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与版权制度研究是一个非常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的研究领域,但这一领域的学术进展却较为缓慢。就现有成果而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原始史料的匮乏。研究者依据的往往是与稿酬和版权有关的政策法规,至于具体的案例,搜集的绝大多数为二手资料,其结论的可信度也就会大打折扣。笔者在最近十余年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并收藏了1949年以后近千种稿费单、书稿定额稿酬质量单、出版合同等原始单据,这是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稿酬与版权制度变迁的珍贵史料。本文以版权法规、出版史料和文学史料为主要依据,也参考了笔者收藏的一小部分较有代表性的原始稿费史料,考察稿酬制度变迁对“十七年”文学生产的多重影响。 一 稿酬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最早与稿酬制度有关的文件是1950年9月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其第十二条规定:“稿酬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社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为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应不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计算稿酬的标准,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①根据这一条文,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于1950年11月制定并颁布了《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国性的稿酬管理办法草案,适用于由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或各地新华书店出版的图书。书稿报酬办法分为两种,一是定期报酬,具体规定为:“定期报酬之期为两年,两年内不论印数若干,付稿费一次,两年期满续印时再付稿费一次(以下类推)。如期满不再续印,期满前一个月内重版者,其印数按当时办法补付报酬。”另一种是定量报酬,具体规定为:“定量报酬为按印行数量付稿费,依书稿各别的印数条件,分下列四项致酬:A项印销数量较少的专门性书稿,每印行1万至2万册,致酬一次。B项文艺创作书稿,每印行3万至5万册,致酬一次。C项通俗的、普及的和工农兵读物,每印行10万至15万册,致酬一次。D项不属于上述三项的一般书稿,每印行4万至8万册,致酬一次。”草案还规定在续订出版合同时,“稿酬应酌为递减”。鉴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实付稿费“以人民银行折实储蓄单位为支付单位”,即按照人民银行的牌价折算而成的实物单位,“书稿基本报酬定为每千字8个单位”,诗歌以每20行作为一千字计算,特殊情况可以酌量增加至每千字16个折储单位。② 新中国的稿酬制度借鉴了苏联的模式和经验。1949年至1951年间,出版总署曾邀请苏联国际图书公司总经理德奥米多夫和副总经理塞米金介绍苏联的稿酬规定。在1949年10月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期间,德奥米多夫专门就苏联出版事业的相关问题进行讲演和问题解答。关于稿酬制度,他介绍:“苏联稿费的计算,是以每四万个字母(连标点、符号、数字在内)算一个单位,一个单位从一千五百卢布到三千卢布。其中的灵活性要看他出版的内容怎么样,字数的多少。一本书可以拿到五万、十万、二十万稿费。版税的问题:苏联没有版税的办法。除初版给予作家稿费外,再版时仍须支付稿费,但每版可以逐渐减低,到第几版起可以不支稿费,我记不清了。”③1950年4月13日,由出版总署胡愈之署长主持,邀请来华商谈莫斯科中文版书籍发行问题的塞米金介绍苏联出版工作情况和经验,出版总署和新华书店总管理处120多人参加。通过德奥米多夫和塞米金的介绍,在了解了苏联《著作权法》和《关于著作稿酬之决定》《关于文艺著作物稿酬之决定》的基础上,以全国出版会议的《五项决议案》为指导性文件,新华书店总管理处秘书室制订了新中国国营出版企业第一个稿酬办法,具体的负责人为华应申,他亲自完成了《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的定稿工作。④华应申曾经以续之的笔名撰写《介绍苏联的稿酬办法》一文,简明扼要地介绍了苏联的稿酬制度,并对其基本特点进行了概括:“稿酬一般按字数及额定印数计算”;“稿酬弹性较大”;“稿酬按版数递减”;“按著作物的不同性质与读者群众规定每版额定印数”;“翻译稿酬低于著作稿酬”。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稿酬办法差不多照搬了苏联稿酬制度的基本做法。苏联的马尔库斯写的《书籍出版事业的组织和经营》一书被引进中国后,在出版界产生了较大反响,书中概括了苏联稿酬制度的基本特征:“在苏维埃时代,资产阶级文化市场小贩式的关系已经肃清了。出版社与著作人间的相互关系已由法令作出严格的规定,并且确定了对著作人著作品支付稿酬的范围。苏联法律在某些方面把稿酬与工资同样看待。例如按照‘著作权法’总则第三条规定,著作人所得报酬的纳税办法与工资的纳税办法相同。根据现行的全苏著作权法,稿酬的数额与出版物的印数有连带的关系。”⑥ 1951年1月17日,出版总署发文《关于新华书店总管理处改组及成立人民出版社等三企业单位的通报》,将新华书店一分为三,分别成立人民出版社、新华印刷厂总管理处和新华书店总店。人民出版社成立后,继续执行《新华书店总管理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但将文件名称改为《人民出版社书稿报酬暂行办法》,并将办法推广到全国,各省市和大区的人民出版社都采取这一方案。对稿酬方案进行多次修订后,人民出版社取消了定期稿酬,保留了定额稿酬,从第三个印数定额开始实行递减制度,废弃了“折实储蓄单位”,改以人民币支付。在实际的执行情况中,还是有不少报刊社以实物支付稿酬。从维熙谈到他发表在1952年《光明日报》的处女作时,说到“当时,计算稿酬的办法,还是以小米为折实单位,这篇以‘碧征’为笔名发表的处女作,得了相当于九十斤小米价格的稿费”⑦。1955年1月修订实行的《人民出版社稿酬办法》规定,著作稿稿费一般为每千字七万元至十五万元,翻译稿每千字五万元至十二万元。在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开始实施的《人民文学出版社稿酬暂行办法(第一次修订)》⑧中规定: 本办法以定质定量为计酬原则,按书稿的性质及销行数量确定印数定额,著作物按作品的质量,翻译作品以译文质量高低及原文难易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稿费等级。关于书稿类别、额定印数及稿费等级之标准如下:
上面表格列出的是第一个额定印数的稿费标准,印数每超出一个额定印数时,就支付一次稿费。当著作印数超过六个定额时,稿费执行递减制度。 文化部1955年制订了《关于文学和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对文学书籍的稿酬作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文艺性散文(小说、通讯等)印数定额15千册时每千字10-30元,大量印行的文艺性散文(小说、通讯等)印数定额45千册时每千字10-30元,诗(每20行)、剧本、儿童读物印数定额10千册时每千字12-35元,大量印行的儿童读物印数定额30千册时每千字12-35元,社会科学和文艺理论著作印数定额15千册时每千字10-30元,大量印行的社会科学和文艺理论著作印数定额45千册时每千字10-30元。⑨1955年的《关于文学和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没有颁布实施,直到1958年7月14日,文化部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先在北京、上海两地有关出版社试行。在这一方案中规定:“中央一级出版社所出版的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第一次出版时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重印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⑩著作的基本稿酬标准按照稿件质量分为六级,即每千字四元、六元、八元、十元、十二元、十五元,同时取消了“定额计酬”的办法,这使得全国的稿酬开始有了一个统一标准。和《人民文学出版社稿酬暂行办法(第一次修订)》相比,不难发现稿费标准有较为明显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