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8(2018)02-0043-10 1949年以前,以“年终双薪”为代表的年奖,曾是中共领导工人斗争的重要目标,也是重要成果之一,对于减轻资本剥削、提高工人生活水平、巩固中共在工人中的地位等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年奖,其类型多样,也称年赏、年终赏金、年终奖金、馈送、暗赠等,是新中国成立之前工人工资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国后,迫于沉重的财政压力、稳定物价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工资、奖励制度的需要,中共有必要取消旧有的年奖。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经历了先公营后私营,逐渐降低,直至取消的复杂过程。对于私营企业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取消,因涉及私营企业盈余分配乃至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故处理起来较公营企业复杂。故而,对于在经济领域中调适与取消年奖制度的工作,则首先在公营企业①中展开。 学术界既有研究中,关于建国初期的工资、工人、工厂等问题已取得诸多高水平研究成果。关于建国初期工资问题的研究中,《中国工资制度》、《新中国工资史稿》与《当代中国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书介绍了1949年之后工资福利制度的演变历程②。Christopher Howe、武力和温锐等对建国初期的分配制度、工资制度与工资类型进行了研究③。对于1950年代两次工资改革,学界对其着力较多,朱婷、包树芳、严宇鸣分别对1949~1952年间上海的工资问题进行研究④,而张忠民、郑京辉、崔龙浩等对1956年工资改革有深入的研究⑤。此外,杨奎松探讨了建国前后党政人员收入分配从供给制到职务等级工资制的演变,孙洁以苏州茶厂工资改革为中心探讨了1950年代工厂工资改革的利弊及影响,林盼、朱妍对20世纪50年代国营工厂的计件工资制度进行了研究⑥。 年奖制度是一个具有相当学术张力的研究课题,对于探讨中共建国初期的工资福利制度、工人收入乃至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单位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公营企业年奖制度的调适与废除,应置于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以及社会主义工资、福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来讨论。既有研究中,王卫平、王玉贵以苏州地区为个案,重点分析了这一地区非社会主义经济中“年奖”制度的演变,陶丽对建国初期上海私营企业年奖的改革做了梳理⑦。二文皆以长三角私营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个案研究,忽略了中共和政府在公营企业中废除年奖的工作,也未能关注中共对年奖制度宏观的制度调适与演变。本文在梳理中共中央、中财委、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发布有关公营企业年奖问题的文件的基础上,分析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对中央政策的调适,进而分析废除公营企业年奖的原因以及工人的回应,以求加深学术界对建国初期公营企业年奖制度取消等问题的理解。 一、政策的生成 (一)1949年的早期探索 1949年,随着北平等大城市的接管,应对旧企业、旧人员的工资问题便摆在了中共的面前。由于中央决定对旧人员实行“原职原薪”的政策,1月15日,因年关在即,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工资问题的解决办法特向中央并华北局、总前委的请示,涉及作为年奖的铁路工人与一部分矿工的年终双薪如何解决。1月20日,中共中央给出批示,认为“必须按旧规定完全承认……并须尽可能发给”,如发放确有苦难,不得不全部或部分欠乏时,“须向职工普遍的进行解释,说明人民解放军及人民政府目前的困难,请求工人谅解,允许我们欠发一部或全部,欠发的时间亦须说明。……但在说明时,必须承认工人这些特殊待遇,是应该照发的,而不要使工人感觉人民政府有取消这些待遇的意图,以致引起工人的不安”⑧。 相对来说,北平企业较少,相对冲突也不明显;且中央决定照旧发放,故并未产生问题。由于此时尚处战争时期,中共尚未取得全国政权,其所掌握的城市也较少,故而年奖等问题并不突出。新中国成立伊始,随着年终的临近,对于年奖的关注也逐渐增多。 最早开始讨论年奖问题的应是经济活跃的上海。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上海市公营企业年终奖金及考勤奖金,各单位均盼早日决定”,1949年11月25日,上海市委就该问题的处理办法向中央请示,并建议,一是将凡公营企业所有旧称年赏、年终奖金一律改称为年终奖金,二是年奖最高不超过职工本人原工资2倍半,其不足职工本人原工资2个月者一律照向例发给,且可据实际情况分两期发放。如确有困难,在取得职工谅解后酌量减发或暂时缓发。对于上海市委的请示,12月6日中共中央给予批复,表示认可,并强调“多年来上海工人都在我党领导下作年关斗争,争取年终奖金,如果胜利后即行取消,必引起工人群众不满,并可为特务利用。所以我们应当主动地预先提出解决办法,供企业管理机关与工会能有根据地去向工人进行解释工作,才可以供年关时节工人安心工作,不发生纠纷。”⑨ (二)1949~1951年对年奖的初步调适 1949年12月11日,中财委颁布《关于某些公营企业原有年终双薪或奖金问题的处理办法》,成为建国后对旧有年奖制度的首个全国性处理办法,对于公营企业原有年奖的处理是:一、原来不发年终双薪或奖金者,一律照旧不发。二、原来发年终双薪或奖金,但不超过半个月工资者,照原规定数目发给。三、原来发给年终双薪或奖金超过半个月工资者,除加发半个月工资的双薪或奖金外,其超过部分折半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工资,并可分期发给⑩。中财委形成通过各公营企业的结构化差异分类处理工人年奖问题的工作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