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的城镇化进程的深化,人口流动浪潮从个体性迁移向家庭化迁移转变的趋势日趋凸显。其中流动儿童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已经成为移民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达1367.10万人,农村留守儿童共2019.24万人,而相比2010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1167.17万人)增长了17.13%,而农村留守儿童数相比2010年(2271.51万人)则减少了11.10%(教育部,2010,2015)。这表明2015年仅义务教育阶段全国就有大约四成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随迁并在城市接受教育,越来越多的家庭中夫妻外出打工的同时将未成年子女也带入城市的比例日益增大。我国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迁移已进入第二阶段,即从夫妻团聚向父母与子女团聚的阶段过渡。 家庭团聚是一项基本人权,对流动人口本人的生存发展,对其家庭的和睦稳定,对整体社会的和谐凝聚都有重要的作用。而居住分离既是中国城乡人口流动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其社会后果之一(Fan,2011)。流动人口的直系家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流动到城镇,有利于儿童自身的身心健康成长;但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更高的生活成本,以及教育、医疗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的需求。未成年子女是否随迁一方面可能是家庭经济效用最大化的一种策略选择;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流入地公共政策的包容和接纳程度(杨菊华,2015)。那么,当前我国流动家庭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安排是如何决策,是留守还是随迁?未成年子女未能与父母随迁主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制约? 本研究利用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以下简称“监测数据”),描述流动家庭的亲子居住分离状况和主要特点;从流入地特征角度探索导致流动家庭亲子居住分离的相关因素;并对如何促进家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家庭团聚的提出政策建议。本文将家庭界定为核心家庭,亲子居住分离界定为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或父母其中一方)未共同居住在流入地的情况。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伴随2000年以来家庭化流动成为人口流动的新趋势以来,研究者就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规模、过程与特征进行了研究。在流动人口家庭化迁移规模方面,周皓根据“五普”数据计算,2000年户主和配偶均为迁移人口的纯外户比例高达47%(周皓,2004)。李强根据2005年国家统计局数据估计,全国有1/4的外出者是举家外出,而在北京、武汉、苏州、深圳和上海,有1/3的农民工以家庭形式居住在一起(李强,2014)。盛亦男基于2010年全国流动人口监测数据计算,外出人口中2人户到4人户合计占70%(盛亦男,2013)。杨菊华同样基于2011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计算出近2/3的核心家庭实现了完整家庭式流动(杨菊华,2013)。韩淑娟利用2015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得出山西有72.26%的流动家庭已经实现了举家迁移(韩淑娟,2016)。尽管上述研究的数据和统计口径未必相互可比,但都指出了核心家庭举家迁移这一重要的人口流动趋势。 同时,以往对影响流动家庭迁移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三种理论解释。 一是新迁移经济学理论。新迁移经济学充分考虑到家庭在迁移过程中的作用。迁移流动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达到预期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使家庭承受的风险降低到最小(Massey et al.,1993)。已有研究发现,迁移家庭的基本特征包括家庭规模、家庭成员的就业状况、家庭的经济状况等是影响家庭做出迁移决策的重要因素。如家庭规模越小、户内结构越简单、家庭化流动越易发生(袁霓,2008);农村流动人口携带子女流动时具有明显的“男孩偏好”,女孩处于明显的劣势;同时学龄前流动人口子女随迁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小学在校和初中在校的流动人口子女(吕利丹等,2013)。流动家庭在流入地城市的月收入越高,流动家庭举家迁移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而往老家汇款金额越多,流动家庭的完整程度越低(杨中燕等,2015);先行迁移者的外出经历,是促使家庭成员后继迁移的主要因素(杨云彦、石智雷,2008)。 二是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它被广泛应用于考察家庭特别是核心家庭一系列的社会行为的时间选择问题。在家庭生命周期理论中,结婚和生育是两个重要的事件并以此作为划分家庭生命周期的标志。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的阶段对家庭迁居方式的决策有密切关系,家庭迁居的方式会随着家庭生命周期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婚姻会提高举家迁移的可能性(邵岑、张翼,2012;洪小良,2007),但子女数量的增多可能会增大流动家庭分居的可能性(杨中燕等,2015)。而有关非劳动年龄家庭成员是否会阻碍流动人口家庭化流动尚存争议,有的研究发现孩子和老人会降低夫妻外出的可能性(盛亦男,2014;周皓,2004),但另外的研究得出有学龄前及学龄期的子女更可能推动夫妻参与外出;仅当子女还是婴儿时,妻子更可能会单方留守(李代、张春泥,2016)。 三是制度性与结构性壁垒。制度性壁垒主要指由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差异,它将中国人分为农村人和城镇人,形成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户籍制度也将流动人口分为乡—城流动人口和城—城流动人口。同样作为外来人口,乡—城流动人口始终不能摆脱农民的身份,具有作为农村人和外来人的双重劣势。已有研究发现,乡—城流动人口比城—城流动人口更可能与核心家庭成员分离居住,而且流动人口与家庭成员分离居住的比例随流动跨越的行政区域的加大而增高,即随跨省流动、省内跨市流动、市内跨县流动的比例依次递减(杨菊华、陈传波,2013)。这表明流动模式不仅受制于户籍性质,还受制于户籍地点,以及制度和结构制约的程度(杨菊华,2015)。结构性壁垒主要体现在中国地区间发展的巨大差距,主要体现在沿海与内地、东部与西部、中心城市与边缘地区的差异。在中部地区和跨县流动者中,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最高,家庭成员团聚的频次较少、间隔较短;而在经济发达和欠发达之地,完整家庭式流动的比例都低(杨菊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