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责任及其特征 “道德责任”这一术语古已有之。但作为伦理学上重要的核心概念,它却是近代随着权利意识的不断强化以及义务概念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吉布森·温特认为:“在伦理学词汇中,责任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术语。它出现在19世纪,但它的意义却有些模糊不清。它对行为进行评价,认为行为的动因在于行为者,而不在于义务(obligation)本身的宇宙或自然结构。19世纪历史意识的觉醒、科学技术的革新以及形而上学体系的坍塌颠覆了义务的固有含义。‘责任’一词通过在法律和大众文化的背景下,对职责(accountability)和义务范围进行界定,弥补了义务原有含义的不足。”[1] 道德责任是一种社会历史范畴,现代意义上的道德责任自然与以往有所不同。在《辞海》中是这样解释道德责任的:“人们对自己出于意志自由的行为的后果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2]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本文中的道德责任是指,具有一定自由和能力的个体或集体,以社会客观道德价值为评价标准,履行一定社会所赋予的对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的责任。[3]道德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不仅是判断个体行为和团体活动的道德标准方法,而且是责任主体走向道德完善的必然通道。 道德责任具有广泛性、层次性和自愿性等特征。 第一,道德责任具有广泛性。道德责任相比较于其他责任来说,不限于某一特定领域,它贯穿和渗透于社会各领域的责任之中。在许多情况下,应负政治、经济、法律、行政责任的部门或个人同时也要负道德责任。道德责任的广泛性并不意味着其适用范围的无限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所担负的责任都是有限的。 第二,道德责任具有层次性。道德责任大致可被分为三个层次。较低层次的基本道德责任或“底线责任”。这一层次的道德责任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并延续下去的根本,是社会全体成员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中间层次的契约道德责任。中间层次的道德责任主要通过契约、承诺、角色责任或职业责任来履行,因为它常与制度所给予个人的职务、地位有关。这种责任要求责任主体履行已经承担的角色义务,并付诸实际行动。高层次的理想性道德责任。高层次的道德责任带有崇高性、超功利性和理想性等特点,是众多学者先贤所描述的“至善”境界。高层次的道德责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道德使命。一般而言,道德责任的三个层次没有严格的界限。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是较高层次的道德责任可能会降为低层次的道德责任。另外,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责任主体也会选择不同的道德责任层次,正如知名学者许纪霖所言,人们在“自由意志”下的选择有较高的道德责任,而“不自由意志”下的选择,只有有限的、底线的道德伦理。[4] 第三,道德责任具有自愿性。道德责任的承担虽然有时也需要制度或舆论的强制,但主要是靠人们的自愿选择来完成的。“道德责任所包含的道德的内在的强制力和道德理性,相对于其他道德规范而言,是最集中、最强大和最多的,也是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人的道德信念结合得最紧密的。”[5] 二、大学承担道德责任的可能性 通常认为,道德责任主要适用于个人的行动,道德责任的主体是个体的人。严格意义上来讲,传统伦理学只有对个体的人的规范,没有对集体的规范。对集体道德责任的关注,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汉娜·阿伦特、雅斯贝尔斯等著名哲学家对于纳粹集团责任的思考。由此伦理学呈现出一个新的研究视域,并越来越引起学术界的关注。 (一)作为道德责任主体的集体 特雷西·艾萨克斯曾指出,只要讨论道德主体,就大致可分为个体主义者的观点和集体主义者的观点。[6]集体的建立、存在、运转和活动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实,它们的行为始终存在道德的和不道德的区别。从逻辑上讲,让集体承担道德责任,好像没有太大困难,因为一个集体的活动总会有道德上的结果,主张集体组织作为一个实体能够担负道德责任是合理的。然而,关于集体是否是道德责任的主体问题,在当代西方伦理学界仍存在着争论。 个体主义者认为主体和责任只能归于个体的人类行动者,集体主体和集体责任可以简化为个体主体和责任。海维尔·D.刘易斯曾指出:“价值属于个人,个人是道德责任的唯一承担者。”[7]而集体主义者赞同一种非简化和更为整体性的观点,认为集体主体和集体责任不能简化为个体主体和责任。 集体道德责任的倡导者认为,集体道德责任是真实存在的,但不是所有集体都能承担道德责任。彼得·A.弗伦奇借用地质学术语,认为集体有“集合性集体”(aggregate collectivity)和“联合性集体”(conglomerate collectivity)之分。集合性集体“只是聚集在一起的一群人。”[8]“联合性集体是一种个人的组织,它的同一性不能通过联合起来的组织成员的身份来解释。”[9]一般认为,只有联合性集体才是集体道德责任的场所,因为只有联合性集体能够成为一个道德自主体,做出有目的的行动。 总体来看,能够承担集体道德责任的群体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集体应是具有独立道德行为能力的系统、组织或机构。集体与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但集体行为又具有超个体性,其行为具有无法由个体所能承担的独特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