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5315(2018)02-0005-07 “Faktum der Vernunft”(理性的事实)概念是康德实践哲学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它是构成自由、上帝、灵魂不朽等理念的实在性与规范性的重要根据。本文将在前三部分依次就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和根据进行讨论。 就这一概念的内涵而言,国际学界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把它解释为“理性的事实”,另一种则解释为“理性的行动”。前一种解释又分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的解释较常见,把这种事实解释为确定无疑的事实;另一种类型的解释则基于道德与法律的类比,认为这种事实是能够支持某种对权利的要求、但又不足以确证权利的事实。笔者试图对第一种解释的第一种类型进行辩护。 就“理性的事实”这一概念的外延而言,既可以指道德法则,又可以指对道德法则的意识。道德法则是康德实践哲学的最高原则,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道德法则构成了自由得以确证的根据,由此,纯粹理性体系的大厦得以确立。 就“理性的事实”的根据而言,康德并不认为它是完全无根据的。由于康德断言,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事实是不可证明的,许多著名研究者据此批评康德的道德哲学退回到了独断论,其批判哲学在根本上并无批判性。笔者试图回应这种批评,认为道德法则理论的实在性是不可证明的,它在实践上的实在性是可以证明的,康德提供了这种证明。 一、“理性的事实”的内涵 就其内涵而言,“Faktum der Vernunft”是理性的事实与理性的行为的统一,但它主要是指理性的确然无疑、不可否定的事实,却又是通过理性的行为而建构的事实。在这种意义上,“Faktum”兼有行为和事实这两种不同的含义。 笔者认为,“Faktum der Vernunft”的“Faktum”主要指一种事实,但这里的事实并不是与行为无关的事实,而恰恰是作为行为结果的事实。 第一,根据词源学的考察,“Faktum”兼有行为和事实这两种不同的意义。根据邓晓芒教授的解释:“康德所用的‘事实’(Faktum)一词,来自拉丁文Factum(行为、行动;事业、成就),其词根为动词facio(做,作,完成、实现)。”[1]19在康德所处的时代,“factum”既可以表示行为(That),又可以表示事实(Thatsache)。而根据康德对“Faktum”的解释,确实它也兼有事实与行为这两种含义,但以事实这一含义为主①。因为,康德对这个术语的使用作了明确的说明:在解释“Faktum der Vernunft”为何是一个“Faktum”时,他明确指出,这是因为道德法则的意识是一种强加于我们的事实,道德法则是被给予我们的事实,“我们可以把这个基本法则的意识称之为理性的一个事实,这并不是由于我们能从先行的理性资料中,例如从自由意识中(因为这个意识不是预先给予我们的)推想出这一法则来,而是由于它本身独立地作为先天综合命题而强加于我们,这个命题不是建立在任何直观、不论是纯粹直观还是经验性直观之上……然而我们为了把这一法则准确无误地看作被给予的,就必须十分注意一点: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2]41我们对康德这个术语的解释就应当遵循康德自己对于该术语的解释。康德认为,在理论上,我们能够独立于一切的经验性因素而根据道德法则行动,这是不可论证的。这就是说,道德法则的理论的实在性是不可论证的,不能被任何来自理性或感性的证据所确证。例如,它不能从对自由或上帝的意识中被确证。道德法则理论上的实在性是无法被论证的,但它有着显而易见的合理性,“本身不需要任何辩护理由”,仍然构成了确定无疑的先天综合判断[2]63。在这种意义上,道德法则只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如此明显,以至于即使普通人类理性也能明显地意识到,我们对道德法则本身有一种独立于感性欲求的关切,理性的道德法则在实践上具有现实的影响,但我们不知道这种道德法则在理论上是如何可能的。 然而,理性的事实并不是与行为无关的事实,而恰恰是作为行为结果的事实。因此,这里的“Faktum”也兼有行为的意思。康德强调,道德法则并非我们被动接受的事实,我们不可认为,我们被动地受到道德法则的约束,而应该把自身看作道德法则的设立者和道德要求的来源,“然而我们为了把这一法则准确无误地看作被给予的,就必须十分注意一点: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立法的(sic volo,sic jubeo[我如何想,便如何吩咐])”[2]41。 道德法则是理性的活动所设立的,道德法则又是被直接给予我们的事实,这两者并不矛盾。道德法则是理性本性的必然结果,它是理性必然根据其本性而先验地设立的,它植根于我们的本性,而必然在实践中被我们(清晰或模糊地)意识到。基于这种意识的必然性,对于经验性的个体而言,道德法则又是直接被给予我们的,其规范性是不可否认的。它不是某种被经验性地设立、可被经验性因素所否决的原则。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人有本体界的意志自由,那么,我们在本体界超经验地设立道德法则,这种原则的作用贯穿于各种经验性的实践活动中,对于经验性的人来说,道德法则就是先天地被给予的。而无论一个人有没有明确意识到理性的这种必然要求,是否清晰意识到道德法则的抽象形式,道德法则都起着规范性的约束作用。 第二,“Faktum der Vernunft”的“Faktum”主要不是指行动,而是指作为理性的行为之结果的事实。 马尔库斯·维拉夏克(Marcus Willaschek)、斯蒂芬·恩斯托姆(Stephen Engstrom)、保罗·弗兰克(Paul Frank)等人认为,“Faktum der Vernunft”的“Faktum”指的是行为,而不是事实。如彭文本教授所说,马尔库斯·维拉夏克的解释最有力的根据在于,康德在一处文本中,把“Faktum der Vernunft”中的“Faktum”等同于道德的意志决定[3]58。康德说:“一个纯粹意志的客观实在性,或者这也是一样,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客观实在性,在先天的道德法则中仿佛是通过一个事实(Faktum)而被给予的;因为我们可以这样来称呼一个不可避免的意志规定(Willenbestimmung),哪怕这个规定并不是立足于经验性的原则上的。”[2]74而且,“Faktum der Vernunft”确实不是与行为无关的某种现成的事实,而是基于理性的行为的事实。