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18)01-0022-08 自由主义内部关于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立约自由)是否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存在很大争议。古典自由主义基于自我所有权或者结果主义①,将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看作公民的基本自由②。因此,人们在市场上自由交换活动的结果便是正义的,政府要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然而,不受限制的市场会带来巨大的贫富差距,高度集中的资本使得大部分公民的经济自由沦为形式自由。为了避免权利的失落,实现实质的社会正义,高级自由主义(High Liberalism)③主张削薄公民的基本经济自由④,将资本主义经济自由排除出公民的基本自由,为分配正义腾出空间。高级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认为公民是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的自治主体,基本自由是充分实践和发展公民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4]275。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立约自由并非此类必要条件,因此不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罗尔斯将社会看作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展开互惠合作的体系。依据互惠性原则,生产性资本应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尽量广泛的分布,减少人们参与竞争的外在差异,实现社会正义。 高级自由主义将资本主义经济自由排除出公民的基本自由的观点即“经济例外论(economic exceptionalism)”[1]42。约翰·托马西(John Tomasi)认为高级自由主义对“经济例外论”的论证并不充分。新经济形态下财富巨额增长,个体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资本主义的经济自由对个体的发展愈加重要,因此应当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但持有厚版本的经济自由(thick conception of economic liberties)的古典自由主义支持不受限制的自由市场,带来了严重的贫富差距,反过来又伤害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群体的经济自由。为了适应新经济条件,增加培养公民自主性的基本经济自由,同时又追求实质的社会正义,避免经济自由沦为形式的权利,托马西认为需要寻求理论突破来回应上述问题。他提出了一种市场民主主义(market democracies),主张加厚公民的基本经济自由来拓展个体自主性的空间,又坚持不破坏公民互利合作的互惠性原则,将正义看作社会制度的最终评价标准。 高级自由主义对“经济例外论”的论证包含两种:一种是“道德能力”的论证,即认为资本主义经济自由不是充分实践和发展公民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一种是通过“法律约定”论来批判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证成薄版本的经济自由。托马西认为这两种证明方法都是不完整的,“经济例外论”在新经济条件下不足以培养独立自主负责的公民,需要加以修正;“法律约定论”是将厚版本经济自由观绝对化的做法,所有形式的古典自由主义都坍缩成了自由意志主义。但实际上,市场民主主义对“经济例外论”的批判不能成立,资本的复利逻辑在新经济条件下并未发生实质性的转变。将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列为公民的基本自由,不仅会带来巨大的贫富差距,而且会进一步破坏公民其他的基本自由,对社会正义构成极大威胁。在高级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内,培养独立负责的公民和追求社会正义,无需放弃“经济例外论”。 一、高级自由主义的“经济例外论” 简单来说,自由主义经历了古典自由主义和高级自由主义的发展阶段。古典自由主义重视财产权利的形式平等,无论人们持有的财产有多少、是何种类型,人们拥有财产的权利均应该得到法律层面同等的保护。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巨大贫富差距使得一些自由主义者意识到财产权利的形式平等是不够的,公民间实质平等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重视,社会制度的最终评价标准应当是正义。弗里曼将这种追求社会平等的自由主义思潮称为高级自由主义[2]49。 高级自由主义追求实质平等,认为天赋、运气、家庭出身等因素是影响分配正义的武断性因素,需要诉诸制度上的设计来减少这些因素对个体发展前景的影响。因此,高级自由主义并不认可经济自由的绝对价值,将资本主义经济自由降低到次要位置为分配正义提供道德空间。这种对财产权利的担忧最早可以追溯至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指出法律对经济自由的保护引发了人类的堕落,财产并没有使人们免于被支配的危险。密尔也将经济自由从基本自由的清单中挑出来,认为它对个体性(individuality)的发展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财产不过是达成目标的手段,其本身并不是目标”⑤。但密尔并未给予有限的经济自由观以合适的道德基础。功利主义的总体化倾向往往违反了人们的直觉,个体的分立性无法得到充分的尊重。为了避免后果主义和直觉主义的论证困难,罗尔斯提出了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的方法,以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和社会合作理念为依据,为有限的自由主义权利及规范性原则提供了道德基础。 罗尔斯是当代高级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正义论》的出版使得高级自由主义的概念广为人知,并首次为社会正义的道德基础及其具体内涵提供了清晰的论证。罗尔斯将民主社会看作一个公民展开互利合作的公平体系,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公民在道德本质上都是自由且平等的自治主体,该体系只有在促进每一个合作者的生活前景时才是正义的。正义的社会体系要求制度安排排除道德上偶然性的因素对分配结果的影响,矫正社会中“不应得的不平等(underserved inequality)”,尊重个体的人格完整性(personal integrity),避免通过“拉平”物质水平的低效方式减少社会整体的福利和机会。人们基于“理性的”和“合理的”因素将彼此视作自由平等的道德存在者而展开合作。社会制度的安排必须创造条件为每一个公民提供充足的机会发展和践行他们参与社会合作的道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