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作为新一轮高考改革的主要目标,确定到2020年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时间要求,为当前深化高考改革做出了具体指导,提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 从目前的形势看,新方案在上海、浙江平稳推进,2017届高三考生的科目选考工作已顺利完成,“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模式也在个别顶尖大学和浙沪各自所属院校试点推行,总体取得的成绩令人欣慰。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新方案的不断推进,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基于这些,我们认为,在推进和完善高考改革制度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坚持“四个结合”。 1.选拔效率与公平正义相结合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选拔人才、保障考生主体间的平等是高考的基本功能和价值目标,因此,维持选才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的张力和平衡始终是高考改革的重要维度。新高考改革方案坚持并强化了这一维度,尤其是多频次考试的提出,破除了以往一考定终身的局限,符合高考选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本定位。一方面,增加考试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一次考试导致的人才选拔偏差和超额过滤,对基础教育阶段的优秀学生进行更准确的筛选;另一方面,增加考试的频次可以最大限度地改变各种偶然因素对考生的影响。正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可以抵消各种运气的影响,使得人们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得益或受害。毫无疑问,在一定限度内增加考试机会,是符合正义原则的,有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看到多频次考试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其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 例如,要注意多频次考试给考生增加的潜在负担,预防多次考试带来的学习分心以及高中阶段学习基础的不牢固。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在一年多考的情况下,学生往往会采取“随考随清”策略,部分选考科目在高一或高二即完成,之后便不再安排该科目的学习时间,结果就是,选考科目的基础知识掌握程度与以往学生相比可能存在差距。这种在多频率考试中为了取得更好成绩进而反复刷分的情况,也同样会增加考生负担,进而影响学习基础。 例如,需要关注多频次考试给高考制度严肃性带来的多重影响。在多频次考试中,如何保证不同考卷的合理性与可比较性,进而保证多频次考试间等级赋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新高考改革的最大挑战。 此外,还需要妥善处理好多频次考试给社会发展和秩序稳定带来的压力。高考之于考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次高考的组织都是全家庭、全社会的总动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维持多频次考试有序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并保证社会秩序不受影响,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2.自主选择和政策引导相结合 拥有自主选择权利的主体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培育和提升人的主体性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键所在。新高考改革提倡考试科目的多样组合,鼓励考生在初高中阶段就开始对未来的学科兴趣和职业发展进行选择和谋划,符合人的主体性原则。相对于过去实行的“3+大综合”“文理分科”等传统模式,目前的考试科目多样组合,能够给予考生更多的规划自主权,考生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个人兴趣和强制选择之间的冲突而带来的科目选择困惑。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人在一定历史时期是否具备完全自主选择能力的问题。对于考生来说,由于在初高中阶段各方面发展还未成熟,这一时期的自我选择和未来规划不一定完全是理性行为。大学阶段,当学生更加成熟稳重的时候,做出的职业选择更具有合理性。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到,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认识到外部世界的必然性进而做出相应的主体选择,个人才能获得自由。对于考生来说,当他的自由选择与国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时候,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但问题在于,考生的自主选择并不一定能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相吻合,有时候甚至会出现脱节的现象。新高考在上海、浙江等地的实践表明,虽然选考物理学科能够报考更多的高校和专业,但是如果完全由学生自主选择考试科目,选考物理的学生可能比较过去的文理分科时代,出现大幅减少。而随着原有文理分科的取消,数学考试的难度也可能会下降。按照这种趋势发展,具备扎实的数学和物理能力的考生将会逐渐减少,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人才数量和质量。 令人欣慰的是,作为试点地区,浙江已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率先建立了物理选考保障机制,同时也对其他科目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建立了保障机制,以确保人才培养基本需求。同时,针对上文我们提及的科目考试学校“赶进度”问题,也适时调整了学考选考时间,做出了针对性措施。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考试科目上进行适当的政策引导甚至对个别科目进行明确的规定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坚持自主选择和政策引导相结合,不但有助于考生个人的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3.按分录取和按需录取相结合 按分录取还是按需录取,是高考招生中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按分录取本着“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才选拔的客观性,保证了高考制度的程序正义。但这种录取方式的问题在于,其分数的同质性,容易与考生的个性、高校办学模式的差异性产生冲突。按需录取的原则是人尽其才、校尽其能,其录取方式的异质性可以保证考生和高校在学科兴趣和职业谋划上的一致性。但按需录取的问题在于,如何保证最大可能的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