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8)03-0052-11 高校对学位论文答辩附加发表一定级别和数量的资格论文标准、授予学位时的品行标准、纪律处分标准,等等,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位纠纷甚至诉讼,争议的焦点是高校是否有权制定学位授予标准,这决定于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性质。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的不同定位,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权归谁拥有,进而决定了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性。而198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以及其他教育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清,甚或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中存在对“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定位的规范缺失”[1]81,引起了法学界和教育学界关于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的持续激烈争议,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与此同时,在最近二十年才出现的新案件——学位纠纷案中,法院的裁决对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的认定也存在严重分歧,甚至出现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的混乱局面。高校学位授予权法律性质争议成为政府与高校、高校与学生、校规与法律之间矛盾与冲突的最终根源。①面对越来越多的高校与学生之间学位诉讼纠纷,正在讨论修改中的《学位条例》必须做出回应,从法理学和法律上解决学位授予权性质定位这一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学术界对此做出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富有启发性的建议。然而,现有研究成果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疏漏或不足,一是忽视了从最高层次的最终本源即宪法中去探寻其内在本质,多从《学位条例》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中寻找依据;二是认识视角单一,单纯从国家行政权或高校自主权或学术自由层面去分析其性质,忽视了学位授予权内容的复杂构成与不同性质。作为法律权力(利)的学位授予权,其最终本源应该从宪法中寻找。因此,本文在比较分析现有高校学位授予权本源与性质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首先从教育宪法角度探讨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本源,然后从宪法本源出发分析高校学位授予权的双重法律性质,最后基于高校学位授予权的双重法律性质定位检讨其司法审查的现实困境,指出“双轮驱动”的司法审查路径。 一、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本源 事物的本源是指事物的根源、起源,以及事物存在的正当性依据。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本源需要回答的问题是,高校学位授予权从哪里来?是高校本身固有的,还是国家和法律赋予?为什么高校应当享有学位授予权?这正是认真探究学位授予权性质不可回避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高校学位授予权本源之理论争鸣 大学起源于中世纪由教师与学生组成的行业公会,大学要想颁发学位证,需要从教皇、国王或市政当局等特权阶层获得特许状,其学位授予权来源于教皇、国王或市政当局颁发的法令。近代以来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崛起,国家获得了对大学的控制权,实行统一的国家学位制度,传统大学通过特许状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通过习惯或国家法律的形式获得认可或授予。西方大学发展的不同阶段,学位制度大致经历了从大学学位到国家学位再到大学学位的轮回反复,学位授予权的内涵与本源也相应地不断变化。受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影响,我国自清末效仿西方建立大学制度以来,大学从诞生之初就处于被政府管理或者隶属的地位,学位授予权属于政府的教育权。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0年才制定学位法,而有关授予权本源与性质的讨论出现得更晚,直到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出现后,才引起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论。鉴于我国学位制度实行时间不长,学位纠纷案件出现时间较短,加上学位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清晰,关于学位授予权本源的理论争议不断。归纳起来大概有三种典型观点:法赋权力、国赋权力和天赋权利。 1.法赋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授权 法赋权力说认为,高校学位授予权来自法律法规授权,高校由此而成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这种观点自我国首例学位争议案即1999年“田永案”判决后,成为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具体来说,作为学位授予权本源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学位条例》及《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人民法院对学位纠纷案件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形成了直接与间接两种思路探寻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本源,一是直接从教育法中寻找学位授予权的法律依据,二是把学位授予权视为高校自主权,将高校自主权的法律依据作为学位授予权的本源。直接思路用来论证高校学位授予权本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学位条例》和《教育法》。②这两条也是人民法院用来论证高校学位授予权属于国家行政权从而接受司法审查的主要规范依据。在田永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这两个法律的两个条款做出判断,“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③由于该案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之后其他法院也遵循了这一审判思路。④法院的间接思路用来论证高校学位授予权本源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⑤这两条则是人民法院用来论证高校学位授予权属于高校自主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因而高校自主权的法律依据就是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法律本源。例如,在赖文浩与华南师范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明确表达了这一观点。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