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假设有人利用网络平台(例如新浪微博或搜狐博客)发布了有损他人权益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该网络平台的提供者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对于这一问题,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下简称“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做了一些规定。依据该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同条第3款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4年《规定》”)①中则包含对第36条的一些解释。为了行文方便,本文将第36条第2款、第3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规则统称为“通知—移除”规则。② 虽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此规则时的初衷应该是很好的,③但该规则在适用于网络诽谤案件时,却可能侵害公民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④例如,有学者指出,第36条在立法理念方面存在着“只倾向于民事权利保护,无视表达自由保护”的缺陷。⑤还有学者指出,在第36条所确立的规则之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逃避过重的注意义务负担,有理由倾向于采取宽松的审查机制来处理涉嫌侵权的信息,以免除自身的侵权责任”,而这种简单化的做法则会造成“对言论自由的侵害”。⑥不过,迄今还很少有学者结合具体的案件来讨论“通知—移除”规则可能对言论自由造成的限制,也很少有关于这种限制是否合宪的讨论。 本文拟结合我国法院在近年来做出的45份裁判文书而考察“通知—移除”规则在适用于网络诽谤案件时的情况,分析其可能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造成的限制,以及此种限制是否符合宪法,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合宪性调控路径。本文主张:在第36条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法院在网络诽谤案件中解释和适用“通知—移除”规则时,应当对其进行合宪性解释,以避免对公民的言论自由等权利造成过分的侵害;同时,立法机关也应该及时对现行“通知—移除”规则加以修改,以便使其更加符合宪法的意旨。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非常复杂,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技术提供者以及综合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不同类别。⑦第36条虽然使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概念,但却没有对其做出界定。从实际情况来看,第36条第2款、第3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也就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平台的互联网企业。⑧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中一般将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称为“平台提供者”。 二、“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诽谤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为了充分了解“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诽谤案件中的适用情况,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做了一些简单检索。在该网站的“全文检索”栏中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以“名誉权”为关键词,共找到2014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43份裁判文书。在其它条件相同而将全文搜索词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情况下,共找到7份裁判文书。剔除重复或不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之后,共有与本文论题直接相关的裁判文书45份。虽然这样的简单检索可能不足以涵盖所有适用了“通知—移除”规则的网络诽谤案件,但通过这样一种相对中立、客观的检索方法而得出的结果,应该说还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也基本能够满足本文的研究需要。 本部分将以这45份裁判文书为样本而分析“通知—移除”规则在网络诽谤案件中的适用情况。限于篇幅,这里不可能逐一介绍这些裁判文书,而只能在对整体情况加以概述之后选取六个有代表性的案件来分析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的思路。这些案件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将会在本文后面部分得到进一步讨论。 (一)总体情况概述 样本所包含的45个案件,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这里将从案件基本事实、判决结果,以及判决理由这三个角度对这些案件进行归类,以求尽可能全面地展现“通知—移除”规则在适用于诽谤案件时的情况。 从案件的基本事实来看,以被侵权人⑨是否向平台提供者发通知为标准,可以将这些案件分为两大类,而后可以根据平台提供者是否以及在何时采取移除措施等因素将这些案件进一步分类。⑩至于判决结果,则无非是平台提供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有责”)和无需承担责任(“无责”)两种。(11)综合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可以通过下面这个表格来展示不同情境下的案件数量的分布情况(见表1):
综上可知,从案件基本事实来看,在样本所涵盖的45个案件中,仅仅有4个案件中平台提供者在收到起诉书之后依然拒绝移除涉嫌诽谤的内容。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中,平台提供者都在收到起诉书之前或者之后移除了相关内容。从判决结果的角度来看,大约2/3的案件中平台提供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