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206(2018)02-0005-15 一、变革中的行政法学世界 行政法学的变革,在世界范围内看,已经是一种持续性的趋势了。对传统行政法学说或范式、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反思,也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有关“新行政法”“重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行政法范式转变”等方向的努力①也已经屡见不鲜。在这场“头脑风暴”中,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从“韭”字型的行政法转向“正”字型的行政法,重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互动能力,强调相互交错而非一一相对的行政法律关系定位;②从专注于行政行为的“点”扩展到更广阔的“线”和“面”,将行政法的研究视野放大到从立法到执法的整个行政过程;③增强公众参与,正视行政过程政治化的要求,追求行政过程的代表性和平衡性;④避免行政法学重回行政学、社会学轨道,而借助概念法学的智慧探索政府管理政府管制背景之下的新行政法;⑤从单纯追求合法性到追求合法性与最佳性的二维结构,⑥等等。这些观点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无疑是很有益的,尽管对于行政法总论的未来走向依然莫衷一是,我们仍然能在其中看见蓬勃的生机。 但是,纵观各种变革方案,也许可以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行政法学在社会中扮演着什么角色?这是一个更为根本的疑问。当代行政法学绝不仅仅是法律适用和规范分析活动的指引,而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立法者的法理学”,越来越趋向于为机制设计和制度完善提供建议。这固然有本土行政诉讼实践的现实局限,但也是和国际趋势相符合的。在美国,基于制度建设及机制设计视角的行政法论文已经比比皆是,如苏泊(David A.Super)基于对裁量权机制的深入分解、观测和批判,提出分割并提前行使部分裁量权的建议;⑦奥康纳(A.J.O'Connell)分析了大范围公务员职务空缺填补迟滞的现状与成因,并设想出一整套对法律原则与相关政策的调整方案;⑧规制方面的政策与法律评析及改进建议更是屡见不鲜。此外,一些经济学研究也在切入传统的行政法学领域,例如李波对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进行比较分析,并基于奎太制度对公私合作行政执法设计出了一种改进型的执法与监督机制;⑨亚历山大·韦伯(Alexander Weber)对价格帽(RPI-X Regulierung)的规制方式进行了非常典型的机制设计理论分析,分析了价格帽规制对投资的阻遏和迟滞效应以及规制的不确定性,并和回报率型规制措施进行了比较,⑩等等。1994年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无线频谱许可证拍卖更已经成为引入机制设计理论的经典,(11)此后机制设计理论逐渐扩展到其他的行政领域。机制设计研究的日渐扩展和相关制度实践的不断认可使得行业规制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视域日益注重机制设计理论的支持。 在欧洲,我们也能观察到类似的趋势。在德国,规制设计(Regulierungs design)的概念已经广为流行,大量实质上处于机制设计层面的研究被开展,例如有德国学者对放松规制、简化行政程序机制提出针对性的主张,(12)有学者早在20年前就将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研究得十分精当。(13)在英国,风险规制和标准设定等技术性问题的兴起也使学者们不得不注目于监管机制的合理性,例如有行政法学者在对监管机制进行全面检视以后,主张减少大型信息工具和分析工具的使用,而增强责任工具和参与机制。(14)这些主张对行政法实践有新的启发或增益。 在机制设计视野大规模进入行政法学领地的同时,机制设计理论本身也日益被法学界所重视。在美国,学者在竞争法、合同法、诉讼法、财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应用机制设计理论进行分析早已屡见不鲜,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也已经开始,例如里士满(Richman)与博尔纳(Boerner)在应对“别在我后院”(not in my backyard,NIMBY)的规制难题时,就讨论了基于机制设计理论的策略选择,虽然认为当前机制设计理论过于集中、试图毕其功于一役的模型化方式对于灵活的规制机制需求来说不够理想,但他们也使用了广义上属于机制设计理论谱系的交易成本分析方法(TCE)来处理这一问题。(15)可以预见的是,将来机制设计视角的行政法研究将会更加丰富,深入参与机制设计也将日益成为在行政法学界所必须面对的重要社会使命。 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全球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已经呈现出一个明显的要求:行政法学的功能并不仅仅是法教义学方面的指引,整个政治和社会环境要求行政法学者对公共制度提供更多的“火力支援”,行政法学家们也在努力从事公共制度建设,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问题是,法学家是否有能力提供这样的支持?经济分析师、公共管理专家和咨询公司是否会比法学教授提供更为专业的意见,从而使得行政法学者不可能在此立足?在国内,行政法学界有着关于中国行政法学应该固守法教义学阵地还是拥抱社会科学的争论,而且相关探讨越来越热烈,真正争论的要点,其实不是行政法学的本源,而是“法学家凭什么进入机制设计领域”的问题,也就是对法学人赖以立身安命的根本技能及其未来施展空间的深切关注。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问,带有强烈的综合性品质;基于形式逻辑和概念体系的分析性框架是它的根基,但远不是它的全部。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新制定的法规、规章日新月异,法律和政策高度互动,调控手段层出不穷,传统的法教义学——尤其是着眼于行政行为一点的大陆行政法理论体系,(16)已经应接不暇。行政法学家的着眼点逐渐转移到机制设计与改善方面,既是因为种种现实的推动,也是因为法教义学对社会科学的吸纳和消化跟不上时代变化发展的步伐。即使我们需要坚守法教义学阵地,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法教义学,应对新的社会需求。政府和社会也在期待法学界提供更充分的智力支持。在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制度发展和变革的任务,离开法学界的参与无法完成,例如美国2010年着手金融改革的《多德—法兰克法令》(Dodd-Frank Act)长达800多页,包含行政程序30多项,授权近200处,期限及时间要求300多个,涉及利益非常复杂,随时可能受到实质性的法律挑战,其他领域的学者无力处理这些挑战;而法学家要处理实质性的法律挑战和潜在法律问题,就必须首先拥有深入理解其机制设计机理的能力。许多行政法问题都涉及对机制设计本身的理解,例如碳排放交易规则是否公平?一套复杂的产业规制手段是否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办事和申诉期限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平衡程序正义、规制效率与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学者们已经纷纷深入到这些问题的探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