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的赋役在汉传典籍中少有记载,研究有限,直至黑水城文献的陆续公布才有所突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西夏仁宗时期颁布的一部国家法典,由西夏文写成,史金波、聂鸿音、白滨三位先生将其翻译成汉文,①为学界研究西夏赋役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支撑。杜建录先生利用汉译本中的相关资料从赋税和役制两个方面,对田赋、牲畜税、工商税、兵役、夫役、差役在内的西夏赋役展开系统研究。②近年来,史金波先生对西夏文草书租税文书进行了楷体转写、汉译,从中发现了黑水城地区农业租税的种类、税额等,③为进一步研究西夏赋税打开了新的突破口。笔者在前辈研究的基础上,再次整理《天盛律令》,注意到征税的法律条文常常把“租役草”作为一个固定词组使用,还发现了一段被遗漏的西夏文,记载的是京畿地区七个郡县按照土地贫瘠程度分上、次、中、下、末五等纳租的租额及时间,本文以此为线索,结合租税文书,比照唐宋文献,旨在讨论租役草的内容及实质,以期对西夏赋役的研究起到补充作用。 租役草以往翻译成“租佣草”。租是地租,草为税草。役或者佣在账册和律令中指的是人夫。5067号文书中“一户三十八亩地,出佣工十五日”④。《天盛律令》中的叙述更为详细:“畿内诸税户上,⑤春开渠事大兴者,自一亩至十亩开五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⑥这段记载是说每年春季,各税户都要依据土地顷亩出工,开挖河道、清理淤积,开渠的时间就是出人工的天数,是为服役。调用民力凿渠清淤在宋金等文献中多有记载,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差发人工数万在汴河上开凿新渠,曰:“创开訾家口,日役夫四万,饶一月而成。才三月已浅淀,乃复开旧口,役万工,四日而水稍顺。”⑦《金史·曹望之传》记载,因民夫春耕,而遣其他人员充役:“顷之,运河堙塞……尚书省奏当用夫役数万人。上曰:‘方春耕作,不可劳民。以宫籍监户及摘东宫、诸王人从充役,若不足即以五百里内军夫补之。’”⑧此说明出人工服役为百姓所须承担的义务之一。西夏也是如此,春开渠即为西夏的役。佣与役,二者都有出人夫的含义,但是“佣”有出钱雇佣之意,而文书和律令中反映的是基本义务,没有雇佣一说,在表示赋税时,多用“役”而非“佣”。敦煌文书《唐光化三年(900)前后神沙乡令狐贤威状(稿)》(P.3155背)中令狐贤威的祖地毗邻大河,年年被河水浸灌,仆射官阿郎免去地税,包括地子、布、草、役夫等,载:“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右贤威父祖地壹拾叁亩,请在南沙上灌进渠,北临大河,年年被大河水漂,并入大河,寸畔不贱(见)。昨蒙仆射阿郎给免地税,伏乞与后给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伏请公凭裁下处分。”⑨这里的役夫就是服役的人夫。《西夏书事》中也有“役夫”一词,曰:“遣贺承珍督役夫,北渡河城之,构门阙、宫殿及宗社、籍田,号为兴州,遂定都焉。”⑩另外“佣”通“庸”,西夏“租役草”与唐代“租庸调”从名称到内容上比较,都有一定的相似性。“租庸调”中的“庸”,为役的折纳,输庸代役建立在生产力水平发达、物质资料丰富的基础之上,西夏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物资匮乏,从目前所见文献来看,为直接出人工服役,所以解释为“役”更恰当。关于唐代租庸调的研究成果丰硕,但涉及西夏租役草的并不多,下面就从地租、夫役、税草三个方面比照西夏租税文书所载内容进行阐述,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地租 史金波先生通过对租税文书的译释,计算出了黑水城地区的固定地租,为每亩交纳粮食1.25升。(11)这个比例是否适用于全国?因为没有其他文献的佐证,而没有结论。笔者再次整理《天盛律令》时发现,第15卷对京畿的地租有着详细的规定,每亩纳租数与黑水城明显不同,而且条文还记载了交租的时间,增加部分与原有内容一起完整地记录了催交租的过程,可惜的是,这段文字因为漏译、错置没有被翻译出来,以往关于赋税的成果因参考汉译而没有涉及。(12) 《天盛律令》第15卷的影印件在《俄藏黑水城文献》第8册公布,编号为俄Инв.No.196 8084в,从39-1至39-39共39叶,每叶有左右两面。汉译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从“都磨勘司当引送,所属郡县管事□、司吏等当往磨勘”开始,对应的是影印件的39-2左面,也就是说汉译本缺少3面,即39-1的左右两面和39-2的右面。第15卷首出注:“此卷首残三面,原文自第一条下半部始。目次据卷内各门题目补。”(13) 汉译本所缺的39-1左右两面,各9行,共18行,在《俄藏黑水城文献》有完整的一叶。(14)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卷一五的目次,占据了右面的9行和左面的7行,汉译为:“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共十二门,催缴租、取闲地、催租罪功、租地、春开渠事、养草监水、纳冬草条、渠水、桥道、地水杂事、请纳谷、未纳地租分八十七条。”目次汉译本中已经依据正文各门名称补充,但是与俄藏相比还是略有出入。第二部分为39-1最后两行,即该卷第一门《催缴租门》的正文,说的是交租的租额,汉译本中没有这两行西夏文的译文。 39-2在《俄藏黑水城文献》中右面为空白,左面清晰完整,汉译本直接从左面开始翻译。俄藏和汉译本都缺少的39-2右面,仍然在俄藏的卷一五中,只不过错置在《春开渠事门》,序号是39-15。39-15为完整的一叶,与39-2左面内容、版式完全一致,刚好能够补充右面所缺文字,共9行107字。把39-1最后两行和39-2连在一起,汉译为:“京师城所辖七个郡县,根据土地的贫瘠程度交纳地租,上等每亩纳租一斗,次等八升,中等六升,下等五升,末等三升等五等。各郡县所纳谷物如下,成熟时各郡县人当催促,夏苗自七月初一,秋苗自九月初一,至十月底交纳完毕,收取凭据,十一月初一当告都转运司,转运司人登记应纳未纳数,至十一月月末簿册、凭据”,接下来是已有译文“都磨勘司当引送,所属促县管事□、司吏等当往磨勘。自腊月一日始至月末,一个月期间当磨勘完毕,所遗尾数当明之。正月一日转运司当引送,令催促所属郡县人,令至正月末毕其尾数。若其中有遗尾数者,二月一日当告中书,遣中书内能胜任之人,视地程远近,所催促多少,以为期限”(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