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这一部与上大学有密切关系的立法,将如何规范高等教育?对上大学又会有何影响呢? 上大学是很多青年学生的心愿, 也是望子成龙的家长的期望。 从1977年恢复高考起到今年的20年间,成千上万的青年学子通过高考进入各类高等学校学习。如今,一部与上大学有关的立法——《高等教育法(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高等教育法(草案)》将如何规范高等教育?它对上大学又会有何影响呢?且让我们一起来关注高等教育。 民办大学受鼓励 说起上大学,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国家举办的正规大学。殊不知,一种新型的大学——民办大学正随着办学体制的改革扮演着高等教育领域里的重要角色,民办大学也成为上大学的重要途径。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为规范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我国已经发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高等教育法(草案)》对民办高等学校的规定与教育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民办大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评议的学校约1200余所,其中,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教育机构20所。民办大学的学业标准、修业年限等都与国家举办的大学执行同样的标准,统一适用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不久前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于10月1日实施, 这对民办大学在内的一些教育机构的规范和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上大学形式多样 上大学的途径和形式多种多样,前面介绍的民办大学即是上大学的途径之一。其实,按照《高等教育法(草案)》对高等教育的定义,凡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都可称为高等教育。就是说,只要你在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基础上,到各类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大学等机构接受的教育,都是在上大学。并且,任何公民,不论年龄、职业、出身、经历等,都依法享有平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你可以接受有学历的教育,也可接受非学历的教育;你可以脱产全日去学习,也可以不脱产或半脱产学习;你可以到大学校园里去学习;也可以上没有围墙的大学——通过广播、电视、函授等形式学习,甚至可以完全通过自学的形式来上大学。 学历教育是正规的高等教育,可以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不同层次的高等教育,其修业年限各不相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结束学业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可获得写实性的学业证书。公民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公民通过上大学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我国的学位有学士、硕士、博士等。公民通过自学,申请并获得学位的,视为具有同等学历。 大学的任务 大学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地方,这是许多人愿意上大学、国家重视高等教育的重要原因。所以,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高等教育法(草案)》提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学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其与其他学校、机构的不同。 ——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使用“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名称的,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具备相当的规模; ——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高等教育机构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有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成为国家科学研究的基地。 以上,都是大学所具有的重要特征。 上大学应当缴纳学费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似乎只要一考上大学,就进入了保险箱——不用交学费、不愁没工作。现在,高等教育并非义务教育、上大学应当缴纳学费、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观念正随着高等学校收费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逐步深入民心。 我国从1989年开始对高等学校的学生实行收费。目前,收取学费的标准一般不超过培养成本的25%;对农林、师范、航海、体育、民族专业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学费,并采取奖学金、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形式,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大学生在保证完成学业的前提下,也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1985年以前,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实行“统包统分”制度,大学生就业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由国家按计划统一分配。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除对师范学科和某些艰苦行业、边远地区的毕业生,实行在一定范围内定向就业外,大部分毕业生将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采取“自主择业”的就业办法。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担负起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结业生的义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向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