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206(2018)02-0060-15 一、引言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设性的工作机构。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有关议案进行研究、审议和拟定。立法法则在此基础上将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明确为法律案的起草、提出和审议。自领导层将“人大主导立法”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目标以来,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案起草和提出职能就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发挥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也被视为健全和完善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着力点,各种日常讨论中更是俨然将专门委员会主导立法等同于人大主导立法。但是现有的文献鲜有对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案起草和提出职能进行细致梳理,以至于相关的讨论始终只能浮于表面。另一方面,早期有关专门委员会立法职能的研究更多地聚焦于其审议职能,在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提出之后,却鲜有文献深入分析现有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制度对于这一目标的积极作用。本文将就这两方面进行一体化的讨论,以求推进相关领域的研究。 在结构安排上,本文将首先从实然层面梳理和分析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案起草、提出与审议职能,着重分析现有的制度设计是如何服务于“人大主导立法”的总体目标的,提出并论证专门委员会的立法职能中事实上存在着针对国务院系统的双重制约结构。其次将从这一双重制约结构内含的矛盾性入手,从应然层面反思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的作用与人大主导立法之间的关系。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立法起草和提案环节的制约结构 (一)专门委员会起草和提案职能的规范分析 专门委员会的法律案起草和提案职能在制度规范层面经历了一个演变。1982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第2项规定,专门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同本委员会有关”,因此专门委员会所提出的法律案的范围也应当符合这一规定。 但是问题在于,“同本委员会有关”是一个相当原则性的标准。目前全国人大一共设有九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法律委员会的性质较为特殊,暂且将其搁置在讨论范围之外。从其他八个专门委员会的名称来看,涵盖了民族、财政经济、教科文卫、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等范围极其广阔的事项,是否只要涉及这些事项就可以认定为是同该委员会有关,进而该委员会就可以提出相应的法律案?这是问题之一。问题之二在于,通过这些事项的列举我们很容易注意到它们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职权存在着高度重合之处,一个简单的对比可见表1。
从历史源流来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权事项上的重合可以说是制度设计者有意为之的。在设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之时,彭真同志就提出“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考虑大的、全局的、长远的问题……一般问题,专门委员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接触联系”①。参与了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肖蔚云先生也就专门委员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指出之所以要与国务院各部门对口设立专门委员会,就是为了方便专门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与国务院进行接触,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情况,从而有利于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之间的协调与配合。②这表明在当时的领导者和学者看来,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与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对接和联系,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两者在职权事项上的高度重合和对应了。 但是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国务院同样享有提出法律案的职权。通常来说,由国务院提出的法律案都是由某一部门具体负责起草的,涉及哪个部门的主管事项,就由该部门负责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提出。那么对于前述相重合的事项,究竟是应当由相应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来提出法律案,还是应当由国务院来提出法律案,就成为一个需要予以回应的问题。 200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提出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除了需要满足“本职工作相关性”的标准之外,还应当是“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其他国家机关难于单独起草的”。③2015年的立法法修改也延续了这一思路,明确专门委员会可以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无论是哪一类修饰语,其背后都体现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务院之间权力结构关系的微妙变化。正如刘松山教授所指出的那样,专门委员会与对口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建立起日常的联系,最终是为了便于全国人大对国务院进行监督,而在法律案的提出问题上,专门委员会所享有的提案权使其能够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统筹考虑有关问题,避免“部门立法”的弊端。④那么在立法实践中,专门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上述标准呢? (二)专门委员会起草和提案情况的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