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力关系是一国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响到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效性。教育从产生开始,就具有客观存在的国家功能,在很多西方经典著作例如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教育通常是当作政治的分支来加以看待的。随着历史的行程,高校的发展使命因国家力量的介入而走向了政治化,政治化则意味着高校的活动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核心利益。在科学知识呈现爆发性增长的大数据时代,政治领域的意识形态和市场经济领域的利益诉求,同时基于各自的立场施加对高校教育系统的渗透力。[1]高校教师的聘任,作为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子系统,难以回避国家权力、市场力量和学术权力三角式的平衡与制约关系。因此,贯穿现实高等教育管理情境中的教师聘任,不仅仅是聘任流程的问题,还涉及高校的办学理念、治理模式、控制机制等深层次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从高等教育大国到高等教育强国跨越的新时代,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指导方针,高校需要承担建设一流师资队伍、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升科学研究水平、传承创新优秀文化、着力推进成果转化等五个主要方面的建设任务,而贯穿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高校教师的聘任。美国能够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高等教育系统和最庞大的世界一流高校群,与其拥有一流的师资队伍和众多世界知名的大学教授是分不开的。从管窥美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角度出发,剖析其背后的权力关系、制度逻辑和实现路径,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美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规律,为新时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所借鉴,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一、高校教师聘任的国家权力关系 波顿·克拉克认为:“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已成为政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政府实施其政治权力的影响。”[2]回顾高等教育的发展史,国家权力介入高等教育领域事务的原动力在于国家核心利益实现的需要,而各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干预也强化了大学具有公共性的本质特征。 美国的政治体制属于地方分权制国家,宪法规定教育的管理权属于各州。因此,高校拥有与州政府相对分离的行政自由权与学术自由权,校内设置的董事会是高校最高的权力机构。美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从纵向上看,由地方、州、联邦三级构成,从横向上看,由“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两部分构成。[3]在这种“立体化”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政府有足够的政策工具和权力空间参与美国高校教师聘任的过程。 (一)联邦政府路径 联邦政府对于教育一直采取不干预的原则,对于一般性问题政府都不太敏感,绝大部分教授往往是感受不到政府的权力干预和控制的。但是由于教育关系着美国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其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极为明显而富有代表性的政府管理和控制能力,正如课程监管一样,教师如果超过了一定的边界,政府的权力干预就会毫不犹豫。 从1862年美国颁布实施了《莫雷尔法案》开展赠地学院运动开始,联邦政府一直积极主动支持和监管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尽管联邦政府权力介入高等教育领域的历史道路并不是径情直遂的,但也通过立法、资助、拨款等途径不断建立起与高校间有效的权力关系模式。1965年,美国出台高等教育史上的第一部专门法案——《高等教育法》,表明了联邦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以直接干预的方式参与到高校管理。除一些军事院校外,联邦政府对高校没有直接的管辖权,通常是以间接的方式实现对高等教育领域的影响力控制。 从实然的角度考量,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需要政府权力介入的空间,这一权利最为明显地体现在高校对政府资源的依赖上。1862年《莫雷尔法案》颁布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对高校提供资金援助。二战后,联邦政府每年都会对高校的基础科研和研究生教育进行资金援助,经常会通过课题立项的方式,把项目经费发放给课题负责人。[4]政府的资助往往决定了高校教师学术研究的内容和方向,对于项目进展程度、成果和经费的使用去向,承担课题研究的教授都要向高校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馈。2011年1月28日,在美国政府出台的《科研行为诚信政策》中,对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活动进行了相关规定,包括高校教师在内的各方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5]实际上,美国政府对高校的拨款在逻辑上具有鲜明的导向性,提供资金援助的项目往往与实现国家的某些核心利益是相吻合的。高校只有为满足这些国家利益适时作出战略调整,才可能获得相应的拨款,而高质量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需要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从这点上看,联邦政府的资金援助也一定程度上促使美国众多高校之间,为吸纳高端人才而相互竞争,这样的竞争又使得教师的聘任标准更为严格。 在另一方面,高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和教师的学术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核心利益和联邦政府法律的规定,否则联邦政府就会毫不犹豫地对高校的资助以及教师的个人学术自由进行限制和约束,且权力干预方式较为直接。最典型的事件例如冷战时期联邦政府在“确保学术研究能够忠诚地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声明下,对学术自由进行严格的限制,以致酿成麦卡锡主义导致学术自由面临严重危机。[6]在1967年,11375号总统行政令将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肯定性行动”计划扩大到高等教育领域,对高校教师的聘任产生巨大影响,其中规定凡是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的机构不得对雇员和谋职者进行性别、种族、肤色、宗教或出生国的歧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