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8)1-0048-09 近来引起诸多关注与争议的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1]把正当程序原则再一次引入了公众的视野。于艳茹案让很多人回忆起了千禧年前后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2]与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案[3]。这三起案件存在一个闪亮且争议颇多的共同点:法院在这三起判决中都不同程度地依据正当程序原则而撤销了高校的行政行为。[4]这些案件通过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仅引发了“公众关注和学界讨论”,同时也“促动了行政程序的改进”。[5]在田永案与刘燕文案后,教育部在2005年通过第21号令颁布了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6]此规定“特别增加了对高校实施纪律处分的‘正当程序’要求”[7]。例如,“程序正当”一词在第五十五条中出现,学生的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在五十六条中被规定,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在五十七条中体现。[8]而在于艳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的两年内,教育部在2017年2月4日通过第41号令颁布了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2017年9月1日起,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而2005年的教育部第21号令同时废止。相比之下,教育部第41号令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加为立法目的”。[10]与此同时,“新规定确立了更为全面公正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11]在教育部第21号令有关学生处分及学生申诉规定的基础上,第41号令将此部分单独形成了一章:即第六章“学生申诉”。新规定更详细全面地规定了学生权利的救济制度①,并“从形式上扩展了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12] 本文使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教育部第41号令出发,借鉴美国教育领域中应用的正当程序原则。美国在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论建构与实践中,均有比我国更长的历史与更丰富的经验。本文认为,教育部第41号令开始实施后,我国高校不妨参考一些美国法院与高校总结出来的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经验,为我国高校提供一些知识储备,来进一步加强我国高校对学生正当程序权利的保障。新颁布的教育部第41号令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万万不可成为一纸空文。正当程序条款必须为个案的实质正义服务。美国教育领域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时所使用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研究方法与导师请求权的制度设置,可以使得这些程序性条款更加有效地促进个案中实质正义的体现,进而保障高校涉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中的公正性。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与其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体现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 在开始谈及美国的经验之前,我们首先要厘清正当程序原则的确切含义及由来。正当程序原则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13]《自由大宪章》第39条声明:“任何自由人将不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受到伤害,朕亦不会对之施加暴力或派人对之施加暴力,除非通过其平等人士之合法裁决或通过英格兰法裁决。”②此条款后来逐渐演变成了英美法系中正当程序原则的法理奠基。[14]美国宪法第五与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保护”之精神就源自于此条款。从词义上理解,正当程序,或者Due Process,在中文与英文两种语言当中均有一定的模糊性。Due Process中的“Due”一词,作为形容词时,在英文中同时有“足够的”“拥有适当的质量或程度”与“被法律上或道德上的义务所要求”的含义。③很显然,从《自由大宪章》而演化而来的正当程序原则始终无法摆脱其自身所必然拥有的一种归纳性与抽象性。那么,何种程序才为“正当”?什么Process才是Due?[15]这是每一个涉及正当程序原则案件中不可避免的诘问。在本文的分析框架下,我们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最核心的要素是避免偏私和听取意见”[16],保障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可以被公平、平等地对待,保障法律可以不偏不倚地执行。放在教育领域,正当程序原则须要保护的则是每一位学生在法律法规规章与校规面前都被平等地对待,保障这些规定在个案中不偏不倚地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在已废止的教育部第21号令中,“程序正当”一词也曾在该规定的第五十五条中出现:“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在随后的第五十六条至六十四条,教育部第21号令也规定了学生违纪处分与申诉的程序性规定。例如,第21号令的第五十六条也曾明确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教育部第41号令把这些程序性保障更加完善、详细化了。例如,第五十五条明确了一系列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的义务与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学生对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的知情权,学生对“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的知情权,并且学校有义务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在随后的条款中,也规定了一系列学校在处理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决定时的必经流程及义务,并且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学生申诉时的流程与学生、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