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具有维持继承传统的自我本质与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的双重机能。促使“维持”与“变革”的调整机能得以发挥,谋求既存高校及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进化的社会性尝试叫“高教改革”。高教改革一般由高等学校内部改革和外部改革组成。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时期,在这种背景下,高等教育必须作出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适应新的变化。高等教育领域也正在进行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如何既保持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又适应外界变化,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考察历史上的高教改革模式及其存在条件和实施界限,比较分析各自长处和缺陷,或许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 一、三种典型模式 西埃鲁斯克曾把德国历史上尝试过的高教改革按“作为改革的主体”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对国民的特定世界观、思想观念的强制教化为目的而改革高等教育制度叫“教条主义国家的大学改革”;第二种是从大学内部产生,不受国家制约的大学自治团体或集团进行的“团体的大学改革”;第三种是国家占据主导权,且符合大学——学者方面观念的“文化国家的大学改革”。 借用西埃鲁斯克按照改革主体划分类型的思路,可以将高教改革分为“国家主导型改革”、“高校主导型改革”和“国家——高校利益协调型改革”三种形态。 1.国家主导型改革 综观1810年柏林大学改革至20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的高教改革,可以发现,高教改革的主导权绝大多数时候是在外部的力量,即国家权力。 1810年新人文主义教育家洪堡大刀阔斧地在柏林大学实施改革,提出教学学科自由,教学与科研相统一,设置讲座,这些奠定了高等教育的德国模式。这就给人一种印象,1810年柏林大学改革是在大学内部自动地产生和实行的。 事实上,情况与此相反。德国大学的产生方式一开始就不同于欧洲早期大学。德国大学不是作为学者联合体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代表封建邦国的诸侯建立的,它们与当局有着天然的联系。德国大学一方面享有自治传统,另一方面享有受国家控制的传统。《普鲁士国家民法通则》(1794)规定大学是国家的机构,同时又是享有特权的社团组织。 〔1〕这一规定直至今天仍有广泛的影响,如1976年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纲法》中仍沿用了这种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双重规定。19世纪初的柏林大学改革就是建立在这两种传统之上的。在这一改革过程中,洪堡也是从国家的角度并作为国家代表来实施改革的。 本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联邦德国高教改革又进入一个高潮时期,这一时期的高教改革突出地体现在高校外部改革即高教管理体制改革上。通过改革,联邦政府扩大了在高等教育规划、决策和方法上的权限,建立了全国规划和协调机构。 显然,在德国高等教育的主要改革中,国家都积极充当改革的重要角色,起着主导作用。 欧洲大陆国家在教育行政上一般实行中央集权制,在高等教育改革中政府充当重要的角色。如法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从拿破仑时代帝国大学改革直至1968年改革,几乎都是由政府决定和实施的。 2.大学主导型改革 在一些教育分权制国家,大学作为一种自治团体而存在,相对于教育集权制国家的高校而言,所受的来自政府的影响要小得多。在改革中,大学力图排除国家的任何“干预”,就是说,力图基于大学自治观念而改革高校的方向。 美国是一个教育地方分权制国家,存在多种多样的公、私立院校,高等学校的改革形态也有所不同。与欧洲大陆由国家领导的全面制度改革模式不同,美国的高校改革不是与国家权力直接结合来完成迅速的转变,而是采取自由的、多样的、持续的、小规模积累式变革模式。 大学自我变革要求大学自身具有开放的构造和性质。大学“开放的构造”即它因具有不同经验和价值观念的人员引入而形成“人员交流”的机构。就是说,只有对外部开放,大学内部的自我改革才有可能进行。美国高等学校与外部社会联系紧密,深受市场的影响。相比而言,追求与外部社会隔离而达到“自治”、“自由”的日本和一些欧洲国家高校受到的外部社会的影响要小得多,高校对社会影响的反应也要迟缓得多。因而,在美国大学里“高校主导型改革”成为一种容易实现的模式。 美国的教育不是用一个中央行政机构来统一管理的,各院校都发挥首创精神——只要不与州一级的高等教育规划相冲突,各院校都能为适应各方面需求作出及时调整。〔2〕1872 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首创研究生院,同年哈佛大学实行选修制度,威斯康星思想的产生,直至本世纪80年代高等教育进入以质量为中心的改革时代,高等学校都在其中发挥着积极作用,这些都说明美国高校自主地进行调整,主动地进行改革。这种改革是渐进型的、积累型的,主要是高校内部的改革,而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并无显著变化,政府在改革中也难以发挥有效的影响。 英国高教改革也属于这一类型。在英国,高校自身也在改革中充当最重要的角色,改革的主动性掌握在各大学手中,而不象大陆各国普遍实行的由中央教育部门或法规机构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 3.利益协调型改革 高教改革的第三种模式即充分有效地调整国家意志、大学乃至其他各界的审议方式,可以说,这是一种“多主体”的方式。审议会由代表国家的官员、代表学校的有关人员和代表社会经济集团利益的工商界人士等共同组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只限于对高等教育改革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在财政拨款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因为代表高校的一方与高校外部具有高校以外价值观和外部世界经验的各界人员可以提出各自的方案,然而只有国家权力才能真正有效地实施那些既符合大学自身内在规律,又能反映高校与外部社会相联结的广泛利益关系的改革方案。审议会具有双重性质,既是高等教育改革中体现国家意向的决策机构,又是代表高校和与高校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各界的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