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厘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历久弥新的议题。在浩繁的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中,此问题常被论及却又无法形成共识。由此形成一个独特的“潮汐现象”,即宪法与民法关系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被执议,在立法活动结束时则迅速退潮,周期性反复。究其原因,现有的论辩以公私法的分离对峙为前提,难免自说自话,最终陷入方法论上的“明希豪森困境”。①论者在其后的学术反思中认识到,宪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不能依赖于纯粹的逻辑推演,而必须立足案例研究去寻找答案。②不过,在比较法的视野内,既有的研究多属国别比较或者个案介绍,③缺乏对特定法域内案例的系统整理。对宪法规范进入民事裁判的路径进行研究,则须将“目光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中顾盼”,④在司法实践中探寻论证的根基。具体思路如下:首先,通过对1995至2015年一千余份我国民事裁判文本做数据分析,证明了宪法规范已经全面进入民事裁判的事实;其次,对我国裁判文本进行功能性分析后,找到宪法规范适用于民事裁判的具体路径,即法院需要借助宪法上的特定规范群填补裁判中民事规范的漏洞:再次,对援引率进行分析后,认为通过政治动员来提高民众观念的宪法实施模式未能有效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反而法院的裁判立场成为影响宪法实施的决定性因素。 一、宪法在我国民事裁判中适用的现状 对于宪法—民法的关系模型,先后存在“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两种命题假说。前者沿袭耶利内克的公法权利理论,⑤把基本权利界定为私人请求国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后者是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裁判中确立,认为宪法所传达的“人类生活图像”并不只是在人民与国家关系中作为基本权利规范的基础,也是民事法构建的根基。但是,这两种命题假说在我国均面临严峻的考验:一方面,因循公私法二元划分的体例,我国宪法没有垂直整合的规范通道;另一方面,我国确立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却未建立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机制。为跨越这两重障碍,学者或从立宪主义的原则出发,强调宪法规范是民事立法的基础;或从私法自治的理念出发,强调民事立法的独立性。⑥然而,民法所应呈现的宪法维度,不是在民事立法中塞进公法“私货”,⑦而是在民事裁判中实现宪法的精神。因此,宪法与民法的互动应体现于宪法规范在民事裁判的适用当中。 (一)援引宪法规范的民事裁判类型与既判力分析 以判决时间和裁判文书是否明确出现宪法规范为限定条件,笔者通过检索北大法意与北大法宝两大数据库发现:从199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限定条件的民事裁判书共计1045份,并反映出如下两种情形。 其一,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宪法规范所适用的民事关系范畴广泛。统计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10种民事案件一级案由中,⑧有9类案由的民事裁判均援引了宪法规范,分别是: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海事海商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其中,具体案由最为多样化的是物权纠纷,依照案例数量排序,依次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用益物权确认、排除妨害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共有纠纷,此外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所有权确认、恢复原状、占有物返还、采矿权等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涵括了买卖、租赁、借贷、储蓄、服务、种植、供用气等18种合同类型,而人格权纠纷包含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客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覆盖了离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抚养、遗赠、继承等最重要的亲属法领域。因此,从人身权到财产权,从权利确认到权利保护,宪法规范已经进入到传统民事关系的各个领域。 其二,从程序法的角度观察,形成既判力的援引案件比例较低。不允许各方当事人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是既判力的基本内涵。发生既判力的判决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作为一审裁判理由且二审支持;二是二审及再审作为裁判理由直接援引。数据显示,在全部1045份民事裁判文书中,当事人援引宪法规范作为诉讼理由的占71.8%,法院主动援引作为裁判理由的占26.4%,援引宪法规范同时作为诉讼理由和裁判理由的占1.7%;此外,援引宪法作为检察院抗诉理由的占0.4%。显然,当事人援引宪法规范的积极程度远高于法院。在当事人诉讼理由中援引宪法规范的案例中,诉讼理由与裁判理由不一致的现象十分常见,甚至可能出现法院判决支持了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却不考虑当事人诉讼理由的情形。⑨这种情况极易导致裁判理由在一审与二审间、二审与再审间不相支持的情况发生,既判力无从谈起。那么,法院主动援引宪法规范的案件中有多少产生了既判力呢?我们围绕北大法意数据库的301份裁判文本,逐一做了甄别与分析。统计结果显示,产生既判力的案件数量为28起,仅占全部案件的9%。⑩ 上述数据表明,在宪法规范已经全面渗入私人纠纷的情形下,裁判者对宪法规范的援用仍保持高度谨慎,尽可能避免在裁判理由中援引宪法规范所导致的案件既判力比例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