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美、英、日、俄、中五国高教评估的对比分析,旨在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两方面阐明评估的地位、作用、实效及其发展趋势,进而明确在跨世纪新形势下我国开展高校教学质量评估的意义、特点、模式及借鉴价值,加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教评估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一、五国高教评估历史与发展现状 1.美国 美国的高教评估已有近百年历史,至今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制度,并趋于法制化、社会化,评估机制较为完备。 美国高校的评估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鉴定,二是评价。1975年成立的“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委员会”(COPA),其任务就是对全国6000所高校的鉴定进行指导、协调,并制订总的鉴定标准。它是民间全国性组织,但权威性很强,联邦政府认可、依赖其鉴定结果。 1993年底,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还成立了一个“全国高等教育院校鉴定政策委员会”(NPB),由鉴定机构、高教团体领导人共16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就今后院校鉴定进行全面研究,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决策、实施计划等重大事项。 美国高校鉴定分为高校鉴定和专业鉴定两种: 高校鉴定——每所学校经鉴定合格后,才有资格参加本地区的高校协会(COPA下辖组织),并得到同行认可,优先获得资助,校际间才可互认学分,学生才可以转学。 专业鉴定——目的是确保本科生、硕士生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其鉴定总标准由COPA所属36个全国性专业鉴定委员会分别制订。 美国高校教育评价分为博士点评价和教学评价: 博士点评价——侧重学术质量评比,涉及全国范围。评价委员会将质量评价指标和各博士点状况信息分送选定的上千位专家,专家按项目评分标准打分,作主、客观评价(包括同行评议),委员会收回评分作数据归纳处理,再公布评价结果,从中选出合格博士点,同时对博士生教育质量给予肯定,并依高低分按学校排队分等。 教学评价——由学校自己组织实施,运用极普遍,通常由学生填表给任课教师打分,有时也加上同行、领导评价以及教师自我评价,趋于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常与聘任、薪金、提职挂钩,也与教师专业发展及必进教学相关,故教师比较重视,评价后教学常会出现“立竿见影”之效果。 2.英国 1992年以前英国有一个“国家学历评审委员会”(CNAA)负责全国高校学位专业的评审与授予工作,1992年后新成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S)接手统管所有高校的质量和经费等事项, 下设的质量评估委员会(QAC)具体负责教育质量的统一评估,职责主要有:①每年向基金委员会提供有关大学的质量状况及综合质量评价报告;②接收教育质量的评估报告,并提出必要的整顿措施;③通过公布评估报告的年度报告来激励高校教育质量的改进;④确定高校资金划拨及优秀高校奖励事宜。 此外,1992年5月, 英国各高校联合成立了一个“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EQC)负责对高等教育进行统一的质量审查,这样既有政府方面由HEFCS主持的教育质量评价,又有高校方面的HEQC 实施的教育质量审查,两套机制并存,两种评估方式并用,尽管也有一定重复之处,但各施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共享某些信息来源,从而强化了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控制,高校教育质量得到充分保证。HEFCS 则成为政府合法干预高等教育的中介机构,HEQC也对政府审批高校学位授予权提供咨询建议。 其形成的评估结论按质量高低分三等公诸于众,直接与高校拨款数额挂钩,并对学校招生产生影响,从而有效地增强了大学的责任感和提高小学水平的进程。 3.日本 战后日本的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是在美国影响下形成的,但与美国有所不同,采取的是合格鉴定与水平鉴定(办学质量评估则由民间组织进行)相分离的评价制度,一直沿袭至今。 日本文部省成立有教育标准委员会和若干学科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新开办的大学,后报文部省批准,其审查过程十分严格。一旦批准建校,则每隔7~10年,派一视察小组实地调查提出咨询意见。 60年代后期起,日本一些全国性的自发组织,也联合开展一些校际间的教学评估、科研评估、研究生评估等单项评价活动。日本社会各界(新闻界、社团等)还以培养出多少名人、有多少专家、水平如何来定性评价各大学的教育质量,这样名牌、一流大学概念就逐步形成,相应这些大学的毕业生在就业、薪金、升级等方面都获得优先,无形中产生了一种新的评估标准。 4.前苏联 十月革命后,苏联高等教育的规划、检查、监督统由国家掌管,在评估方面有两种制度:一是高教部对全国高校实行的国家检查制度;二是在各高校内部实行的自我监督制度。高教部下设的“高校检查局”则是对学校实施检查监督的官方权威机构。 1988年苏联制订出《高等学校国家评估条例(草案)》,涉及对学校、系、教研室、专业、教师、干部、研究生、本科生以及科研成果、工作场所、设备的综合评价,目的是对学校教育水平、科研水平、教学队伍、特色条件等作出全面评价,据以采取有效对策促进、提高和发展高等教育。国家评估定期在全国高校中进行,一般每5年一次, 根据评估结果,苏联国家教委给出三种不同结论(评估合格、重新评估、评估不合格),并公布对重新评估的学校要求限期改进工作达到合格标准;对不合格学校则通过行政程序或停止其招生,或改组为某些高校的分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