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研究相对薄弱”的判断,同时也是中国宪法学界关于开拓国家机构教义学研究的宣言。在教义学范式下对宪法国家机构条款进行规范释义和体系建构,既是在完善中国宪法学的知识体系,也是在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目标和“依宪治国”的时代主题。 宪法首先是机构法、组织法或者结构法。这从西文“Constitution”一词的本义就可以看出:宪法是关于国家组织结构的法。国家机构的法学原理也从来都是宪法学当然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宪法学体系是宪法学原理、基本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三部分。”①但就当下中国的宪法学而言,学界一个普遍的共识是:与基本权利研究相比,中国宪法学关于国家机构的研究相对薄弱。② 这一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包含着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去分析和处理国家机构的问题。我国当前与国家机构相关的众多实践,如司法体制改革、中央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以及监察体制改革等,都对从宪法文本开始的规范性研究有越来越高的需求。宪法学对于国家机构的研究,必须回应以法律规范来规制社会生活的法治命题。通过对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组织法的规范解释与理论体系化,中国宪法学要为相关领域的实践问题的解决提出方案。 笔者不避浅陋,尝试从学术史背景的回顾开始,探究“国家机构研究薄弱”的判断之由来,进而探讨中国国家机构教义学(释义学)的可能进路和需要考量的因素。初步的思考,供学界先进批评。 一、学术史背景:从“国家学”到宪法学 尽管“关于国家机构的研究薄弱”是宪法学界的共识,但“薄弱”并不体现在论文数量这一指标上。2015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为纪念成立三十周年,编辑了《中国宪法学三十年(1985-2015)》③一书。在该书的引论部分,韩大元教授根据中国知网对宪法学论文进行了统计。在所有106,829篇宪法学论文中,“国家机构”主题下的论文有32,930篇,占比30,8%[此项统计的另一个主题“国家制度”(18,071篇,占比16.9%)下所包含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内容,其中也有很大比例是与“国家机构”相关的论文]。而相比之下,被看作是过去若干年的“显学”的“基本权利”主题下的论文有28,601篇,占比26.08%(另外,“宪法学基本理论”论文27,227篇,占比25.5%)。从论文的绝对数量上看,更“薄弱”的并非国家机构的研究,反而是基本权利的研究。那么,宪法学界对“国家机构研究相对薄弱”的印象从何而来? 这里需要做一点学术史的回顾。一个初步的结论是:中国宪法学经历了重要的范式和方法论转向,而国家机构的研究却并未充分“预流”。④ 在现行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之初,对“政权组织”的研究实际上是中国宪法学的重心。在针对新宪法的初步解说性作品中,国家机构都占据相对其他部分更多的篇幅。⑤而更为深入的理论研究也更重视国家机构的宪法原理,⑥而非基本权利理论。这一时期,教材在宪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我们可以从中做一点观察。1983年由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是当时发行量最大的宪法学教材,这本教材的第四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只占全书篇幅的12%,而第五编“国家机构”占全书32%。此外,第二编“国家制度”部分中与国家机构直接相关的“政权组织形式”“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等内容占全书篇幅的19%。也就是说,与国家机构直接相关的内容占比达到51%,不可谓少。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发展”⑧“议行合一”⑨“国家元首”⑩等与国家机构相关的议题,是宪法学研究的热点。 但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宪法学界对于国家机构问题的研究,还处在与政治学、组织学、行政学等学科共享话语系统的状态中。举例来说,在80年代,有两本讨论分权理论的非常有影响力的著作,一本是何华辉、许崇德两位先生于1986年出版的《分权学说》,(11)一本是朱光磊于1987年出版的《以权力制约权力》。(12)阅读之后,我们会发现,两本著作在知识资源上都在引述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学说,而具体内容都在于梳理分权的思想源流和制度现实,整体观感和学术气质颇为类似。我们知道,许崇德与何华辉二位先生,被公认为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而朱光磊则被归入政治学者。笔者用两本书的简单对比来说明问题只是管窥蠡测,但学界大体上应该同意这样的判断:中国宪法学在相当长的时期,与政治学存在知识、方法和话语上的纠缠。例如,林来梵教授曾深刻批判“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的状况,认为这是一个“宪法学之悲哀”的情势。(13) 这似乎也是宪法学发展所必然经历的阶段,很多国家的宪法学都经历过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其他学科分离前的混沌状态。例如,法律史学者米歇尔·施托莱斯对德国三月革命前的宪法学做了这样的描述:“这段时期典型的是,激烈的政治问题发展成了宪法问题,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法讨论的政治化。政治理性和法律理性之间的界限常常不明显。”(14)可以说,我国也存在过类似德国“一般国家学”的学术状态,表现为不区分“存在”(Sein)与“当为”(Sollen),不区分经验与规范,不区分描述与批判,整全但混沌的“国家理论”或者“宪法理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