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改革的认识是初步的。从三中全会公报及有关讲话可以看出,当时认为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于集中,最初的改革思路可以归结为放权、让利和松绑,调动地方、企业和个人积极性①。这实际上重申了毛泽东1956年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的调动积极性的经济思想。怎么调动积极性?办法有两条:一是将更多的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政府和生产单位;二是给予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以更多的利益。邓小平称之为“经济民主”。放权让利的改革在1958年和1969年至1970年曾经进行过两次尝试。就“放权”和“让利”原则这一点来说,三中全会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此前有类似之处。但是,这一原则的应用范围大大扩大了:1958年改革的特点是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性分权,1979年以后则更加注重扩大企业的自主权;1958年改革主要在国有部门中进行,而1979年以后的改革大大扩展了范围,特别是在农村中进行并扩及对外经济关系②。与调动积极性的经济思想相一致,邓小平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经济政策:允许一部分人“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他说这是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全局的“大政策”。③这一政策首次把利益驱动而不是“革命精神”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把人们积蓄既久的利益动机和致富欲望调动起来。所谓放权、让利、松绑式改革,主要对四个方面:一是对农民,二是对国有企业,三是对地方政府,四是对城镇居民。 一、为农民让利与松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列出25项政策,其中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让利”,二是“松绑”。 先说“让利”。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工业体系的建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业提供的积累。1952年至1978年,农业提供的资金大体相当于同期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额。这主要是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实现的。尽管70年代后这种转移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绝对值继续增加。④这种长期的对农业的净提取,是造成中国农村长期贫困的原因之一。1979年后的新政策,最直接的措施,首先是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从1979年4月起,先后较大幅度提高了18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1980年、1981年、1982年又先后提高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价幅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过的。据统计,1950年至1978年近30年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共提高117.4%,平均每年递增2.8%。而1979年至1982年4年间,农副产品收购牌价共提高24.5%,其中1979年一次提高21.1%。如果包括议价、加价和市场收购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共提高41.6%,平均每年提高9.1%。⑤其次是调低了征购任务,实行超购加价、奖售政策。水稻地区口粮不足400斤,杂粮地区口粮不足300斤的一律免购。1979年全国粮食征购基数从755亿斤减少到700亿斤,1982年减到606.4亿斤。1978年前,只有粮食、油脂实行定基数政策,其他一、二类农副产品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后也不准自由上市,只能按规定价格卖给国家。从1979年起,对棉花和食糖实行定基数政策,在完成基数任务后,国家加价收购或换购奖售,一些产品可以自由上市交易。⑥超基数收购的粮食、食油(包括油料),由原来加价30%改为50%,棉花加价30%。先后对牛皮、棉花、油脂、食糖实行奖售,主要是奖售粮食,实行棉粮挂钩、糖粮挂钩等,还有奖售化肥。⑦再次是减免税收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79年,低产缺粮地区免征农业税共47亿斤。同年7月,国家决定提高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起征点,放宽新办社队企业减免税收年限(一般地区新办企业3年免税,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5年免税),使农民一年得益20亿元。同年9月,国家决定对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农用柴油和农用电实行价格补贴,使农民一年少支出20亿元。⑧ 再说“松绑”。停止批判所谓农民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批评把社队的多种经营,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甚至按劳分配都当作资本主义来批判的做法,停止和纠正“穷过渡”的做法,强调保护人民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⑨。在给予生产队自主权和给予农民自由方面,其宽松度大大超过了以往。最初的政策底线有两条:一是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基本制度;二是保障国家对农产品的足额收购。在这个基础上,生产队有权选择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责任制形式,自主安排生产计划;农民有经营自留地、家庭副业和进入集市贸易的自由。 对农民来说,影响最大的或许是两点:一是摆脱“以粮为纲”的束缚,鼓励生产队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二是取消对农民发展家庭副业的限制,允许农民寻找脱贫致富的门路。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是人民公社制度下给予农民的“小自由”,作为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来源的补充。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往往经营得最好、最精细,经济效益最高。1978年,全国农民从家庭副业中获得的人均收入35.79元,占到全部人均纯收入的26.79%⑩。然而,为了巩固集体经济,消除农民自发的离心倾向,许多年份对农民的“小自由”设置了种种限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把社员的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来批判的做法,重新肯定了社员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提出应当在保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和扶持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规定自留地约占生产队耕地总数的5%至7%。据统计,全国自留地由1978年的8500余万亩,增加到1980年的1亿亩,所占耕地比重也由5.7%增加到7.1%。有些省、市、自治区大大超过了这个比例。四川省委1979年底发出扩大自留地的文件,决定把自留地扩大到占耕地总面积的15%以内。(11)1980年,四川全省自留地总数已占到总耕地的10%以上;宁夏规定自留地可占耕地面积12%(12)。山西、陕西、四川等省还将一部分荒山、荒坡、水面拨给农民使用。在新疆、内蒙古等牧区放宽了自留畜的政策。各地取消了对社员家庭副业经营范围、品种的诸多不合理限制。农户自留地的种植品种不再限制,完全由农民根据市场做出决定。取消了限制农民家庭饲养猪、羊、家禽的数量和禁止饲养大牲畜的规定,鼓励发展家庭养殖业,包括养鱼、养珍珠,甚至养水貂之类的名贵动物。(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