一定程度综合了否决权的制衡功能和防御功能,在国际秩序的塑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否决权制度溯源 否决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执政官否决权和保民官否决权。罗马人推翻王政统治后,赋予了两个执政官否决彼此决议的权利;作为平民代表的保民官拥有了可以抗拒贵族通过损害平民利益政令的权利。(11)执政官否决权和保民官否决权都是权利主体在决策机制中消极不合作的权利,在效果上不能积极主导决策的走向,但可以阻却不利决策的发生。不同的是,执政官否决权是一项基于否决方和被否决方平等关系而产生的监督制衡性权力,而保民官否决权则是基于否决方相对于被否决权的弱势地位而赋予前者的一项保护自身根本利益不受侵犯的防御性权利。(12)此外,虽然执政官否决权和保民官否决权都有阻却决议产生的效果,但此二项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在一般意义上防止相对方滥用权力,维护共和政体的整体目标。 随着全球范围内政治自由主义的兴起,国家机构内部要求警惕权力滥用、主张分权制衡;国际多边决策中则要求保护少数派权益、防止以多欺少。执政官否决权和保民官否决权的制衡功能和防御功能则分别应和了这两类需求,进而在共和政体的宪政制度和国际组织决策机制这两个范畴得到广泛的应用。 共和政体内部常常通过赋予特定职能机构否决相对方采取特定行动的权利,以达到监督对方、防卫自身的效果。(13)美国总统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是最为典型的事例。(14)1789年的美国制宪会议经过激烈讨论后,决议采用三权分立的手段防止联邦政府内部机关滥用权力,总统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作为配套措施被写进了宪法。依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的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需送交美国总统签署批准,否则不能生效。(15)与罗马时期的执政官否决权类似,美国总统否决权不是一项惠及总统个人的特权,而是服务于庞大宪政体制分权制衡目标的辅助性制度。总统立法否决权的制度目标在于将立法权纳入行政权的监督下,防止立法部门违背宪法、滥用权力。鉴于总统否决权是一种阻却变化、维持现状的权利,其行使也不会导致行政权僭越立法权的后果。(16)更重要的是,总统对国会法案的否决不但能鞭策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在立法前协调分歧,以确保生效的法案得到有效的执行,还能将有争议的法案带入公众视野,促成社会的集体辩论和达成共识。(17)换言之,总统立法否决权最有价值的后果不在于使特定不合理的法案无法通过,而在于使国会采用谨慎的态度,避免提交存在重大争议的法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